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我曾经与吴某有过一次交谈,交谈中,吴某跟我讲述了一件事情。1998年年底,吴某“修炼”法轮功后,便开始积极的“弘法”;那天,吴某到乡下亲戚家“弘法”,途经一座石桥,忽见一青年女子在桥下河边欲寻短见;吴某立刻冒出一个念头:我要救她!但是,另一个念头又同时产生(这就是法轮功思维):不能救,她的死可能是业力所致,也许是她前世欠了谁的现在该还了,救了她就是破坏了宇宙中“欠债不能不还”的理!此刻,这两种思想在吴某的头脑里激烈地斗争着;眼看女子已没入水中,吴某一咬牙:不管了,“修”不成就算了,先把人救上来再说!于是,吴某跳入河中,救起女子,并将女子交给了她的亲人,从她亲人的口中吴某得知:女子是因为与丈夫发生口角,而寻短见的;回到家中后,在第二天法轮功辅导站组织的“学法”交流会上,吴某讲述了事情经过,希望得到全体“功友”的认同;没想到,他却得到全体“功友”的一致批评(包括当时参加“学法”交流会的一位市辅导站的副站长);“功友”们一致认为:这是常人中的事情,“修炼人”根本看不清个中的因缘关系,所以不应该管,而且,这位女子自杀,是她前世欠她丈夫的业债,到了该还债的时候了,吴某救她,既破坏了“欠债要还”的宇宙的理,同时又加重了这个女子的罪业,让她今后加重了更多的魔难,吃更多的苦!吴某听后深感内疚、自责,觉得自己“学法”不精、层次太低、悟性太差,以致于害了这位被救的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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