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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新司法解释 七种邪教行为将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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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5 15:5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三奇鸣 于 2018-1-25 23:00 编辑


最高人民法院网页截图

  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就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解释。

  司法解释共16条,主要就邪教组织的界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死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邪教组织犯罪所涉及的宽严相济、罪数处断、共同犯罪等实体问题和邪教宣传品的认定程序等问题做了规定。
  第一条明确规定,“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对近年来出现的新型涉邪教犯罪行为,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的量刑规定。如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等。

  对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成员或者他人绝食、自虐等,或者蒙骗病人不接受正常治疗,致人重伤、死亡的,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 

  司法解释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组织、策划、煽动、胁迫、教唆、帮助其成员或者他人实施自杀、自伤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七种邪教犯罪行为从重处罚:(一)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勾结,从事邪教活动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邪教组织机构、发展成员或者组织邪教活动的;(三)在重要公共场所、监管场所或者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四)邪教组织被取缔后,或者被认定为邪教组织后,仍然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五)国家工作人员从事邪教活动的;(六)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的;(七)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宣扬邪教的。”

  司法解释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第九条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情形,但行为人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行为人系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司法解释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1〕19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2002〕7号)同时废止。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6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7〕3号
  
  为依法惩治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 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第二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建立邪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恢复、另行建立邪教组织的;

  (二)聚众包围、冲击、强占、哄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的;

  (四)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组织的;

  (五)组织、煽动、蒙骗成员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六)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的;

  (七)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

  (八)发展邪教组织成员五十人以上的;

  (九)敛取钱财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十)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数量在五百张(枚)以上的;

  (十一)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

  1.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一千份(张)以上的;

  2.书籍、刊物二百五十册以上的;

  3.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二百五十盒(张)以上的;

  4.标识、标志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5.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一百个以上的;

  6.横幅、条幅五十条(个)以上的。

  (十二)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文章二百张(篇)以上,电子书籍、刊物、音视频五十册(个)以上,或者电子文档五百万字符以上、电子音视频二百五十分钟以上的;

  2.编发信息、拨打电话一千条(次)以上的;

  3.利用在线人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一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的;

  4.邪教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十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

  (二)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规定相应标准五倍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较轻的;

  (二)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相应标准五分之一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五条 为了传播而持有、携带,或者传播过程中被当场查获,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的有关标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邪教宣传品是行为人制作的,以犯罪既遂处理;

  (二)邪教宣传品不是行为人制作,尚未传播的,以犯罪预备处理;

  (三)邪教宣传品不是行为人制作,传播过程中被查获的,以犯罪未遂处理;

  (四)邪教宣传品不是行为人制作,部分已经传播出去的,以犯罪既遂处理,对于没有传播的部分,可以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第六条 多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或者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或者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涉及不同种类或者形式的,可以根据本解释规定的不同数量标准的相应比例折算后累计计算。

  第七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成员或者他人绝食、自虐等,或者蒙骗病人不接受正常治疗,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

  (二)造成九人以上重伤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八条 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勾结,从事邪教活动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邪教组织机构、发展成员或者组织邪教活动的;

  (三)在重要公共场所、监管场所或者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

  (四)邪教组织被取缔后,或者被认定为邪教组织后,仍然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从事邪教活动的;

  (六)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的;

  (七)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宣扬邪教的。

  第九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情形,但行为人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行为人系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人在一审判决前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符合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二)符合本解释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过程中,又有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组织、策划、煽动、胁迫、教唆、帮助其成员或者他人实施自杀、自伤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第十三条 明知他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经费、场地、技术、工具、食宿、接送等便利条件或者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十四条 对于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死亡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对涉案物品是否属于邪教宣传品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认定意见。

  第十六条 本解释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1〕19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2002〕7号)同时废止。

转自:中国反邪教网
作者: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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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8-1-25 18:36
法轮功全球总负责人杭国明:既然两高司法解释都出台了,那就把我这个法轮功首要分子绳之以法呗!如果人民警察抓不了我,天鉴论坛志愿者作为先遣队先过来抓我,抱着不成功便成仁的坚强决心和意志,誓死要把法轮功首要分子抓捕归案!我在人民警察的工作群里大肆高谈阔论法轮大法,扬言不在乎人民政府和人民警察,反对马列主义大邪教,倡导儒家思想和传统文化,无论从思想还是行为都构成犯罪,早就应该关在监狱里劳动改造,让强大的、无坚不摧的无产阶级专政消灭那些反动派,实现伟大的共产主义大邪教!国家那些法律也吓唬不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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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8-1-25 20:35
法轮功全球总负责人杭国明:既然两高司法解释都出台了,那就把我这个法轮功首要分子绳之以法呗!如果人民警察抓不了我,天鉴论坛志愿者作为先遣队先过来抓我,抱着不成功便成仁的坚强决心和意志,誓死要把法轮功首要分子抓捕归案!我在人民警察的工作群里大肆高谈阔论法轮大法,扬言不在乎人民政府和人民警察,反对马列主义大邪教,倡导儒家思想和传统文化,无论从思想还是行为都构成犯罪,早就应该关在监狱里劳动改造,让强大的、无坚不摧的无产阶级专政消灭那些反动派,实现伟大的共产主义大邪教!国家那些法律也吓唬不了我!


法律震慑不了精神病人;法律也处罚不了精神病发作者。不过,脑科医院还是可以照顾你滴。
4#
发表于 2018-1-26 11:05 | 只看该作者
游客 发表于 2018-1-25 18:36
法轮功全球总负责人杭国明:既然两高司法解释都出台了,那就把我这个法轮功首要分子绳之以法呗!如果人民警 ...

呵呵,你还真把自己当一盘菜了!
5#
匿名  发表于 2018-1-26 11:48
杭国明:我不是菜,那你们是菜吗?在历史长河中,人们在宇宙中渺小得就像尘埃一样,生命就那么短短的一瞬,那么多佛道神却名垂千古,难道你们天鉴论坛志愿者还能是菜吗?什么都不是!一钱不值!我可知道专案组挖空心思都想抓到我,就是没办法,用尽了手段都不好使!
6#
发表于 2018-1-26 16:41 | 只看该作者
游客 发表于 2018-1-26 11:48
杭国明:我不是菜,那你们是菜吗?在历史长河中,人们在宇宙中渺小得就像尘埃一样,生命就那么短短的一瞬, ...

杭大神既然对“专案组”的情况掌握的如此准确清晰,那就麻烦你把这个“专案组”的代称以及参与的人员名单和职务,给大家公布公布、晒一晒吧!
7#
发表于 2018-1-26 17:02 | 只看该作者
游客 发表于 2018-1-26 11:48
杭国明:我不是菜,那你们是菜吗?在历史长河中,人们在宇宙中渺小得就像尘埃一样,生命就那么短短的一瞬, ...

也是,夸您是盘菜,真是把你委屈死了。你不是菜,你是练功的标本。
8#
发表于 2018-1-30 09:22 | 只看该作者
杭国明:我不是菜,那你们是菜吗?在历史长河中,人们在宇宙中渺小得就像尘埃一样,生命就那么短短的一瞬,那么多佛道神却名垂千古,难道你们天鉴论坛志愿者还能是菜吗?什么都不是!一钱不值!我可知道专案组挖空心思都想抓到我,就是没办法,用尽了手段都不好使!


专案组没给你吃药或“活摘”吗?
9#
匿名  发表于 2018-2-4 19:02
杭国明:看来你真觉得专案组是盘菜!那么多人民警察也没啥用,能把我们大法精英如何呀!其实我看天鉴论坛志愿者啥也不是,人民警察比志愿者强不了多少,也就那么回事!
10#
发表于 2018-2-5 08:37 | 只看该作者
杭国明:看来你真觉得专案组是盘菜!那么多人民警察也没啥用,能把我们大法精英如何呀!其实我看天鉴论坛志愿者啥也不是,人民警察比志愿者强不了多少,也就那么回事!


你真是健忘啊!那个之前在论坛里痛哭流涕、忏悔不已、认罪认错的混混是谁啊?是哪位“人民警察”教诲你的?还是你们家保安队长的杰作?

你没把你近来在论坛里的表现,向你们家保安队长如实汇报吗?
11#
匿名  发表于 2018-2-5 18:49
杭国明:我向天鉴论坛汇报工作,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认真学习毛主席大搞阶级斗争理论,把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进行到底,砸乱封资修,打倒牛鬼蛇神,实现伟大的共产主义!鸟!
12#
匿名  发表于 2018-2-6 16:07
游客 发表于 2018-2-5 18:49
杭国明:我向天鉴论坛汇报工作,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认真学习毛主席大搞阶级斗争理论,把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 ...
杭国明:我向天鉴论坛汇报工作,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认真学习毛主席大搞阶级斗争理论,把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进行到底,砸乱封资修,打倒牛鬼蛇神,实现伟大的共产主义!鸟!


不老实啊,狡猾狡猾地。你最应该天天向你家保安队长汇报“思想”。
13#
匿名  发表于 2018-2-7 08:06
杭国明:我应该向毛主席他老人家汇报工作,毛泽东思想的精髓阶级斗争学得不够深入,领会的不深,还得天天学,天天用,把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进行到底!誓死保卫党中央,保卫毛主席!打倒阶级敌人,不让阶级敌人的阴谋得逞!活学活用毛泽东思想,战天斗地,敢叫日月换新天!太牛了,像神一样开天辟地,毛主席真敢想,真敢骗,现在没人相信共产故意主义呀,咋整呢?咋骗呢?人民群众不好蒙!不好骗!
14#
匿名  发表于 2018-2-7 10:41
游客 发表于 2018-2-7 08:06
杭国明:我应该向毛主席他老人家汇报工作,毛泽东思想的精髓阶级斗争学得不够深入,领会的不深,还得天天学 ...
杭国明:我应该向毛主席他老人家汇报工作,毛泽东思想的精髓阶级斗争学得不够深入,领会的不深,还得天天学,天天用,把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进行到底!誓死保卫党中央,保卫毛主席!打倒阶级敌人,不让阶级敌人的阴谋得逞!活学活用毛泽东思想,战天斗地,敢叫日月换新天!太牛了,像神一样开天辟地,毛主席真敢想,真敢骗,现在没人相信共产故意主义呀,咋整呢?咋骗呢?人民群众不好蒙!不好骗!


你漏发一条语录了吧?

伟大领袖毛主席教导我们说:“杭国明为什么不住进脑科医院?这个问题,是脑病的首要问题嘛!”
15#
发表于 2018-2-7 10:48 | 只看该作者
游客 发表于 2018-2-7 08:06
杭国明:我应该向毛主席他老人家汇报工作,毛泽东思想的精髓阶级斗争学得不够深入,领会的不深,还得天天学 ...

继续努力!加油!

下面,你可以把自己的学习体会,再与你家保安队长进行分享和交流了。
16#
匿名  发表于 2018-2-7 16:23
杭国明:加油干啥呀?毛主席说了,天鉴论坛志愿者死啦死啦的呦!毛主席还说了,天鉴论坛志愿者整天不好好事,净干坏事,比日本皇军还坏、还恶毒,应该通通枪毙!你为什么叫林青?应该叫江青!江青经常搞个专案组整人,毛主席阶级斗争理论学得好、学得彻底,你们都应该叫江青,江泽民跟江青都是一路货色!江青就是大流氓!想整谁就整谁!以后林青改名叫江青了,阎王看江青在人间坏事太多了,天天给她上大刑,什么剥皮、抽筋、下油锅之类的,很是悲惨啊!江青现在是叫天天不悟,叫地地不灵!这叫:自作孽不可活!那在人间时无比正确老伟大了,阎王可不管你那一套!阎王不认什么马列主义、共产党那一套!
17#
匿名  发表于 2018-2-8 09:51
杭国明:加油干啥呀?毛主席说了,天鉴论坛志愿者死啦死啦的呦!毛主席还说了,天鉴论坛志愿者整天不好好事,净干坏事,比日本皇军还坏、还恶毒,应该通通枪毙!你为什么叫林青?应该叫江青!江青经常搞个专案组整人,毛主席阶级斗争理论学得好、学得彻底,你们都应该叫江青,江泽民跟江青都是一路货色!江青就是大流氓!想整谁就整谁!以后林青改名叫江青了,阎王看江青在人间坏事太多了,天天给她上大刑,什么剥皮、抽筋、下油锅之类的,很是悲惨啊!江青现在是叫天天不悟,叫地地不灵!这叫:自作孽不可活!那在人间时无比正确老伟大了,阎王可不管你那一套!阎王不认什么马列主义、共产党那一套!


憋屈死了,连给人家起名都起不好,咋混的?你应该告诉他,林青这名字起的不对,应该叫脑神、脑壳或大神才对!
18#
匿名  发表于 2018-2-8 15:14
杭国明:叫江青多好哇!因为你们跟江青都是一伙的,一路货色!叫江青太准确了,都是共党极左派,从王明、张国焘等人延续而来,王明、张国焘等人是开山鼻祖!以无比正确、无比正义、无比伟大自居,以解放全人类为使命,以为人民为宗旨,行独裁统治为实,统统要被打到地狱,接受阎王的惩罚!有些人甚至要被形神全灭!创造宇宙世界众生的天法都敢反对,其罪之大,罪不可恕!
19#
匿名  发表于 2018-2-8 16:00
游客 发表于 2018-2-8 15:14
杭国明:叫江青多好哇!因为你们跟江青都是一伙的,一路货色!叫江青太准确了,都是共党极左派,从王明、张 ...
杭国明:叫江青多好哇!因为你们跟江青都是一伙的,一路货色!叫江青太准确了,都是共党极左派,从王明、张国焘等人延续而来,王明、张国焘等人是开山鼻祖!以无比正确、无比正义、无比伟大自居,以解放全人类为使命,以为人民为宗旨,行独裁统治为实,统统要被打到地狱,接受阎王的惩罚!有些人甚至要被形神全灭!创造宇宙世界众生的天法都敢反对,其罪之大,罪不可恕!


一个滥杀无辜的杀人狂魔也有脸跑进论坛里叫嚣!先去你家祖坟烧烧香吧,看你家祖宗还认不认你!
20#
匿名  发表于 2018-2-11 20:50
杭国明:这个网友给我扣的大帽子可够严重的,你是干啥的?为什么不敢写真名啊?你很会打棍子扣帽子,文化大革命又来了!看来你们天鉴论坛确实是文革的产物,文革的主战场,江青都自杀了,自绝于党和人民,你们什么时候奔赴黄泉路?阎王要千刀万剐你们这些害人精!
21#
匿名  发表于 2018-2-11 21:00
游客 发表于 2018-2-11 20:50
杭国明:这个网友给我扣的大帽子可够严重的,你是干啥的?为什么不敢写真名啊?你很会打棍子扣帽子,文化大 ...

咋这么谦虚了?你不是自擂说过,你早已杀了很多人的吗?甚至还杀了胡锦涛的警卫?!
22#
发表于 2018-2-12 08:26 | 只看该作者
一个滥杀无辜的杀人狂魔也有脸跑进论坛里叫嚣!


我觉得这个界定对杭国明先生是再恰当不过的了!

先去你家祖坟烧烧香吧,看你家祖宗还认不认你!


这个建议可以有,杭国明先生应该去践行一下。
23#
发表于 2018-2-12 08:29 | 只看该作者
杭国明:这个网友给我扣的大帽子可够严重的,你是干啥的?为什么不敢写真名啊?你很会打棍子扣帽子,文化大革命又来了!看来你们天鉴论坛确实是文革的产物,文革的主战场,江青都自杀了,自绝于党和人民,你们什么时候奔赴黄泉路?阎王要千刀万剐你们这些害人精!


我看你杭国明就像一个跑进论坛想闹文革、还想滥杀无辜的精神亚健康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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