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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老军门 于 2011-2-10 15:11 发表 故意毁损人民币的行为是否触犯刑法,盼专家指教
原帖由 路途崎岖 于 2011-2-10 17:52 发表 按照 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一)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书刊100册以上,光盘100张以上,录音、录像带100盒以上的; 判吧大概.
原帖由 巴人 于 2011-2-11 08:33 发表 他的直接侵害客体是人民币,故此不适宜类比传单、图片、标语、报纸、书刊、光盘、录音、录像带等,不能采用比照。而且比照也不适用于刑罚。
原帖由 元之君 于 2011-2-11 10:20 发表 法轮功制作的“真相币”是不是邪教传单、标语呢?故意毁损人民币的行为不适用于刑罚,但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且达到一定数量后还是适用于刑罚的。
原帖由 唐老鸭 于 2011-2-11 10:31 发表 司法解释对“传单、标语”的载体有钞票、人民币一说吗?!没有就不能科以刑罚了。
原帖由 元之君 于 2011-2-11 10:43 发表 司法解释对“传单、标语”有载体一说吗?
原帖由 唐老鸭 于 2011-2-11 10:50 发表 您可以自己去查查。 法无明文规则的就不为罪了。
原帖由 元之君 于 2011-2-11 16:02 发表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宣传品”,是指传单、标语、喷图、图片、书籍、报刊、录音带、录像带、光盘及其母盘或者其他有宣传作用的物品。 ——摘自《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以标语为例,标语是用简短文字写出的具有宣传作用的口号,其载体可以各不相同,但其名称和作用是相同的。 法轮功制作的“真相币”其上位概念是邪教传单、标语。邪教传单、标语其上位概念是邪教宣传品,即有宣传作用的物品。
原帖由 离愁 于 2011-2-12 10:55 发表 有什么办法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呢,太烦人了,所有的钱上都有哪些废话,不知道什么时候就收到,仍也不能扔,只能帮着传播!
原帖由 离愁 于 2011-2-12 10:55 发表 有什么办法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呢,太烦人了,所有的钱上都有哪些废话,不知道什么时候就收到,扔也不能扔,只能帮着传播!
原帖由 花非花 于 2011-2-12 19:32 发表 原来我不太喜欢一元的钢镚(不知是不是这两个字),放在包里觉得有点不便。前年买西瓜时卖瓜人找给我一张一元纸币,上面有“黑色物质”,我就感到这钱很脏,自那以后,我又开始喜欢钢镚了。
原帖由 唐老鸭 于 2011-2-13 00:27 发表 再者,传单、标语您可以自行销毁,而这种写上字迹的人民币您要是自行销毁,那也就要有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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