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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审判] 美、日、法等国对邪教组织造成信徒死亡规定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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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9 13: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美国
美国是世界上极端膜拜团体最多的西方国家之一,但美国坚持不对邪教问题立法并且反对进行这方面的努力,可以说是重惩罚、轻预防的代表性国家。美国《新闻周刊》认为,该国膜拜团体总数为700个到5000个。其根源在于其宪法存在着弊端。1787年,美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了“国会不得制定法律,支持任何宗教或禁止信仰任何宗教”,根据此规定美国国家机关不认定或指责某个团体为邪教组织,立法机关不制定限制和取缔邪教团体的法律,政府也不干预任何宗教活动。这种对各种教派活动组织不加区别就加以保护的做法实质上容许了各种邪教在美国自由地发展,剥夺了法律调整的余地。美国虽然没有专门立法取缔对社会危害较大的邪教组织,但当邪教组织的行为触犯法律时,有关部门则抓住起违法犯罪的证据,利用现有法律的某些条款进行打击。例如,1985年法院判决印度邪教组织拉杰希尼静修会头目拉杰希尼犯有严重违反移民法、假结婚、签证超期等罪,罚款40万美元并限其5日内离境永远不许再次入境;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政府就“窃听100多个企业和政府机构资讯及侵犯共有财产”的罪名逮捕了科学教派的11名头目;对大卫教的8名教徒以“自愿他杀”、“非法拥有大量枪支”、“蹂躏妇女”等罪名,处以3-4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据美国杨伯翰大学教授介绍,美国人认为区分宗教与邪教的实际意义不大:一方面概念的区分不能防止邪教的滋生,因为在邪教形成规模、造成危害之前人们不可能注意到;另一方面,概念的区分也不能帮助政府处置邪教,因为不能基于人们参加邪教而将其治罪。处置邪教要靠一部完美的刑法典,而不在于界定邪教。只有靠严密的法网,才能威慑和惩治邪教。也就是说,在美国是不区分邪教组织的,因此,在美国,没有针对惩处邪教组织的专门立法,当邪教组织的行为触犯法律时,有关部门根据其掌握的证据,依据现有法律的某些条款进行惩处。
美国在惩处邪教问题上一直坚持双重标准:当邪教危及美国政府和社会的安定时,美国政府对邪教的打击是毫不心慈手软的,甚至多次对邪教组织实施武力剿杀。1985年,美警方就动用直升机,向费城“无畏”邪教组织空投炸药。在1993年围攻“大卫教”据点时,除直升机外,美国政府还出动了装甲车和坦克,其手段不可谓不严厉。这些事实都是见诸报章的。美国国务院发言人却对中国政府打击“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努力采取双重标准,指手画脚、说三道四,颠倒是非。美国这样做,只能让人理解为企图利用“法轮功”干涉中国的内政。
(二)日本
日本目前也没有针对法轮功邪教组织造成死亡事件作出相关规定,但可以从其类似事件中借鉴一些做法。
1995年3月20日,日本邪教奥姆真理教制造的东京地铁沙林毒气事件发生后,日本警方以涉嫌杀人、杀人未遂、绑架、非法拘禁、非法研制麻醉药物、非法制造枪支、违法交通法规等罪名在全国通缉教主麻原彰晃及其亲信,进行了日本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强制搜查行动,共逮捕犯罪嫌疑人428名,麻原于1995年5月16日被捕。东京地方检察院以杀人罪和杀人未遂罪起诉麻原和制造、施放毒气行动小组的7名骨干,以杀人预备罪起诉参与制造沙林毒气的9名相关人员,共有189名嫌犯被起诉。1995年6月30日,东京地方检察院和东京都政府分别向东京地方法院提出解散奥姆真理教的请求。法院依照《宗教法人法》的规定,认定该教违反法令,损害社会秩序,严重危害公共利益,而且其行为严重偏离了宗教法人的目的,于1995年10月30日判决颁令解散奥姆真理教,没收教团财产,宣布教团破产。
日本政府于1996年8月修改了《宗教法人法》。1999年12月3日,日本参议院通过了《关于限制有过滥杀无辜行为团体的法案》(即《奥姆新法》)和《关于恢复属于特定破产法人的破产财团的财产的特别措施法案》(即《被害人救济法》)。日本政府运用这部法案对付危害国家安全和国民生活的一切不法宗教团体。
(三)法国
法国于2001年颁布“阿布-比尔卡法”。该法的主要内容有:对于那些被指控对个人造成身体或精神伤害,被指控利用邪术非法行医、非法售药、刊登欺骗性广告的邪教组织,法院有权通过审判予以取缔;那些“滥用易受伤害的软弱与无知的人们信任”的邪教头目将被依法惩处,教主利用有“心理和身体服从倾向”的信徒进行诈骗活动的,判处三年徒刑,罚款250万法郎;情节严重的,可判刑五年,罚款500万法郎。该法授权司法机关取缔违法的邪教组织,允许邪教受害者的家属或社会团体对邪教组织提起诉讼,特别是可以对邪教对于信徒造成的心理和精神伤害起诉。这是西方国家第一部反邪教法。2002年,根据《阿布一比尔卡法》,法国里昂地区法院以“欺诈罪”、“非法行医罪”、“偷税漏税罪”、“虚假广告罪”、“破坏《信息与自由法》”等罪名,对该地的“科学神教”6个头目和信徒判处有期徒刑或处以罚款,并勒令解散了该邪教在当地设立的十几个机构;马赛轻罪法庭以“诈骗罪”判处“科学神教”头目德拉马尔2年监禁和10万法郎罚款,以“欺诈未遂”、“非法牟利”等罪名判处另外4名“科学神教”头目6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最终,该教在法国遭受到了较大的打击。
(四)俄罗斯
1997年俄罗斯国家杜马和联邦议会通过了《良心自由和宗教协会联邦法》的联邦法律,为限制邪教活动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据。该法律宣布俄罗斯只承认俄东正教、伊斯兰教、佛教和犹太教为宗教,同时还承认一些西方主流宗教和基督教团体的存在。其他任何宗教组织包括基督教团体在内,只有在成立15年后才能获得国家承认,进行宗教活动。该法律还详细列出了取缔某些宗教组织的18种依据。2001年12月23日,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地方法庭进行公开审判,认定俄罗斯奥姆真理教教徒西加切夫等人犯有“非法建立犯罪团伙”、“企图发动恐怖袭击”、“私自生产、拥有武器炸弹”等罪。法庭判处主犯西加切夫8年监禁,没收财产,判处从犯图佩科和沃罗诺夫4年半和6年半徒刑,财产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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