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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合理怀疑——器官活摘滴法律思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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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2 20: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排除合理怀疑——器官活摘滴法律思辨
两个加拿大人──前加拿大亚太司司长、国会议员大卫•乔高和加拿大著名人权律师大卫•麦塔斯,2006年5月26日,收到了一封令人震惊的指控信。在这封信中,中国被指控大量盗取中国法轮功学员的器官,甚至高价出售卖到国外。全球追查迫害法轮功联盟,一个在华盛顿注册登记的非政府组织,在信中请求乔高和麦塔斯,进一步调查这项传言。后来,他俩找到了很多调查线索,从数量巨大的调查线索和其间的连带关系,构成了一幅完整的画面,他们得出结论,这项指控是真实的。被摘除器官的活人在手术中或手术后随即死亡,说白了就是利用摘取器官的方式杀人。“很多次我们自己都不敢相信我们的调查结果,并为之感到震惊,不愿继续下去。”乔高说。曾为许多在二战时期大屠杀中幸存下来的犹太人打过官司的麦塔斯,联想起了被屠杀的几百万犹太人,他表示:“从那以后,就没有什么残忍的事情是不可能的了。” 他们把调查结果详细、具体地写入2006年7月份发表的调查报告中。经调查,中国大陆众多医院、劳教所参与摘取法轮功学员器官,做为移植牟利之用。从此之后,这两人不辞辛苦,奔波往返于世界各国之间,把他们知道的情况告诉更多的人。他们在不同国家的议会发表讲话,与内阁政客交谈,尤其在联合国,他们做了许多工作。在国际指责声浪的压力下,2006年7月1日,一条全面禁止器官交易的法律在中国生效。器官移植必须得到官方书面批准后,才可以对捐赠器官人士的肾脏,胰腺或眼角膜进行摘取。
还有什么比以上所述更令人发指的吗?没有!中共罪恶滔天,真真应该专门成立一个国际刑事法庭对中共进行审判,将其罪行昭示寰宇,量刑定罪,驱逐中共于地球以外!!!这个专门国际刑事法庭的法官应该由联合国国际法院选派,由世界人民当陪审团,被告人是中国共产党,其法定代表人是胡锦涛,被害人是法轮功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是李洪志,检察官由前加拿大亚太司司长、国会议员大卫•乔高和加拿大著名人权律师大卫•麦塔斯担任,由他俩负责向专门国际刑事法庭指控中共的滔天罪行。
刑事诉讼已然提起,控诉一方就要在法官和陪审团面前证明中共器官活摘暨迫害法轮功的事实。那么,就必须先明确一下刑事证明标准问题,只有搞清楚了这个问题,才能有助于法官和陪审团在一个怎样的事实面前去做出判断。关于这一点,相信麦塔斯先生是再清楚不过了,因为他是一位律师,还曾担任过真正的检察官。(可是,正在读偶滴这个帖子滴网友可能有滴还不明白呢)。以下赘述。
刑事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证明任务,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也就是说,检察官提供的证据将其所要证明的事实证实到一个什么样的标准,到了这样一个标准,陪审团或法官就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这个世界上有两大法系,即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英美法系国家的表述是“排除合理怀疑”,大陆法系国家的表述是“内心确信”或“高度的盖然性”。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
    “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最早产生于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1824年,英国学者史塔克率先主张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应当是“具有首先上的确定性以至于排除所有的合理怀疑”。这一标准首先在死刑案件中获得使用,然后逐步扩大到所有的刑事案件,成为英美法律国家刑事案件通用的证明标准。
     何为“排除合理怀疑”?英美法学家也很难给出一个明确的、一致的界定。美国学者布莱克对排除合理怀疑作了进一步解释。他在《布莱克法律辞典》中解释说,所谓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全面的证实、完全的确信或者相信一种首先上的确定性;这一词汇与清楚、准确、无可置疑这些词相当。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罪行必须被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方能成立,意思是,被证明的事实,必须通过它们的证明力使罪行成立。”“它是’达到上确信’的证明,是符合陪审团的判断和确信的证明,作为理性的人的陪守团成员在根据有关指控犯罪是由被告人实施的证据进行推测时,是如此确信,以至于不可能作出其他合理的推论。”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证明标准:内心确信或高度盖然性
     “内心确信”、“高度盖然性”均是指理性的、真诚的确信。1808年《法兰西刑事诉讼法典》第342条为“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规定了一个经典性的公式。该条规定:“法律不要求陪审官报告他们建立确信的方法:法律不给他们预定一些规则,使他们必然按照这些规则来决定证据是不是完全和充分;法律所规定的是要他们集中精神,在自己良心的深处探求对于所提出的反对被告人的证据和被告人的辩护手段在自己的理性里发生了什么印象。……法律只是向他们提出一个能够概括他们职务上的全部尺度的问题:‘你们是真诚的确信吗?’。”德国在确立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后,通过帝国裁判所的判例也逐渐形成了“高度盖然性”的公式:有罪认定的作出除要求法官的诚实、良心和基于此而产生的有罪的内心确信外,还要求通过证据在量和质上的积累而使要证事实达到客观的“高度盖然性”。这里的高度盖然性,一方面是指在公开的法庭上通过证据的提出和调查,以及当事人双方的辩论而逐渐形成的证据在质和量上的客观状态,以及这种客观状态反映出来的要证事实的明白性和清晰性;另一方面是指法官对这种客观状态的认识,即证据的客观状态作用于法官的心理过程而使其达到的确信境地。
以上这两大法系的刑事证明标准其实是大同小异,无非法官的主导作用大小不同罢了,而且时至今日,两大法系也在逐渐融合,优势互补。不过现在既然是两位隶属英美法系的加拿大人担任检察官,姑且就适用英美法系的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相信美国人是第二高兴的了)。
标准已然确定,检察官所要证明的事实就应该是在正当化的程序下,通过证据所获得的事实,是一种法律事实,必须符合以下要件:(1)这种事实是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以证据为手段、通过正当化的程序来证明的;(2)据以定罪的事实和各种量刑情节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案件已不存在合理的怀疑,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的真实性得到证实,否认案件事实的证据被否定;(4)根据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可以形成犯罪是本案被告人所为的内心确信,排除了其他一切合理的怀疑。而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在质量和数量上的要求,其具体是指:(1)证据本身具有客观性,且是经合法程序取得的,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2)证据必须经过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出示、质证,其可靠性和真实性得以确定;(3)证据必须做到证据自身、证据与证据、证据与案件的“三统一;(4)对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提出证据的一方需进一步提供证据予以补充;(5)只有被告人的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6)当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不承担举证责任、无法举证或举证达不到证明程度时,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下面就由检察官举证吧。
两位检察官首先列举出一大堆“电话取证”,只有表述,连个录音都没有(有录音的,恐怕还剪接了呢),算不得证据,陪审团和法官都面露失望之色。
接下来,两位检察官搬出一大摞资料,是中国国内正常的关于器官移植的内容,证据来源是从中国国内网站上下载,意图形成证据链条。姑且算是间接证据吧,暂且放在一边。陪审团和法官脸上的失望之色未见消退。但马上眼睛一亮,因为他们听到两位检察官口口声声要推出重要而且有力的证据——证人,而且一推就是4位。
法官问(语带兴奋),“证人何在”?
见两位检察官面面相觑,又问, “证人能否出庭”?
一位检察官小声道,“不能”。旁听席一片低低的惊呼。
法官眼睛一暗,“一个都不能吗”?
另一位检察官小声说道,“一个都不能”。
法官脸色愈加失望,问,“为什么不能出庭”?
“……家里有事,噢,不,生病了……”,旁听席已经有人窃笑了。
“肃静!肃静!”法官摆摆手,示意两位检察官不要再说下去。“好,宣读证人证言吧”。
下面的证人证言将质证过程中的不同意见一并记录下来了,以便显得更加完整。
第一位证人——“记者皮特”:“这个地方他好像圈一个地一样,我去看过,很大,但进不去,铁门是关着,也看不到里边是怎么情况。我问附近居民,这是怎么情况,没人知道。这片空地什么时候围的这个墙,没人知道。不是新造的墙,以前就有这个设施。从某种意义上讲,这就是一个秘密监狱,在那里两三天都没有看到车辆来往进出,有也是面包车”。“这个秘密监狱周围有大约三米高的墻,红砖砌的,上面有铁丝围起来,通着电,无法爬上去”。“从外面看不到里边的情况。人们都不知道这是个什么单位”。他的描述,完全是从二战时期德国集中营和白公馆、渣滓洞移植过来的景象。同时,他声称到过那个“秘密监狱”,可连个具体的位置也指不出来。
第二位证人——“主刀医生太太安妮”。她说“集中营设在沈阳苏家屯辽宁省血栓中西医结合医院”,却不知这家医院只有300多张病床,根本容不下6000人,更不要说还要容纳超过千人的管理和后勤人员了;她说“医院的锅炉房是焚尸炉”,却不知锅炉房旁边就是居高临下的居民楼,根本不可能在居民的眼皮底下运送焚烧尸体;她说“前夫是脑外科大夫,从2001年开始做摘除眼角膜手术”,却不知脑外科大夫并不负责做眼角膜摘除手术;她说摘除的器官“主要是卖到泰国”,却不知泰国是立法禁止非亲属捐赠器官的,更别说器官进口或者买卖了;她说“我前夫是外科的,要去取肾是不可能的”,却不知开刀作手术本来就是外科的事,难不成还要内科医生来作手术吗?够了,这些无知的言论,足以说明这位“在该医院工作过” 的“主刀医生的太太”是个西贝货了,也难怪辽宁省血栓中西结合医院的副院长张玉琴女士后来会明确指出,该院根本就没有“安妮”及其前夫这两个人存在过。
  第三位证人——“沈阳老军医”: “苏家屯医院仅是中国36个类似集中营的一部份,转移5000人只需一天”,“目前即使进入苏家屯地区调查也是查无证据,因为转移几千人太容易了”, “苏家屯地区医院的集中营在2005年初的确曾经关押超过1万多人”,“最大的法轮功关押地在吉林,只有代号是672-S,关押人数超过12万”。他还说“器官移植的管理系统是军队,注意力要关注到军事设施上,那才是真正的集中营”;“中央军委处理涉外宗教问题会议要求进一步封闭法轮功的资讯管道,强化保密体系”;“中共对多国磋商集中营事件”;“器官供体来源也包括北韩人员、来自东南亚或南亚地区的人员、部分白色人种和黑人”;“本人不是法轮功人员,不是所谓由境外法轮功杜撰的虚构人物”;“海外器官移植代理仲介机构是进入中国器官移植市场的桥头堡”。这位“老军医”的身份,比“皮特”、“安妮”还不如,完全没有姓名、地址、职务和背景资料,根本就是一个子虚乌有的主儿。这些言论,还用一一地驳斥吗?明眼人一看就能辨别真假了。
    第四位证人——“金姓朝鲜族男子” ,指证苏家屯医院“于”姓医生活摘器官,他提供的所谓“于”姓医生也是扑朔迷离,根本没法证明苏家屯医院有一个 “于”姓医生。这位金姓男子还说,他是苏家屯人,对那里发生的事情非常清楚。这又让人奇怪了,法轮功不是说“活摘”非常隐密吗?过去的“皮特”还说什么高墙电网,重重封锁,“安妮”也只是听前夫所说,这位金姓男子凭什么“非常了解”?而且这位“证人”除了比“老军医”多了一个姓氏、一个民族以外,还是不能证明真有此人。
  4个证人证言宣读完毕,并经当庭质证。
法官问,“控方还有其他证据吗”?
“没有了”。
“怎么全是间接证据,一个直接证据都没有”?这不是法官说的,这是法官的“自由心证”——“还什么排除合理怀疑,根本就证明不了”!
“你们确信被告有罪吗”?法官问陪审团。
“不能”!
法官赶紧摆摆手,不让陪审团再说下去。
“如果想支持你们的控诉”,法官对两位检察官说,“就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尤其是直接证据,不能补充足够的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话,本庭将宣告被告无罪”。
“现在休庭,下次开庭时间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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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7-10-12 22:45

回复 #1 天地玄黄 的帖子

我扮一回控方律师,请被告回答以下问题:
为什么要把“间接证据”放在一边?如何解释近几年器官移植的案例急剧增多?难道6000多“供体”必须住在病床上?难道6000多“供体”必须有1000多人为其服务?你是否有证据表明“电话录音”经过了剪接?锅炉房是否有周边居民24小时不间断监视?锅炉房周边居民通过何种手段判定运往锅炉房的焚烧物是或不是尸体?“副院长张玉琴女士”与被告有利害关系,她所出具的有利于被告的证言能否成立?你是否允许第三方就控方对你的指控进行不受干扰的独立调查?
3#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3 20:13 | 只看该作者

回答问题

嘿嘿,首先,控方检察官,不能说是律师,关于这一点,不知偶说滴对不对?
其次,不是成心要将间接证据放在一边,而是“检察官”所提供滴间接证据,不能有效形成证据链,所有这些证据所要证明滴事实,根本就不能使陪审团和法官“排除合理怀疑”。
再次,控方在法庭上不是提问题滴,而是要就己方指控滴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并使证明能够令陪审团和法官在“自由心证”时,排除合理怀疑,从而认定被告有罪,判定其所应承担滴刑事责任。
所以,对您提出滴问题,您要自己举出证据加以证明,由陪审团和法官去判断!
4#
匿名  发表于 2007-10-13 20:35
原帖由 Guest 于 2007-10-12 22:45 发表

为什么要把“间接证据”放在一边?如何解释近几年器官移植的案例急剧增多?难道6000多“供体”必须住在病床上?难道6000多“供体”必须有1000多人为其服务?你是否有证据表明“电话录音”经过了剪接?锅炉房是否有周边居民24小时不间断监视?锅炉房周边居民通过何种手段判定运往锅炉房的焚烧物是或不是尸体?“副院长张玉琴女士”与被告有利害关系,她所出具的有利于被告的证言能否成立?你是否允许第三方就控方对你的指控进行不受干扰的独立调查?


轮子什么狗屎都喜欢扣在自己的头上?"器官移植的案例急剧增多?"都是轮子的器官?
5#
 楼主| 发表于 2007-10-21 01:57 | 只看该作者

嘿嘿,多谢了!

谢谢先生指出了这个回复帖子滴出处,原来是这个样子滴。幸好偶滴帖子是偶写滴,不然当时回答起来着实就很费劲了。
此外,先生滴答复实在是有力度,一语中的!
6#
发表于 2007-10-21 13:24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7#
匿名  发表于 2007-10-21 18:08
看不明白。什么“出处”?也没见“有力度,一语中的”回复。
原帖由 天地玄黄 于 2007-10-21 01:57 发表
谢谢先生指出了这个回复帖子滴出处,原来是这个样子滴。幸好偶滴帖子是偶写滴,不然当时回答起来着实就很费劲了。
此外,先生滴答复实在是有力度,一语中的!
8#
发表于 2008-1-31 10:04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的帖子

楼主漏掉了一个重要的证人和证物:1984年7月8日,学法圆满,尚未出山的李洪志,被中共的一个粮油公司“强行”送到吉林省人民医院“集中营”里,由李锦荣大夫活摘了“主佛佛肚”中的那条“宝贵”的“烂尾”,随即扔进“焚尸炉”中毁证,在10天的非法限制“佛身”自由后,强收了56元2角9分的钱财。——可否并案审理?现有证人李洪志,证物“佛肚上的刀疤”。李洪志冤哪!
9#
发表于 2008-1-31 10:31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8# 的帖子

哈哈哈,有道理。建议李大师向法官递交诉状,严厉控告中共的外科“邪恶”大夫!: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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