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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鸡不成反失米:加高院判“法轮功”控《侨报》案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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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7 13: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偷鸡不成反失米:加高院判“法轮功”控《侨报》案败诉


  据加拿大《华侨时报》等中文媒体报道,2005年12月7日,加拿大魁北克省高等法院法官JeannineM.Rousseau女士,对长达四年多的“法轮功”诉加拿大蒙特利尔《华侨时报》“诽谤”一案,颁发了卷宗号为500-05-069317-012的终审判决书,裁决如下:《华侨时报》胜诉!原告“法轮功”败诉!败诉一方须缴交堂费十万元,另赔偿胜方损失。
  消息经2005年12月9日出版之《华侨时报》封面首先披露后,侨社各方人士反应热烈,纷纷向该报社长周锦兴致贺,都认为这是捍卫言论自由、伸张正义的一大胜利!
  该报为向广大读者侨胞交代案情,以及回应各方友好之关注,特于2006年3月6日上午11时,在富丽华大酒楼四楼举行新闻发布会及同日下午2时于同一地点举行侨界座谈会,两会均由该报社长周锦兴主持及回答发问。
  在记者会上,周锦兴社长说,判决书在“法轮功的证据分析”一栏中明确指出:“【39】李洪志将科学当做是危险和误导而加以排斥、对拥有法力的承诺、在练习者的胃部会有一个转轮以用来净化他们,永葆健康,再获青春、并且能够看到其他的空间范围。”这明显是指其反科学的荒谬言论!
  在判决书中还明显指出:“【40】法轮功是一个有争论的运动。这种运动不接受批评言论。”此言可谓一针见血!
  判决书中还有“【41】这些证据不足以让法庭得出结论,即那些由原告他们自己进行摘要的攻击性文章的内容是错误的和极不准确的,是为了在加拿大引起公开的仇恨和嘲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法轮功练习者进行迫害而发表的。该动议败诉。”
  周社长强调:本报坚持对这场官司,义无反顾。为着捍卫言论自由,维护正义和真理,最后我们获判胜诉!
  在回答《人民日报》、新华社等记者的提问时,周锦兴社长答复说:
  “对于前后250 名‘法轮功’弟子的控诉(17名原告在途中退出),和要求本报赔偿每人十万元(共2350万元)。法律界人士认为:赔偿要求完全不合情理,很容易给人联想是要置被告于绝路,不排除其目的是要杜绝所有反对声音!还有就是反映着不排除他们贪财的意欲。”
  (编者注:在判决书中有“【18】但是在法庭看来,并不具备批准这种索赔的证据。换言之,并不能证明每个人都是法轮功练习者,更重要的是,不能证明各个人受到了什么样的损失。”“【16】在232名原告中,只有12人当庭作证。剩下未出庭作证的220人此处称为‘无声的原告’”。“【29】这些“无声的原告”同样也依赖于对事实的推断来为他们的索赔提供依据。在这里他们再一次失败了;这里我们没有见到任何魁北克民法法典第2849条所要求的严肃、精确和一致的推断。”“【30】因此,这220名“无声的原告”没有尽到他们的举证责任,并且他们的要求将被驳回。”)
  “‘法轮功’被中国政府取缔‘邪教’组织”“法轮功在非常短促的时间内,发起了一批又一批的示威抗议,到处发传单,大量发动宣传攻击,任何对法轮功负面的报导,都被法轮功阻挠,继而进行滋扰,最终告诸法庭,企图杜绝批评法轮功的声音。本报就是其中一实例,在诉讼期间,法轮功原告要求法庭颁发禁制令,禁止本报刊登有关法轮功的文章。但是,法轮功宣传工具和相关媒体如大纪元时报、新唐人电视台、明慧网多个网站等传媒,却不断刊登数以百计对我本人诽谤的攻击性文章,我面对的是文革式的抹黑,这种事情,在民主国家如加拿大,实属罕见。事件的背后实在不寻常,法轮功在被取缔前在中国究竟发生了什么事?为何会被取缔?是否有不可告人的秘密?”
  “加拿大是民主自由的社会,言论自由受到宪法保护,判决中指出,‘法轮功不接受批评言论’,完全是违反了‘言论自由’精神,反映出法轮功是多为专横和霸道的本来真面目。”
  在同日下午2时举行的首次侨界座谈会茶会上,部分代表发表个人意见摘要如下:
  “胜利得来不易,这是一场意义重大的官司,这是面对一股反华政治力量,是正与邪的斗争,真理与谬论的较量。在中山公园我们餐馆会龙舟会活动,也曾有过被干扰情事。中山公园建立宗旨是为全侨所用,不能让一部分人长期霸占着损害华人形象!我建议发动签名运动,让政府也听到这声音。”
  “他们在中山公园大摆血淋淋照片,就不近人情。人们好不容易到唐人街饮茶,不期然先看到这些照片,让人看了恶心!”
  “法轮功学员在中山公园侮辱全中国、反华也反华侨,我最早参加过法轮功,因为我对气功很有兴趣,也到过法轮功多处练功点。但后来离开了,主要是觉得已非自己初期心愿和所想要的。”
  为应侨界要求,《华侨时报》将案情整理简介如下:
  一、由广告引起
  2001年11月3日(总第1024期),本报在“广告资讯”版面刊出了一篇内容批判“法轮功”的广告文字,此广告乃前“法轮功”女学员何兵述说“以她本身的亲身经历和‘法轮功’的一些不为外人知的内部情况”写成一篇告白,以全版篇幅发表。
  报纸发行后的次晨,“法轮功”学员就分头到全市各代售处把该期《华侨时报》“购”清,并以电话勒令本报立即把已或正在批发的报纸全部收回;并警告本报今后不准再刊登有关批评“法轮功”的告白。
  11月5日上午9时许,有“法轮功”杨姓和寿姓两名学员到来本报,要求交出刊登该份广告之客户姓名和资料,以及承印本报之印务公司店名、地址和资料。本报当值人员以此乃属本报业务秘密,不能随便泄露,乃拒绝其要求。
  杨姓学员随即以严厉之语气说,他们已报警及延请律师处理。并语带恐吓地说:“你要记住你说过的话,会有法律责任!”之后便悻悻然离去!
  同日下午1时半,又有两名自称“法轮功”姓孙和姓李的女学员到来本报社,重覆上述要求及刊登“更正”,本报同样拒绝。
  同日下午3时许,本报接获代表“法轮功”之律师信,要求本报道歉、更正。本报亦将该律师信交由本报律师处理。
  事件发生后,本埠有不少“法轮功”学员家属致电本报表示,其家庭成员因修练“法轮功”引致家庭破裂。本报乃邀约他(她)们到来座谈,与周锦兴社长会面,让其直接详述受害情况。
  本报约定十二月一日在报社会面,但当日“法轮功”竟派遣十多名男女学员聚集在本报社门前,力图阻止受害者登上报社,并作近距离拍摄以资恐吓,甚至还有人出手打人!
  周社长有见及此,乃当机立断,劝喻大家注意人身安全,宣布改日再行座谈。
  二、捍卫言论自由
  “法轮功”本省学员59名,与渥太华学员48名及大多市学员125名,共232名联名入禀魁北克高等法院(前后共250名,有17名半途退出),指控本报“诽谤”,要求每人赔偿10万元,即共2320万元。
  “法轮功”随即又入禀加控本报“藐视法庭”,是因本报出版《正义特刊》发表受害人文章,“法轮功”乃指本报“违背保护令”。
  2002年4月26日,法官PIERREVIAU在经过研究案情后,表示鉴于保护令没有列明《华侨时报》不能刊登任何有关“法轮功”文章,而判决准许本报继续刊登在加拿大法律许可下之任何文章。并正式宣布“藐视法庭”案被驳回,宣判“法轮功”控告无效。
  5月9日,第四次开庭,“法轮功”代表律师MICHAELM.BERGMAN在庭上提出要求继续延长对“法轮功”的保护令,经双方律师辩论至中午12时,由法官口头断然拒绝!并宣布“报纸应享有言论自由!”
  “法轮功”代表律师再次提出,要求法庭颁发新命令限令《华侨时报》若刊登任何有关“法轮功”文章,发表之前必须交给“法轮功”以文章副本、“法轮功”有权反驳,时报并须同时发表双方文章。
  法官对此新要求,再次断然拒绝。并宣布:“绝对无可能!报纸有发表任何文章的自由,不能干扰言论自由!”
  庭上并宣布五月廿三日再次开庭审理本案。
  2003年5月23日,法官以双方证人取证尚未完成,聆讯宣布延期,宣谕双方均须等候法庭之另行通知。
  2003年11月10日终审开庭,双方律师盘问证人。因原告一方证人众多,耗时日久,在经过共11次开庭聆讯审理至11月27日,双方律师辩论和陈词由2004年2月23日至2月26日终审完毕,听候结果。
  2005年12月7日,魁北克最高法院主审本案女法官JEANNEINEM.ROUSSEAU秉承公正审理,将结果通知《华侨时报》代理律师JULIUSH.GREY:
  《华侨时报》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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