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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天无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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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的回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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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09-5-4 01:55 | 只看该作者

回復 25# 的帖子

以下是中國的集會、遊行法
第二十七條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應當予以制止:
(一)未依照本法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的;
(三)在進行中出現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情況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聽制止的,人民警察現場負責人有權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現場負責人有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決定採取必要措施強行驅散,並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4.25當天,人民警察及現場負責人沒有下令解散學員;更沒有實施強行驅散。證明4.25是沒有違法的,更不是『圍攻事件』。
如果你堅持認為4.25是非法的圍攻事件,那麼人民警察及現場負責人沒有執行法律,下令解散學員,他們是不時瀆職呢?是不是應該受到處份呢?我請你拿出處份證明來支援你的論點,你卻說我是無恥,你實在是太好笑了! .......... 不知道你的頭腦裡,除了反對『法輪大法好』之外,還有沒有一點正常的思維邏輯

[ 本帖最后由 國華 于 2009-5-4 06:26 编辑 ]
27#
发表于 2009-5-4 11:12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Guest   于 2009-5-4 09:26 发表
共党特务真多啊,怎么所有人都说一样的话呢? 怎么所有人都要造谣说法轮功不好呐?

http://www.kaiwind.com/kfjc/whsh/200711/t71159.htm


在这个世界,是说毒品好的人多,还是说要远离毒品的人多?以你的说法,怎么大多数人都说毒品不好呢?难道大多数人都在造毒品的谣?

李洪志什么时候发的经文,新一轮抓特务又开始了?

怎么所有人都要说法轮功不好呐? 你动脑子好好想想什么是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28#
发表于 2009-5-4 11:30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國華 于 2009-5-4 01:55 发表
以下是中國的集會、遊行法
第二十七條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應當予以制止:
(一)未依照本法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的;
(三)在進行中出現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情況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聽制止的,人民警察現場負責人有權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現場負責人有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決定採取必要措施強行驅散,並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4.25當天,人民警察及現場負責人沒有下令解散學員;更沒有實施強行驅散。證明4.25是沒有違法的,更不是『圍攻事件』。
如果你堅持認為4.25是非法的圍攻事件,那麼人民警察及現場負責人沒有執行法律,下令解散學員,他們是不是瀆職呢?是不是應該受到處份呢?我請你拿出處份證明來支援你的論點,你卻說我是無恥,你實在是太好笑了! .......... 不知道你的頭腦裡,除了反對『法輪大法好』之外,還有沒有一點正常的思維邏輯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有关条款:
  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第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第十二条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的;
  (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第十五条 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体、游行、示威。
  第十七条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二条 集会、游行、示威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等单位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主管机关为了维护秩序,可以在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逾越。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
  (二)国宾下榻处;
  (三)重要军事设施;
  (四)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第二十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得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煽动犯罪。
  第二十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二十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第二十九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包围、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或者国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占领公共场所、拦截车辆行人或者聚众堵塞交通,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4.25是法轮功未经申请举行的集会、示威活动。它既不是文娱、体育活动,也不是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更不是正常的宗教活动,这一点国华你应该承认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八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可是4.25当天法轮功这个非法组织在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场所举行非法活动时,负责人躲在幕后遥控指挥不敢露面,事后还装作事前不知道有聚集这回事!他为什么要隐瞒?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的措施。而国华却以“4.25當天,人民警察現場負責人沒有下令解散學員;更沒有實施強行驅散”来“證明4.25是沒有違法的,更不是『圍攻事件』。”其中故意把“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改为“人民警察現場負責人”。请国华把法律条文中“有权”、“必须”、“可以”、“应当”、“不得”等含义闹清楚再发话行不?
  在国华看来,“人民警察現場負責人沒有下令解散學員”,就是“瀆職”,就该“判他们的刑”,就“應該受到處份”。同时把你的这一荒诞结论说成是我的“論點”,反而要我拿出“處份證明”來支持我的“論點”,你这不是无耻又是什么?

[ 本帖最后由 陈景远 于 2009-5-4 14:56 编辑 ]
29#
发表于 2009-5-4 11:3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國華 于 2009-5-4 01:55 发表
以下是中國的集會、遊行法
第二十七條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應當予以制止:

4.上訪是每個中國公民的權力。只要有冤,任何人都可以去申訴,這無須別人的策劃。再說,上訪又不是示威遊行,有需要策劃嗎?


国华自己打自己的脸是否很爽啊?

我在给你出示《游行法》(简称)的相关条款时,你说4.25是“上訪又不是示威遊行”,这会你又拿《游行法》的条款来证明4.25不违法,法轮功出尔反尔的做派让你表演的绝妙透顶了。
30#
匿名  发表于 2009-5-4 12:14

回复 27# 的帖子

  还真相信了!//icon5
31#
匿名  发表于 2009-5-4 16:55

请问国华居士,你何时飞升

国华居士乃是忠诚的大法弟子,在台湾肯定也是重量级的大师了,不知李大师传授你绝学了吗?李大师有四大功能,你能表演几种?你会白日飞升吗?你能阻止地球爆炸吗?你能制造或阻止猪流感吗?那样的话,我觉得你才算得道,才有指责或教训那些不懂大法的人的资格,否则不要自欺欺人了,不要诋毁中华民族了。
32#
匿名  发表于 2009-5-4 17:10

回复22楼

你家大门口有几百人,你不报警,那是那几百人没有围你家而已,你亲切询问,是想弄清楚他们在围攻谁,如果他们说要围攻22楼,只不过不知道22楼在哪儿,你还会很平和吗?如果他们说要与22楼发表的言论讨个说法,你还会很平和吗?如果说一万多人平和理性地把法轮大法研究会门口围了,大法弟子们还会很理性平和吗?本来就是一身屎,还要抹,越抹越臭。
33#
发表于 2009-5-4 17:5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Guest   于 2009-5-4 12:14 发表
  还真相信了!//icon5


不明白,俺相信什么了?是指“经文抓特务”?那只是反问弟子的。不过今天我发现自己还是很笨的。
34#
发表于 2009-5-5 09:1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國華 于 2009-5-2 00:46 发表
請再看清4.25當時的照片,學員都是安靜的等待接見,不吵人也不給警察製造麻煩,這種守法的表現,如果眞是李老師策劃的,那李老師真是個好公民啊!政府應該給他頒獎!

连去干什么都不知道的学员在安靜地“等待接见”?坐在不得举行静坐示威的地方是“守法表现”?政府为此还应该给在背后策划煽动的李洪志“颁奖”?建议国华去做CT检查,看有无进水!
35#
匿名  发表于 2009-5-5 11:08

回复 33# 的帖子

  不笨,不笨,比我知道的多多了! 不过我有一些疑问不太明白,这里的很多网友都曾是法轮功修炼者吗? 要想批法轮功就必须了解其宣传邪说的动态和方式。可是通过什么方法了解呢? 貌似明慧网等境外网站都无法访问。也许可以说法轮功的网站是8句假话掺杂2句真的。法轮功的网站宣传中混杂有一些关于社会问题的言论等。了解法轮功的邪说,不会给自己带来危害吗?真的能完全分清邪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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