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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从滥诉屡败看法轮功的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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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2 09: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http://www.kaiwind.com/redian/jwpb/201111/t137277.htm

         2011-11-21   来源:凯风网   作者:霜 刃

  法轮功是一个邪恶的怪胎,擅长恶诉滥诉就是其“怪”之一。何以言“怪”?李洪志是鄙视常人的,认为常人都是垃圾,可“大法神”打官司就是自“降”为常人,其怪也欤!李洪志藐视法律,认为“法律管常人中的事情”,管不了大法弟子(《转法轮》),可“大法神”偏偏要求助于法律,岂不怪哉?

  这个怪胎在境外的滥诉臭名昭著,绝大多数都以失败告终,可谓屡诉屡败。

  据笔者有限的视野所及,就能列出如下一个不短的“清单”:

  ——法轮功在美国起诉中国电视公司败诉

  ——新唐人指控“欧卫”对其进行歧视性关闭被巴黎商业法庭驳回

  ——法轮功电台对印尼通信信息技术部的诉讼被印尼行政法院驳回

  ——欧洲人权法院裁决俄将法轮功成员驱逐出境并未侵犯人权

  ——法轮功告澳大利亚《华人日报》“诽谤案”败诉并赔偿律师费3万澳元

  ——加拿大地方法院判决法轮功诉《华侨时报》诽谤案败诉并赔款,法轮功多次上诉无效

  ——新西兰奥克兰法院裁决否决法轮功提出的“停止奥克兰圣诞游行”的临时禁令,支持圣诞游行拒绝法轮功

  ……

  俗话说,恶人先告状,法轮功的滥诉恰恰自证其为邪恶组织。Dan Abendschein先生就曾于2007年在美国《威特每日新闻》上撰文批评“法轮功海外滥诉”,文章指出:“法轮功一直专注于培养世界各地各大城市的志愿者和活动家,把诉讼作为一种工具来保护其利益,并不以为耻。”(凯风网2008-01-02)事实正是如此,法轮功的每一次滥诉,都是它邪性恶品的自我暴露。

  首先,法轮功将诉讼视作威胁、讹诈的武器

  以加拿大法轮功组织诉《华侨时报》“诽谤”案为例。2001年11月3日,《华侨时报》在“广告资讯”版面刊出了法轮功前女学员何兵的一篇告白,以她个人亲身经历揭露了一些不为外人知的内部情况。次日起,容不得丁点批评的法轮功方面就开始行动起来。先是“购清”那一期的《华侨时报》,接着是上门威胁、无理要求更正,还出手打人,武力阻止《华侨时报》举行法轮功受害人员座谈会。这本身就是违法的。2011年12月7日,232名法轮功学员联名状告到魁北克省高等法院,指控《华侨时报》“诽谤”,要求每人赔偿10万加元,共2320万加元。法律界人士认为:赔偿要求完全不合情理,很容易给人联想是要置原告于绝路以杜绝反对的声音。

  后来的事实证明确实如此,2003年11月10日终审开庭时,法轮功的232名原告中,只有12人出庭作证(几乎是总数的二十分之一),其余220人成了“无声的原告”(实际上就是缩头乌龟),可见当初就是想以人多势众压迫被告方,以巨额索赔吓退周锦兴。法轮功以恶诉为工具威吓批评者可能也有得手的,但法律毕竟是公正的。周锦兴就不吃它那一套,坚持斗争,最终大获全胜:2005年12月7日,魁北克最高法院做出裁决,判定法轮功一方败诉。法轮功提出上诉,2008年5月13日魁北克省上诉法院判决上诉无效,十万加元的诉讼费由败诉方法轮功支付。法轮功又输官司又输钱,偷鸡不成反倒蚀把米。

  其次,法轮功只要自己横行、无视他人自由

  法轮功不过是丧家之犬,然而,这个向西方反华政客们摇尾乞怜的邪教小丑居然狗仗人势,恣意妄为,啥事都要插一杠子,还容不得半点冷遇。法轮功状告美国华人商会败诉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2008年8月22日,《旧金山编年史》记者Bob Egelko报道,继2008年6月旧金山第一区上诉法院裁定中华总商会在宪法上有权禁止那些“干扰中华总商会信息沟通”的团体参与之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驳回法轮功组织的上诉,最终裁定美国华人商会有权在中国农历新年游行中拒绝接纳法轮功。其实,早在2006年对中华总商会提起的诉讼就被驳回过。

  美国华人对一年一度的中国农历新年游行及相关的街庆和花市活动十分重视,相关活动一直由中华总商会主办。在1999-2008这十年的大部分时间里,法轮功被禁止参加当地中国农历新年游行,中华总商会给出的理由是,法轮功大量散布反对中国政府的言论,主办者只能拒绝在游行及街庆活动中给他们一个位置。这是爱国者对叛国贼的道义惩罚,同时也是在行使自主权和自由权。美国最高法院允许主办方这么做,认为游行是自由表达的一种类型,组织者有权管理他们的讯息。古人云,“道不同,不相与谋”,爱国者不带卖国者玩,于情于理于法都无懈可击。由于原告对被告的起诉,干涉了被告的言论自由,根据加利福尼亚州一项惩罚原告的法律,法院同时裁定法轮功必须向中华总商会支付法律费用(中华总商会计算法律费用总计约数十万美元)。这真是一个绝妙的讽刺,法轮功口口声声说中国政府压制它的自由,可它在美国却因干涉中华总商会的自由而败诉且被罚款。法轮功的逻辑就是,只许我放火,别人是点不得灯的。然而,有几人尿你法轮邪教这一壶?

  再次,法轮功惯于把技术问题恶意政治化

  李洪志是个大伪之人,法轮功是伪善功,伪善之害胜于大恶。就说李洪志的“政治情结”吧,挂的是“不政治”的羊头,卖的是“搞政治”的狗肉,由“永不与政府为敌”到“解体中共”就是铁证。法轮功刚刚移师境外,在短时间内靠着欺骗性宣传赚到了些许同情;可后来,麒麟下的马脚渐渐露了出来,最后搞得自己臭遍全球,无人搭理,法轮功的活动屡屡遭拒,神韵演出景象惨淡,甚至遭到哄台。就连它的谣言媒体也遭遇“支撑危机”,比如,台湾的“中华电信”就曾“表示不再与新唐人亚太电视台续约”,当然说是技术原因。

  法轮功在国际上日益边缘化,它不知自省,却总是把污水泼向中国政府,说是“迫害”延伸到国外,谁对它不待见,就指责谁“政治不正确”。“欧卫事件”就是典型的实例。2008年6月16日和17日夜间,欧卫W5卫星发生故障,卫星上太阳能电池板的问题导致24个转发器被迫关闭,其中包括新唐人节目所在的转发器。新唐人电视台指控由于该台的报道与中国官方观点相悖,欧卫对其进行歧视性关闭。Broadband电视新闻网2009年11月17日报道,巴黎一家法院驳回了新唐人电视台对法国的欧洲通讯卫星公司(Eutelsat Communications,简称欧卫)的指控。法国巴黎商业法庭支持欧卫立场,认为欧卫的做法完全出于技术和经济考虑,并没有歧视性。很可笑,法轮功自以为在西方反华政客眼中有一定利用价值(说白了就是充当“人权牌”的邪恶标本),就狂妄自大,目中无人,老虎屁股摸不得,谁不待见它就是“歧视”,于是胡乱指控,逮谁咬谁。结果呢,就像“欧卫事件”一样,只能是搬石砸脚,自讨没趣,把自己搞得灰头土脑的。

  又次,法轮功明明败诉却无耻地谎称胜诉

  李洪志胡诌“真善忍”是宇宙特性,标榜法轮功就是修“真善忍”的,可是领头的“真”字就让这个伪善的邪教现出了原形。且不说,李洪志的生日造假、履历造假、神通造假等,就是大法媒体的新闻造假,也可谓无所不用其极(请参见凯风网“法轮功的‘造假门’”专栏)。这里不多扯,只说关于滥诉的一例。法轮功状告加拿大《华侨时报》,逼得社长周锦兴与之鏖战7年,以被告方完胜、原告方完败告终。然而法轮功在《大纪元》2008年5月16日版竟然刊登法轮功取得官司胜利,企图蒙骗群众,混淆是非。另外,法轮功人员在唐人街中山公园挂起牌子,传达造假讯息。此后,法轮功明慧网、正见网等也相继转引大纪元的“庆胜”谣言,自淫自慰,兼以混淆视听、欺骗舆论。这样的“反败为胜”,自以为绝顶聪明,其实极其拙劣。

  谎言岂有不被戳穿的?且不说《华侨时报》发现后立即出面辟谣,就是谣言原创者的大纪元也做贼心虚地偷偷删除了那篇谎称胜诉的文章(笔者收有这方面的证据)。可惜的是,它没有与“兄弟媒体”通好气、串好供,正见网和明慧网仍然保留了其造假罪证(本人保存了相关网页)。如明慧网《正义不容邪恶玷污》(2011年6月10日)一文仍在造谣说:“二零零八年五月十四日,加拿大魁省上诉法庭做出裁决,确认《华侨时报》对法轮功的攻击文章是诽谤。”而事实恰恰相反。《华侨时报》在辟谣时提供了判决书,其中第5条判辞为:“(5)本院裁决同意被告的申辩,拒绝全体十八位上诉人的上诉,并饬令上诉人负担诉讼费用。该费用包括诉讼预付款及以一位上诉人的上诉诉讼费予以计算的十万加元。”《华侨时报》在2008年6月13日发表的专讯既引录了判决书,还交待了该案三位主审大法官的名字,其真实性无可置疑。法轮功一方面提供不出判决书,一方面删除了大纪元2008年5月16日的“胜诉”假新闻,在世人面前丢足了丑。

  综上所述,法轮功在境外恶诉滥诉,屡诉屡败,是其邪性恶品使然。邪不压正,正必胜邪,“天”必灭邪教,信然哉!



【责任编辑: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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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3 17:14 | 只看该作者
他们以为诉讼就是证明对方违法
奇怪的是真么多败诉也没让他们说美国是邪国,美国法律是邪法
嘛····哈萨克人说得好
Ер туған жеріне, ит тойған жеріне
子为“父”隐,该的

[ 本帖最后由 魔王子 于 2011-11-23 17:1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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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5 09:40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魔王子 于 2011-11-23 17:14 发表
他们以为诉讼就是证明对方违法
奇怪的是真么多败诉也没让他们说美国是邪国,美国法律是邪法
嘛····哈萨克人说得好
Ер туған жеріне, ит тойған жеріне
子为“父”隐,该的


法轮功以为谎话重复一万遍还就真能变“真理了”——屡败屡诉,屡诉屡败!

法轮功若敢惹恼了美国,谁会再给它一个“温暖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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