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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唐老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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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汪兆钧先生的一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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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匿名  发表于 2008-2-9 21:03

回复 23# 的帖子

我曾见过几十号法轮功人员一起连续绝食的场面,请问五讲网友,您有什么高招?您该怎么做?
27#
匿名  发表于 2008-2-9 21:15

回复 23# 的帖子

我见过这么一个事情:

一个犯人(轮子)因连续四十多天绝食患上轻度尿毒症,每天要注射逑蛋白维生(监狱出钱购买无偿使用);一个抗日战争时期的老干部因癌症晚期,也要每天注射这种药(可能我把药名记错了,反正是一支要200多元),单位就是不给报,说是自费药!老干部的孩子气得在领导那里直跳!

请问五讲先生:你作为单位领导你该有什么考虑与打算?
28#
 楼主| 发表于 2008-2-9 22:07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Guest   于 2008-2-9 20:49 发表
楼上的,你说李是骗子?你是小看它了,,它是邪恶的教主.呵呵.天意民意要灭它.


哈哈哈,我看人家汪先生可没这么认为啊!
29#
发表于 2008-2-9 22:2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唐老鸭 于 2008-2-9 22:07 发表

哈哈哈,我看人家汪先生可没这么认为啊!


这个汪先生到底是在帮法轮功的忙,还是在逗李洪志玩啊?他是在毁李洪志大“主佛”“意念”的招牌!!

[ 本帖最后由 花非花 于 2008-2-9 22:22 编辑 ]
30#
发表于 2008-2-9 23:36 | 只看该作者
首先想回复27楼,我觉得那个领导很混蛋,如果我对现行的医疗报销制度稍有了解的话,那位老人绝对达到了球蛋白注射的报销级别,此外,当他被确诊为癌症後,医生所开的非目录药也可以申请到公费,这个领导的官僚主义行为在道德上几乎等同于谋杀。

好了,现在回答楼主
一、我没有改变你的原话,我是从原文COPY的,而且我的理解也是“‘一个公民,仅仅是信仰一个骗子,而且并没有为此进行任何暴力(包括侵犯他人人身自由、信仰自由等)行为’,是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罪的要件的”,这恰和你重申的观点一致,也是我们都同意的前提,就是:不可以思想治罪。所以关于这个问题我们既没有异议,也无须另开专题。
二、我不敢说“精通”法律,只是掌握一些法律常识,比如公权利的界限,比如法律与规定的不同地位。法律禁止的行为如果实施就应受到惩罚,政府规定给予了公权利超过法律限制的自由,也一样。
三、如果您认为监狱有权利和义务强制矫正犯人的思想,那么,我是否可以认为您的法律主张是反宪政的?当然,这不重要,其实我更关注的是那些根本没有经过公开审判程序,还不能说是“犯人”,却在被强制矫正思想的公民。
四、其实我并不想在这里和您探讨宪政种种方面的问题,只是提出一种与法轮功理论进行争辩的思路,而这种思路恰恰完全包含在宪政之中。您说到了重点:“就是搞了宪政,也不能代表法轮功不是邪说(不管您个人怎么看)”,而以宪政的办法解决这个问题在我看来会有利得多。但既然您认为这个话题不适合这个论坛,那我在这个论坛要对这个论坛的创建者有起码的尊重,我在此地关于这个话题的发言到此为止。只想说:正如您可以在批判法轮功的时候忽略宪政主张方面的是非一样,汪先生也可以在提倡宪政的时候忽略法轮功理论及李洪志个人的是非,另一个类比是我们谴责美国侵略的时候也可以忽略萨达姆政权本身的善恶。但我仍然支持您告知汪先生:李洪志先生说了多少滑天下之大稽的话。
五、如果您说一个中国公民在大陆的任何公开活动中声称自己是“大法弟子”并且表示中国政府取缔法轮功的决定是错误的,他只会被批驳而不会被逮捕;如果您说一个正面介绍法轮功的帖子在中国大陆的论坛上只会被骂被批驳而不会被删,那么我会选择相信您的人格,同意法轮功在中国大陆没有被官方看作集体犯罪。没错,他们对某些观点的坚信在您在我看来都是错误的,但错误的东西多了,仅仅是说一说就让政府如临大敌的很少吧。
六、我会去CCTV和凯风网查的,谢谢您的提示;我没有什么证据要举报谁,只是想弄清那些照片是怎么回事,您也许已经看出来了,我是个痛恨暴力的人。和终结暴力这件事相比,宪政什么的对于我真可以说是可有可无。
七、请相信真正的谈判专家的水平,那是一门精深的专业,是非政治性的,甚至是非道德性的,仅仅是一门需要深厚根底的专业工作,千万不要以为我或者哪个能说会道的民警、哪个学富五车的教授就可以取代。就像郭德纲说的,相声演员台上那几句话正常的中国人都会说,但你就是说不了相声,这玩意儿是高科技,你可能能指挥千军万马、可能能写出万人空巷的电视剧、可能能成为有亿万粉丝的影视歌三栖明星、可能能被全世界你那个领域的学者公认为权威、可能能竞选上总统,可是把你放说相声那桌子後面你就是歇菜;谈判专家的工作与此有相似之处。问题是要聘请真正的谈判专家,甚至从外国聘请,并且充分给他们工作的自由,不要总带着政治或者正说的眼镜监视和纠正他们。此外,如果绝食者的诉求仅仅是要求得到记者的采访和公开报道,遭到的却是断然拒绝(而不是:好,但只给您十五分钟的时间,不过您可以充分准备,准备好了再告诉我们),那就又回到一个合理性的问题上了。好,我就此打住。
    最後多说两句别的。这个论坛的总坛主先生曾经追忆过1999年以前他劝转法轮功信仰者的经历,我记得,是处心积虑的,是很艰苦的,要曲线迂回,要使用策略,但也有很多很多的成功。他似乎表达了更喜欢1999年之後那一种劝转环境的心声,有忆苦思甜的意思。而我想说的是,您之前的作法,才是劝转被谎言所迷惑者的正道,也是有尊严和成就感的工。您真的有心要拯救这些在您看来思想上困入一种严重错谬的人,我很钦佩您这份心,问题是您就应该为您这份心而付出艰苦的努力。如果哪一天情况有所改变,中国实现了宪政,我会和您一起进行这种努力,但今天,我没有勇气去和那些被剥夺了发言权的人、遭遇了严重政治歧视的人、可能遭遇了严重酷刑的人辩论他们的信仰。所以,在这个帖子的最後我要说:对不起,正在艰难争取自己信仰自由的同胞,我为我说过的关于你们信仰的话道歉,虽然那是我的真心话,我至今坚持,但我承认我选择了一个错误的时间和错误的地点。但我又要说,如果真地万一有一天法轮功掌握了权柄,那我告诉你们,我是一个知识者,这样的道歉别想听到我再说,我不会像当权的你们忏悔一个字,虽死犹荣。
31#
匿名  发表于 2008-2-10 10:26

回复 30# 的帖子

"可能遭遇了严重酷刑的人辩论他们的信仰"?你是知识人,就应该明白"可能"和"是"的区别!!
32#
匿名  发表于 2008-2-10 14:06
最近这位汪先生要作“中国过渡政府”与中共谈判的代表了,看来我不得不怀疑他可能是一个不折不扣的“痴轮”
33#
发表于 2008-2-10 15:40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Guest   于 2008-2-10 10:26 发表
"可能遭遇了严重酷刑的人辩论他们的信仰"?你是知识人,就应该明白"可能"和"是"的区别!!


李洪志算不上是知识人,但是他的小号吹起的集结号,忽悠了一批人。
34#
发表于 2008-2-10 15:4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Guest   于 2008-2-10 14:06 发表
最近这位汪先生要作“中国过渡政府”与中共谈判的代表了,看来我不得不怀疑他可能是一个不折不扣的“痴轮”



他们那是在自编自导自演自我欣赏。
35#
 楼主| 发表于 2008-2-10 20:12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0# 的帖子

一、您的愤慨不能替代财务规定,按规定(除非以后改变规定)就是不能报销(那是自费类药物),如果这位领导真要帮他,他可以采取其他变通的方法。

二、在我接触过的法轮功群体中,只在家中练功,什么事情(指违法而言)都没做的,目前尚未接触到,假如您真有兴趣,建议您去与有关部门联系一下,看看那些进监狱、劳教所的学员是否确实做出过什么行为。这样或许对您理解与偏听有个客观的比较(当然,不能只听单方面的陈述)。

三、您的观点只能代表您的看法,不能代表法律。法律制定了就是要执行的,不能因为您的不同看法就不执行或改变执行了。如果大陆监狱也同老外的一些监狱一样,把人往房间一关,其他就不闻不问了,我想,中国的不少人员,也会出来骂街的。

顺便提醒一下:投进监狱、劳教所的人员,前提都是强制的。

至于你暗指劳教的问题,不瞒你说,对它理论界也存在争论。但是,只要没做出法律变更,它还是得执行。就是哪天劳教不存在了,也不能代表劳教的法律执行错了。这些问题,请你自个去关注吧!法律、理论界的讨论始终没有结束。

四、关于暴力问题,我知道世界上绝大多数的人都不喜欢。但是,您别被虚假的宣传给障碍住了。湖北那个例子(还涉及到九江的一些人员),就是告诉你他们是如何无中生有的表演与作秀自虐的。

五、动用国家的力量教育转化受邪说邪教毒害的人员,在历史上,可谓前无古人了。那么,这种方法的利弊得失,历史自然会有评价。但是,不论评价如何,法轮功歪理邪说的本质不会变,它的反科学、反人性、吹嘘性、自我神化性、参与政治性等,始终也不会改变。

六、关于邀请谈判专家的问题,我可以告诉您:我们这里有土生土长的土专家(任何一个专家都不可能在监狱、劳教所为某个人住上一个月二个月的),我们历史上的(包括现在的极少数)绝食问题的解决,都是依靠我们自身的综合力量(绝食的总人数累计不会少于三位数的),而且没有一个发生意外和死亡(别只看明慧哦)。有的同志对有的对象,半天也就解决问题了,我不知道他(她)能否称上专家。希望不是,不然单位还要为费用去奔跑呢!

七、“而我想说的是,您之前的作法,才是劝转被谎言所迷惑者的正道,也是有尊严和成就感的工。您真的有心要拯救这些在您看来思想上困入一种严重错谬的人,我很钦佩您这份心,问题是您就应该为您这份心而付出艰苦的努力。如果哪一天情况有所改变,中国实现了宪政,我会和您一起进行这种努力,但今天,我没有勇气去和那些被剥夺了发言权的人、遭遇了严重政治歧视的人、可能遭遇了严重酷刑的人辩论他们的信仰。所以,在这个帖子的最後我要说:对不起,正在艰难争取自己信仰自由的同胞,我为我说过的关于你们信仰的话道歉,虽然那是我的真心话,我至今坚持,但我承认我选择了一个错误的时间和错误的地点。但我又要说,如果真地万一有一天法轮功掌握了权柄,那我告诉你们,我是一个知识者,这样的道歉别想听到我再说,我不会像当权的你们忏悔一个字,虽死犹荣。”

我不知道您究竟对我了解多少,我觉得您别只会从网上(尤其是法轮功的网)了解什么,如果您真的想对某件事情拥有发言权的话,建议您别学汪先生,还是从实地实事去调查了解为好,认真调查了,才拥有发言权。另告诉你,2005年前,我每年在外出差工作的平均时间都在220天以上。这不是自我表扬,而是告诉您我与法轮功人员面对面接触、谈话、调研的天数的事实。

可能有些话题偏离主题了,暂且打住。谢谢。
36#
发表于 2008-2-10 21:26 | 只看该作者
1、实事求是
2、重调查,认真调查,才拥有发言权。
3、客观公正
唐老师说的句句在理!
37#
发表于 2008-2-10 21:48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6# 的帖子

“大法”弟子不讲这些,他们的观点是:李哄子讲的永远是对的。错的也是对的,如果否认就是思想业,就不是真修,就会象封、李等一样生病,敢吗?他们对李哄子讲“真善忍”,对人类讲只是一个幌子,你们敢说他们半个不字试试?立马给你好看。
38#
发表于 2008-2-10 22:10 | 只看该作者
从凯网、天鉴等网站可看到许许多多李红痔自相矛盾的地方,可以一一对比给他们看,只要认讲究方法、掌握时机,没问题。
相信与发椤功弟子比拼,真理永远在我们这边!
39#
匿名  发表于 2008-2-11 10:57

回复 38# 的帖子

谎言最惧怕事实,骗子也最害怕事实。所以,骗子必须不停地编造、制造更多的谎言,来掩盖他们在各个时期编造的各种各样的“事实”,同时,又利用新杜撰的所谓“事实”,来转移人们对他们过去编造的事实的查证与验证!

这就是骗子要不停地编造、制造谎言的原因吧。
40#
匿名  发表于 2008-2-11 11:31
原帖由 Guest   于 2008-2-9 21:03 发表
我曾见过几十号法轮功人员一起连续绝食的场面,请问五讲网友,您有什么高招?您该怎么做?

无罪释放,赔礼道歉,惩治狗官!
41#
匿名  发表于 2008-2-11 11:52
原帖由 Guest   于 2008-2-11 11:31 发表

无罪释放,赔礼道歉,惩治狗官!


您需要瞧瞧大夫了!
42#
发表于 2008-2-11 12:27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1# 的帖子

他们都需要瞧心理大夫。个个自以为“神”,不食人间烟火,不受人间法律约束,为所欲为,扰乱社会。
43#
匿名  发表于 2008-2-11 15:17
回复汪先生:
      请问汪先生,您能证明李洪志是“宇宙主”吗?李洪志能证明他是“宇宙主”吗?李洪志打着“宇宙主”的招牌教功欺骗人,造成那么多人死亡,汪先生您能负得了这个责任吗?政府能跟练功着魔(类似精神病)出来行骗者和谈吗?
44#
发表于 2008-2-11 16:22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唐老鸭 于 2008-2-10 20:12 发表 不论评价如何,法轮功歪理邪说的本质不会变,它的反科学、反人性、吹嘘性、自我神化性、参与政治性等,始终也不会改变。


完全赞同。法轮功也永远不会成为社会发展的主流。
45#
匿名  发表于 2008-2-11 16:30
原帖由 Guest   于 2008-2-11 15:17 发表
回复汪先生:
      请问汪先生,您能证明李洪志是“宇宙主”吗?李洪志能证明他是“宇宙主”吗?李洪志打着“宇宙主”的招牌教功欺骗人,造成那么多人死亡,汪先生您能负得了这个责任吗?政府能跟练功着魔(类似精神病)出来行骗者和谈吗?



汪先生不在,可能也不来看。但是,我想汪先生应该知道,政府是否还应该跟灵灵教、真耶稣教、实际神、东方闪电、约瑟家、三班仆人派、中功、香功等等等等进行过什么谈判。
46#
发表于 2008-2-11 16:37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Guest   于 2008-2-11 15:17 发表
回复汪先生:
      请问汪先生,您能证明李洪志是“宇宙主”吗?李洪志能证明他是“宇宙主”吗?李洪志打着“宇宙主”的招牌教功欺骗人,造成那么多人死亡,汪先生您能负得了这个责任吗?政府能跟练功着魔(类似精神病)出来行骗者和谈吗?


李洪志要做的事是:带领弟子发“正念”,用“意念”叫政府干什么政府就会干什么,还用谈判??!!至于汪先生嘛,是常人的话,就监督李洪志看他如何用意念;是同修的话,就一道参加!
47#
发表于 2008-2-11 22:41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5# 的帖子

汪先生还是先代表恐怖分子与西方国家谈谈。讲清真相,让他们
48#
 楼主| 发表于 2008-2-12 18:42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啄木鸟 于 2008-2-11 22:41 发表
汪先生还是先代表恐怖分子与西方国家谈谈。讲清真相,让他们


假如能把李大师从美国动员回来,那么我觉得汪先生倒是可以去试试了。
49#
匿名  发表于 2008-2-23 14:26

对与错

朋友莫急,是真是假、是对是错,不远的未来会给我们一个正确的答复!现在我们只要做到:不明白真相的话不说,昧良心的事不做,用一颗善良、平静的心去观察谁是谁非、真与假,你的心中自然会有答案!!!      朋友为了自己的未来负责,为了人类的良知,请你做出正确的抉择!!!
50#
 楼主| 发表于 2008-2-23 17:40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9# 的帖子

您说的也对,有些事情确实需要用时间进行考量,但有些事情恰恰就不需要再用时间考量了!比如,有人说水果用手都能捏成水(而且还是所有人都知道的原理),那么你还需要用时间去考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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