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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传律藏---经分别-波罗夷三---五---(三二)至(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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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6 09: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三二) 尔时,一比丘行至刑场,对执刑者如是言:「贤者!勿使彼苦,一击杀之。」「善!大德!」而一击夺命。彼心生悔恨……「比丘!汝犯波罗夷。」

尔时,一比丘行至刑场,对执刑者如是言:「贤者!勿使彼苦,一击杀之。」执刑者曰:「我不依汝言而作。」而夺〔罪人之〕命。彼心生悔恨……乃至……「比丘!非波罗夷,是突吉罗。」

(三三) 尔时,一男子〔因罪〕被断手足,于亲戚家为亲戚所围绕。一比丘如是语诸人曰:「贤者!汝等欲彼死乎?」「然!大德!我等愿之。」「若是,令彼饮酪浆。」遂令彼饮酪浆而致死。其比丘心生悔恨……乃至……「比丘!汝犯波罗夷。」

尔时,一男子手足被断,于亲戚家为亲戚所围绕。一比丘尼如是语诸人曰:「贤者!汝等欲彼死乎?」「然!大德!我等欲之。」「然,即令彼饮加盐之酸粥。」遂令彼饮加盐之酸粥而致死。其比丘尼心生悔恨。时比丘尼以此事告诸比丘尼,诸比丘尼语诸比丘,诸比丘以此事白世尊。〔世尊曰:〕「诸比丘!其比丘尼犯波罗夷。」

───波罗夷三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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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2-6 09:4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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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尔时,一比库行至刑场,对执刑者如是言:「贤者!勿使彼苦,一击杀之。」「善!大德!」而一击夺命。彼心生悔恨……「比库!汝犯巴拉基嘎(他胜)。」

尔时,一比库行至刑场,对执刑者如是言:「贤者!勿使彼苦,一击杀之。」

执刑者曰:「我不依汝言而作。」而夺〔罪人之〕命。彼心生悔恨……乃至……「比库!非巴拉基嘎(他胜),是恶作。」

(三三)尔时,一男子〔因罪〕被断手足,于亲戚家为亲戚所围绕。一比库如是语诸人曰:「贤者!汝等欲彼死乎?」「然!大德!我等愿之。」「若是,令彼饮酪浆。」遂令彼饮酪浆而致死。其比库心生悔恨……乃至……「比库!汝犯巴拉基嘎(他胜)。」

尔时,一男子手足被断,于亲戚家为亲戚所围绕。一比库尼如是语诸人曰:「贤者!汝等欲彼死乎?」「然!大德!我等欲之。」「然,即令彼饮加盐之酸粥。」遂令彼饮加盐之酸粥而致死。其比库尼心生悔恨。时,比库尼以此事告诸比库尼,诸比库尼语诸比库,诸比库以此事白世尊。〔世尊曰:〕「诸比库!其比库尼犯巴拉基嘎(他胜)。」

—— 巴拉基嘎(他胜)三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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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2-6 09:4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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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2-6 09:48 | 只看该作者

学习参考

摘自《沙马内拉学处》之
其他学处
……
三、衣着
“诸比库,我允许三衣:桑喀帝两层,上衣一层,下衣一层。
比库的三衣分别为:
1. 下衣(antaravàsaka) ——直译为内衣。穿时围腰下着如裙,上掩脐轮,下盖双膝。古音译为安陀会。
2. 上衣(uttaràsaïga) ——上身披着之衣。古音译为郁多罗僧、嗢多罗僧等。
在“巴吉帝亚”第92条中规定:比库上衣的最大尺寸长不得超过善逝张手的9张手,宽不得超过6张手。现在比库们的上衣尺寸一般长为常人的11张手,宽为9张手。
3. 桑喀帝(saïghàñã) ——意为重衣,复衣,重复衣,杂碎衣。古音译为僧伽梨、僧伽胝、僧伽致等。尺寸与上衣相同,但须缝制成两层。如果是穿旧了的,也可以缝成四层。
比库在受具足戒时须具足三衣。但沙马内拉只有上衣和下衣,无桑喀帝。如果是年少的沙马内拉,则可随其身高而披小件的衣。
比库的三衣须经割截缝制后才可受持穿用。最常见的是把三衣割截成五条:一条中条(vivañña),两条侧条(anuvivañña),两条边条(bàhanta)。条与条之间为纵隔(kusi)。每一条布条又须再割截成一长一短,长的为长幅(maõóala),短的为短幅(aóóhamaõóala)。长短幅之间为横隔(aóóhakusi)。在五条之外应加缝外缘(anuvàta)。在外缘的上下两边易磨损处可加缝颈部贴条(gãveyyaka)和脚部贴条(jaïgheyyaka)。
在衣角处还可缝上纽(gaõñhã)和扣(pàsaka)。
上衣和下衣一般割截成五条。桑喀帝也可割截成五条、七条、九条、十一条、十三条,乃至更多。

“诸比库,我允许新的和相当于新的衣:桑喀帝为两层,上衣一层,下衣一层。穿旧的衣:桑喀帝可四层,上衣两层,下衣两层。于粪扫衣和店边衣则依能力随意而作。诸比库,我允许补缀、缝制、缝边、印记、加固。”

“诸比库,不得持用未割截之衣。若持用者,犯恶作。”

不得以桑喀帝抱膝而坐。
以桑喀帝抱膝(saïghàñipallatthikàya) ——以桑喀帝衣围绕膝盖后以手抱着。

“诸比库,我允许六种衣:亚麻、棉、丝绸、毛织品、纻麻、麻织品。”
可以用来缝制袈裟的衣料包括棉布、丝绸、毛织品、麻织品和以上的混合布料。

“诸比库,我允许六种染料:根染料、干染料、皮染料、叶染料、花染料、果染料。”

不得穿全青色衣、全黄色衣、全红色衣、全深红色衣、全黑色衣、全深赤色衣、全深黄色衣。
比库不能披着正色或纯色的僧衣,比如青色 (蓝色或绿色)、黄色、红色、白色、黑色等。
在经律中通常把出家人所服之衣称为“袈裟”(kàsàya, kàsàva)或“袈裟衣”(kàsàya-vattha, kàsàyavasana)。比如说:
`kesamassuü ohàretvà kàsàyàni vatthàni acchàdetvà agàrasmà anagàriyaü pabbajito.'
“剃除须发,披着袈裟衣,出离俗家而为无家者。”
在《譬喻经注》中说:
`kàsàvaü kasàvena rajitaü cãvaraü.'
“染成黄褐色的衣为袈裟。”
这里的kasàya或kasàva可以指橘黄色、红黄色、褐色、棕色、红色与金色的混合色,也可以指用树皮、树根等所熬煮成的染汁。
因为比库们所披之衣通常都染成橘黄色或黄褐色不等,所以,染成这种颜色的僧衣即称为袈裟衣、染色衣,或直接称为袈裟。
袈裟衣的颜色跟染料有关系。世尊规定比库们可以用六种原料来染衣:树根、树干、树皮、树叶、花和果实。在染衣的时候,先把这些原料的其中一种或几种放入染锅中加水熬煮,经熬煮出来的水自然就变成了黄褐色或红褐色的染料。用这种染料染出来的衣即成为黄褐色或红褐色的袈裟衣。
从现在南传上座部比库们所披的袈裟衣色来看,泰国大部派和斯里兰卡暹罗派的衣色多作橘黄色或橙色,泰国法相应派(法宗派)的衣色为土黄色,缅甸僧衣的颜色则为土红色、红褐色或咖啡色。
总之,袈裟衣具体为哪种颜色取决于染衣的原料以及所选用的树种,但应不出红黄色或棕褐色等一系列的颜色。

不得穿无割截缘衣、长缘衣、花边缘衣、蛇形缘衣;不得穿盔甲、缠头巾。
不得穿古沙草衣、树皮衣、木片衣、人发毛衣、马尾毛衣、鸱鸮羽衣、羚羊皮衣。
不得穿牛角瓜茎衣、树皮纤维衣。
不得穿外面有毛的毛衣。

不绑腰带不得入村。
“诸比库,不得下着在家人的下衣:象鼻衣、鱼尾衣、四角衣、棕榈扇衣、百蔓衣。若下着者,犯恶作。”
“诸比库,不得穿着在家人的衣服。若穿着者,犯恶作。”
这里有两条学处:“在家人的下衣”(gihinivatthaü),律藏举出了五个例子来说明,这包括现在所说的各种裙子、裤子等。“在家人的衣服”(gihipàrutaü)则是指上衣,包括现在的各种衬衣、外套、内衣等。
总之,任何经过量体裁剪而缝制成的,或者是在家人所穿的、具有在家人衣服特征的,包括有领口、有袖子、有口袋、有拉链、有裤腰、有裤腿等的衣服,对比库来说都是不适合的。比库所披的衣只能是一块经割截的、染成黄褐色(袈裟色)的布。
有些大长老认为:缝有口袋、两边缝合的肩袈裟(aüsakàsàva)也是不适合的。须把口袋拆除,拆开缝合线后才可使用。
在天冷时或在寒冷地带,比库可以披覆作为杂用布(parikkhàra-coëa)的羊毛毯或棉毯(如前所述世尊允许的衣料),而不可穿着在家人的衣服。
假如比库尼和沙马内拉故意穿着在家人的衣服并乐着于该形象,则等于自动还俗。

“诸比库,不得受持外道受持的裸体。若受持者,犯土喇吒亚(thullaccaya,偷兰遮)。”
裸体者不得礼敬人,不得受礼敬;不得使人礼敬;不得受裸体者礼敬。裸体者不得服侍裸体者;裸体者不得让裸体者服侍。裸体者不得施与裸体者;裸体者不得接受[供养]。裸体者不得咬嚼,不得吃,不得尝味,不得喝水。

不得穿全青色鞋、全黄色鞋、全红色鞋、全深红色鞋、全黑色鞋、全深赤色鞋、全深黄色鞋;青边鞋、黄边鞋、红边鞋、深红边鞋、黑边鞋、深赤边鞋、深黄边鞋;不得穿包脚跟鞋、长筒靴、靴子、填棉鞋;鹧鸪翅鞋、羊角尖鞋、山羊角尖鞋、蝎子尾鞋、孔雀尾饰鞋、彩色鞋。
不得穿狮皮饰鞋、虎皮饰鞋、豹皮饰鞋、羚羊皮饰鞋、水獭皮饰鞋、猫皮饰鞋、松鼠皮饰鞋、鸱鸮皮饰鞋。
不得穿木屐、棕榈叶鞋、竹叶鞋。
不得穿草鞋、萱草鞋、灯心草鞋、枣椰鞋、睡莲鞋、毛织鞋,以及金制的、银制的、摩尼制的、琉璃制的、水晶制的、铜制的、玻璃制的、锡制的、铅制的、红铜制的鞋。

“诸比库,我允许三种固定不应取走的鞋:大便鞋、小便鞋、洗净鞋。”
在大便处、小便处和洗净处可穿着专用的拖鞋。

除了生病的比库以外,不得穿鞋子入村。
这里的生病是指如果不穿鞋的话则不能入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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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2-6 09:49 | 只看该作者

学习参考

佛法概论023
第十章 我论因说因
第二节 因缘的类别
  三重因缘
  佛法的主要方法,在观察现象而探求他的因缘。现象为什么会如此,必有所以如此的原因。佛法的一切深义、大行,都是由于观察因缘(缘起)而发见的。佛世所谈的因缘,极其广泛,但极其简要。后代的佛学者,根据佛陀的示导,悉心参究,于是因缘的意义,或浅或深的明白出来。这可以分别为三层:

  一、果从因生:现实存在的事物,决不会自己如此,必须从因而生,对因名果。在一定的条件和合下,才有「法」的生起,这是佛法的基本观念,也就依此对治无因或邪因论。如见一果树,即知必由种子、肥料、水分、温度等种种关系,此树才能长成开花结果,决不是从空而生,也不是从别的草木金石生。不从无因生,不从邪因生,这即是因缘生。因缘是很复杂的,其中有主要的,或次要的,必需由种种因缘和合,才能产生某一现象。佛法依此因缘论的立场,所以偶然而有的无因论,不能成立。

  二、事待理成:这比上一层要深刻些。现实的一切事象,固然是因果,但在因果里,有他更深刻普遍的理性。为什么从某因必生出某果?这必有某某必然生某的理则。世间的一切,都循着这必然的理则而成立,这是属于哲学的。佛法不称此必然的理则为理性,名之为「法」。经中说:「若佛出世,若未出世,此法常住,法住法界」(杂含卷一二·二九六经)。这本然的,必然的。普遍的理则,为因果现象所不可违反的。举一明白的例子,「生缘死」,这有生必然有死,即是本然的、必然的、普遍的原理。生者必死,这不是说生下来立刻就死,有的长经八万大劫,有的朝生暮死,或者更短命,但寿命虽有久暂,生者必死的原则,谁也逃不了。为什么一定要死?就因为他出生。既然生了,就不能不死。尽管生了以后,活几天,活几年,几百年,就是几千万年而暂时不死;尽管在果从因生的事象方面,各各生得不同,死得不同;但此人彼人,此地彼地,此时彼时,凡是有生的,都必终归于死。这是一切时、地、人的共同理则。若无此必然的理则,那末这人死,那人或者可以不死;前人死,后人或可不死;未来事即无法确定其必然如此,即不能建立必然的因果关系。一切因果事象的所以必然如此,都有他的必然性,可说一切事象都是依照这必然的理则而生灭、成坏。这必然的理则,是事象所依以成立的,也即是因缘。

  三、有依空立:这更深刻了。果从因生的事象,及事待理成的必然理则,都是存在的,即是「有」的。凡是存在的,必须依空而立。这是说:不管是存在的事物也好,理则也好,都必依否定实在性的本性而成立。这等于说:如不是非存在的,即不能成为存在的。试作浅显的譬喻:如造一间房子,房子即是存在的。但房子的存在,要从种种的──木、石、瓦、匠人等因缘合成,这是果从因生。房子有成为房子的基本原则,如违反这房屋的原则,即不能成为房子,这就是事待理成。房子必依空间而建立,如此处已有房子,那就不能在同一空间再建一所房子,这譬如有依空立。又如凡是有的,起初必是没有的,所以能从众缘和合而现起为有;有了,终究也必归于无。房子在本无今有,已有还无的过程中,就可见当房子存在时,也仅是和合相续的假在,当下即不离存在的否定──空。如离却非存在,房子有他的真实自体,那就不会从因缘生,不会有这从无而有,已有还无的现象。这样,从因果现象,一步步的向深处观察,就发见这最彻底,最究竟的因缘论。

  二大理则
  佛法的因缘论,虽有此三层,而主要的是事待理成,依此而成为事实,依此而显示真性。如上面说到的「有因有缘集世间,有因有缘世间集;有因有缘灭世间,有因有缘世间灭」,即表示了两方面,说明世间集的因缘,佛法名之为「缘起支性」;说明世间灭的因缘,名之为「圣道支性」。经中每以「法性、法住、法界安住」,形容缘起支性,缘起支性即十二有支,主要为说明世间杂染因果相生的法则。圣道支性即是八正道,要想得到超越世间杂染的清净法,必需修圣道为因缘,才能实现。经中曾以「古仙人道」(杂含卷一二·二八七经)说此圣道,即可见要到达清净解脱,不论是过去或未来,大乘或小乘,此八正道是必经之路,必须依此轨则去实行。缘起支性与圣道支性,是因缘论中最重要的,可说是佛法中的两大理则。佛教中的大众系与分别说系,都说此缘起支性与圣道支性是无为的,就因为这两大理则,都有必然性与普遍性。大众与分别说系称之为无为,虽还有研究的余地,但能重视此两大理则,不专在差别的事相上说,可说是有他的独到处!这两大理则,都是因缘论。缘起支性是杂染的。世间的,圣道支性是清净的、出世间的;因缘即总括了佛法的一切。有情的现实界,即杂染的。这杂染的因缘理则,经中特别称之为缘起(释尊所说的缘起,是不通于清净的)法。依此理则,当然生起的是杂染的、世间的、苦迫的因果。清净的因缘──圣道支性,依此理则,当然生起的是清净的、出世的、安乐的因果。佛法不是泛谈因果,是要在现实的杂染事象中,把握因果的必然性。这必然理则,佛也不能使他改变,成佛也只是悟到这必然理则,依着清净的必然的因缘法去实行完成。所以佛说此两大理则,即对于现实人间以及向上净化,提供了一种必然的理则,使人心能有所着落,依着去实践,舍染从净。如学者能确认此必然理则,即是得「法住智」;进一步的实证,即是经中所说的「见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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