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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百转轮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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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审判] 杀人就像脱件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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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1-2-16 11:5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离愁 于 2011-2-16 09:46 发表
遗憾,怎么这样恶劣的刑事案件怎么没有死刑啊,是不是对他们太仁慈了呀!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陕刑一复字第4号作出如下裁定:
核准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咸刑初字第2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林春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之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7#
发表于 2011-2-16 20:30 | 只看该作者
对于这种恶劣的案件,强烈继续打击下去……支持楼主发帖……
28#
发表于 2011-2-16 20:43 | 只看该作者
这件事我知道,是真的。强烈谴责法轮功!以前见过1个信法轮功的人,感觉人的神经都有问题了,对工作甚至是亲人都漠不关心啦,可悲啊!法轮功害死人啊!
29#
发表于 2011-2-16 22:04 | 只看该作者

致敬

在这里看到许多有责任感、正义感的前辈,不辞辛苦挖出这么多揭露“法轮功”邪教邪恶本性的真实事例,惊醒世人,我要对他们表示敬意!
30#
发表于 2011-2-16 22:35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5# 的帖子

据我了解此案案犯林春梅被判处了死刑,另一案犯温玉萍审判时怀有身孕未被判死刑,至今还在监狱服刑!真想不通,一个正在孕育生命的妈妈尽然能如此残害他人生命!
31#
发表于 2011-2-16 22:55 | 只看该作者
“法轮功”残害生命的事例真是举不胜举,这一切悲剧的导演就是李洪志!俗话说擒贼擒王,我只有严厉惩罚李洪志才能做到标本兼治,“法轮功”已经被定性为邪教组织,李洪志作为该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对该组织及其成员所犯一切罪行负责!我们希望所有的受害者及利益相关人都拿起法律的武器对李洪志提出控诉,甚至到国外起诉李洪志,让这个恶魔得到应有的惩罚!我们相信尊重生命不论在世界哪一个角落都是最高准则!
32#
发表于 2011-2-17 10:26 | 只看该作者
从自杀到杀自己的亲人,又到杀害别人,好一个“普度众生”啊!李洪志和它的邪法如此漠视并戕害人的生命,其反人类的罪行昭彰。杀人者殊是可恨、可杀,但其被邪法缠身以至迷失人性,丧尽天良,又是极其可怜可悲的。
33#
发表于 2011-2-17 12:42 | 只看该作者

回复楼主 13# 的帖子

  为便于网友们阅读,在下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影印件内容打了出来,并对原文中的几处错别字进行了更正。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4)陕刑一复字第4号


  被告人林春梅,女,39岁,1964年10月5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汉族,大专文化,住乌苏市华鑫小区9号楼1单元10号。原系乌苏市建设银行核算部主任,2001年6月辞职。无业。1999年12月17日因参加“法轮功”邪教组织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02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秦都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梁泽滨,咸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春梅、温玉萍犯故意杀人罪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乐乐、买立志、王青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0三年十二月三日作出(2003)咸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林春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温玉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林春梅、温玉萍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乐乐、买立志、王青云经济损失16,314元,二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

  本院于二00四年一月一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林春梅与温玉萍均系“法轮功”练习者,二人于2001年6月通过他人相识,后经常一同练习“法轮功”。同年11月,二被告人产生了为“度人”以达到其所谓“圆满”之目的而杀死他人之恶念。2002年2月27日,林春梅、温玉萍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窜至陕西省咸阳市,入住于鸿宾旅社210房间,预谋杀害该旅社服务员。2002年3月1日上午11时许,二被告人办理退房手续时,以将物品遗忘在房内,让打开房门为由,将鸿宾旅社女服务员买新萍骗入210房间,林、温佯装寻找物品,趁买新萍整理床铺不备之机,林春梅将买新萍压倒在床上,又厮打到地上。温玉萍关上房门,打开电视机并放大音量,用林春梅携带的尼龙绳套在买新萍的颈部,与林春梅各拉绳的一端,二人用绳在买的颈部缠绕狠勒,把绳子打成死结,将买杀死后抬放在床上,蒙上被子。林春梅还从买身上盗走人民币200元,后二被告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买新萍系被他人勒死。被告人温玉萍于2002年6月6日上午被公安机关留置盘问期间产一女婴。被害人买新萍死亡后,其家人花去丧葬费3,000元,交通费1,314元,还有年幼的孩子和父母需抚养和赡养。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刘青春证明,2002年3月1日上午10点50分,他来到鸿宾旅社找妻子买新萍。上到二层,看见值班室门锁着,听到210房间里电视机的声音很大,他来回几次在二层和三层均未找到买新萍。后在二层楼梯口,见从210房间出来两名妇女,反锁房门后离去。过了一会儿,旅社数名职工用备用钥匙打开210房间门,他见买新萍已被人用绳索勒颈杀死在床上,身上蒙着被子。刘的证言与林春梅、温玉萍供述的其将买新萍骗进210房间后即打开电视机并放大音量,将买杀死后锁上房门离去时,见有一男子站在楼梯口的情节及杀人时间一致。

  2、证人张和琴证明,3月1日上午11点左右,住在鸿宾旅社210房间的两名妇女来到登记室退房。她给办理完退房手续后,这两名妇女称有东西忘在房间了,便先后上楼去取,还让她照看提包。约4分钟后,刘青春来了,说找妻子买新萍,便上了楼。几分钟后,刘青春下来说未找见买新萍,她便让刘上三楼去找。刘上楼后约2分钟,住210房间的两名妇女一同出来,拿了提包离开旅社。几分钟后刘青春下来说仍未找到买新萍,她便找到旅社的经理郭新景、副经理王桂英,一同用备用钥匙打开210房间的门,见买新萍躺在床上,蒙着被子。张的证言与林春梅、温玉萍供述的其付完住宿费后,对办手续的服务员谎称其有东西忘拿,回到二楼后,将服务员买新萍骗入210房间杀死(的情节一致。)(注:影印件第3页最后一行未显示出来。)

  3、证人郭新景、王桂英分别证明,3月1日上午11点15分,服务员张和琴来叫她们,说找不到买新萍了。她们用备用钥匙打开210房间门,当时房内电视机声音很大,进去后见买新萍躺在床上,脸色发紫,颈部勒有绳子,便打110电话报了警。王桂英还证明,当天早上她给买新萍发了工资235元,与林春梅供述的其杀害买新萍时从买的上衣兜内盗走人民币若干元的情节一致。

  4、鸿宾旅社二楼服务员刘书香、牛喜荣2002年10月28日分别经混合辨认后,均指认出林春梅、温玉萍即系案发时住在210房间的那两名妇女。

  5、鸿宾旅社交接班记录记载,林春梅等2人于2002年2月27日以林的身份证登记入住该旅社。

  6、核工业部215 医院急诊中心医生赵东正证明,3月1日上午11点多,他与别的医生赶到鸿宾旅社后,见死者颈部被一条直径约0.2cm的白色尼龙绳绕颈数圈并打了死结,便用剪刀剪断该绳索。赵的证言与林春梅、温玉萍供述的其杀人用的绳子的特征及用绳子在被害人颈部缠绕数圈狠勒并打一死结的情节一致。

  7、现场勘查笔录记载,买新萍的尸体头东脚西仰卧于鸿宾旅社210房间北侧床上,与二被告人供述的杀人地点一致。

  8、提取笔录证明,公安机关于2002年3月1日从案发现场提取打有死结的直径为0.2cm的白色尼龙绳一段。经林春梅、温玉萍当庭辩认,确认该尼龙绳即为其在新疆购买的勒死买新萍时所用之绳索。

  9、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证明,买新萍系被他人勒死。该结论与二被告人供述的杀人手段一致。

  10、指认笔录证明,林春梅、温玉萍归案后,分别指认其在咸阳市鸿宾旅社210房间将买新萍杀害。

  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医疗证明书证明,2002年6月6日,被告人温玉萍在该站产一女婴。

  12、被告人林春梅、温玉萍对其故意杀人之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其所供述的杀人时间、地点、手段等情节不仅与以上证据相吻合,且可相互印证。

  以上证据,经原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举证、质证,来源合法有效,内容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林春梅的辩护人提出林产生杀人念头有特殊的原因,林对其行为性质的认识有偏差,希望酌情对其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春梅长期练习已被我国法律取缔的邪教组织“法轮功”,深信该教的歪理邪说,为达其所谓“升天圆满”和“度人上天”之目的,竟故意杀害无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林春梅曾因参加“法轮功”组织被劳动教养,解教后仍不思悔改,实属顽固不化之徒,依法应以惩处。对林春梅的辩护人之辩护意见,经查,“法轮功”邪教组织已被我国法律取缔,被告人林春梅本应迷途知返,但却痴迷不悟,为所谓“度人”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对社会危害极大,且无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之情节。故对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判处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咸刑初字第2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林春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之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4#
发表于 2011-2-17 13:27 | 只看该作者

反对邪教

坚决严惩犯罪份子,法论功危害群众心智是邪教组织,我们要认清情况,坚决反对法论功歪理邪说!
35#
发表于 2011-2-17 14:09 | 只看该作者
误入歧途的法轮分子赶快醒悟吧!!!!!!
36#
楼主| 发表于 2011-2-17 22:19 | 只看该作者
感谢大家的关注,并要感谢一些朋友对此案的细节补充。揭露“法轮功”的诸多邪恶是我们每一位正义者的责任,大家共同努力!
37#
发表于 2011-2-18 19:55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8# 的帖子

要是能找到检察院的起诉书就更好了,上面会有的。
匿名
38#
匿名 发表于 2011-2-19 23:01
原帖由 反法轮斗士 于 2011-2-18 19:55 发表
要是能找到检察院的起诉书就更好了,上面会有的。

检察院的起诉书不知有无公开?法院的判决书都有一些差误,估计这个起诉书的差误也会存在一些。
39#
楼主| 发表于 2011-2-28 23:15 | 只看该作者
前段时间怎么登不上论坛了,听说有人攻击咱们论坛,可恶!不过回头想想也正说明咱们刺到了邪恶的痛处,可喜!
40#
发表于 2011-2-28 23:20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百转轮回 于 2011-2-28 23:15 发表
前段时间怎么登不上论坛了,听说有人攻击咱们论坛,可恶!不过回头想想也正说明咱们刺到了邪恶的痛处,可喜!

这里有个公告。http://www.tianjian.cc/viewthrea ... &extra=page%3D1
41#
楼主| 发表于 2011-2-28 23:24 | 只看该作者

温玉平《悔过书》

近期弄到了温玉平服刑改造期间所写的《悔过书》,晒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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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2-28 23:26 | 只看该作者

温玉平《揭批书》

温玉平《揭批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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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楼主| 发表于 2011-2-28 23:34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0# 的帖子

谢谢斑竹告知。邪人恶事,人人共愤,呼吁诸位正义之士更加深入广泛地揭批邪教歪理!
44#
发表于 2011-3-1 00:16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1#、42# 的帖子

楼主果然了得!又晒出温玉平的悔过书、揭批书,给此案资料搜集增加了新的猛料!谢谢楼主!
45#
发表于 2011-3-1 09:38 | 只看该作者
为何反悔总是在伤痛之后!

看完温玉萍的悔过书让人感触颇多,一个痴迷者能及时走出阴霾可喜可贺!可我觉得这种醒悟似乎来得晚了些,为何反悔总是在伤痛之后!如果温玉萍一开始就认识到邪教的危害就不会作出那些害人害己的事,她现在应该在家里享受天伦之乐而不是在监狱服刑
46#
发表于 2011-3-1 10:10 | 只看该作者
让悲剧不再重演!

对于“法轮功”,有人幡然醒悟,有人执迷不悟,有人企图加入!反邪教是文明世界的共同责任,在这条道路上往往总是胜利不断、悲剧不止!可谓任重而道远!我一直认为道德谴责总是过于软弱,似乎征服不了邪教这头恶魔。为不让悲剧重演,我们这些文明人应该更加强硬,应该对李洪志这样罪魁祸首实施有效打击,设法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本人在此呼吁所有反邪斗士拿出勇气拿出智慧,想方设法利用法律手段让李洪志承担应有罪责!在此恭候有识之士的良言智虑!
47#
发表于 2011-3-2 00:28 | 只看该作者
能上传判决书,使世人亲眼所见,的确够说服力,
“她们从李洪志的歪理邪说中悟到:“度人”就是要杀人。”是使人变成魔的关键!
48#
发表于 2011-3-2 23:13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1#42# 的帖子

不客气地说,在下觉得,温女士的悔过书内容,太过肤浅了!一条人命的丧失,就换来如此的“悔过”内容?!作为温女士,是否应该再度认真地反思反思、觉悟觉悟呢?
49#
楼主| 发表于 2011-8-1 02:33 | 只看该作者
看到版块里这么多揭批“法轮功”恶行的事例真是令人发指啊,我们要继续努力、继续揭露李洪志的丑恶罪行
50#
发表于 2011-8-1 08:46 | 只看该作者
更主要的是要让更多的仍在痴迷法轮功的人知道事实真相,从中摆脱出来,过上人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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