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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探讨] 以史为鉴,“审判庭”开辟中国古代邪教法律研究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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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8-24 12: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邪教自古有之,邪教最早的表现形式为“巫术”,“巫术”是指利用虚构而神秘的“超自然力量”来实现某种愿望或作出某种预测的法术。在中国古代, 巫术主要包括祈求鬼神加害于人或降福于己的祈祷术, 以蛊毒等邪术使人产生迷惑昏狂、病痛乃至于死亡的巫蛊术, 以及某些神秘的占卜术等。在夏、商、周三代, 拥有巫术的巫、祝属于享有重要政治地位的国家职官。尤其在殷商时代, 国事无论大小, 均由巫、祝占卜后决定。战国以后, 巫、祝开始丧失其政治上的显赫地位, 逐渐沦为借鬼神求食的寄生者。巫术也逐渐蜕变为危害国家正常的政治生活, 骗取钱财, 以及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邪术而为法律所禁止。
真正意义的邪教产生于宗教出现之后,中国自东汉时始有宗教, 因而邪教的形成亦应始自东汉。邪教在宗教理论上本指为邪恶、妖妄与怪诞不经的宗教教派, 但在法律上则应指不容于政府的一切非法宗教。邪教通常不仅拥有系统的异端理论、怪异的法术以蛊惑大众, 而且还拥有严密的组织以威胁政府与社会的安全。因而在古代, 邪教一直是法律惩禁的对象。深入探讨中国历代政府惩禁巫术、邪教的法律措施及其特点有大益于当今对邪教的法律治理。欢迎网友们踊跃上贴讨论。
沙发
发表于 2013-8-28 23:00 | 只看该作者
邪教、妖术自古层出不穷、变换不断,历朝历代对其也是严律重罚。现代社会对邪教组织的打击已是非常人性化了。
板凳
发表于 2013-9-2 20:42 | 只看该作者
赞同版主提议!
地板
发表于 2013-9-2 21:01 | 只看该作者
清世宗雍正皇帝对邪教的邪说的驳斥与邪教徒众的处置


1. 撰文驳斥邪说

雍正认为密云圆悟派下之法藏及弘忍,所说诳世惑人,有如外魔知见,乃撰《御制拣魔辨异录》,针对彼等之语录及所撰《五宗原》、《五宗救》等书之所说,一一加以批驳。

2.对邪教图书尽行毁板、严禁私自收藏

雍正帝在《上谕》中下旨:“着将藏内所有藏忍语录。并五宗原。五宗救。等书。尽行毁板。僧徒不许私自收藏。有违旨隐匿者。发觉。以不敬律论。另将五宗救一书。逐条驳正。刻入藏内。使后世具正知见者。知其魔异。不起他疑。”

3.遣散邪教徒众

“天童密云悟派下法藏一支。所有徒众。着直省督抚详细查明。尽削去支派。永不许复入祖庭。
果能于他方参学。得正知见。别嗣他宗。方许秉拂。谕到之日。天下祖庭系法藏子孙开堂者。即撤钟板。不许说法。
地方官即择天童下别支承接方丈。
凡祖庭。皆古来名刹。且常住本属十方。朕但斥徐魔外。与常住原自无涉。与十方参学人更无涉。地方官勿误会朕意。凡常住内一草一木。不得动摇。参学之徒。不得惊扰。奉行不善。即以违旨论。”

4.不服并以世法哀求者,以世法从重治罪

“如伊门下僧徒固守魔说。自谓法乳不谬。正契别传之旨。实得临济之宗。不肯心悦诚服。梦觉醉醒者。着来见朕。令其面陈。朕自以佛法与之较量。如果见过于朕。所论尤高。朕即收回原旨。仍立三峰宗派。如伎俩已穷。负固不服。以世法哀求者。则朕以世法从重治罪。莫贻后悔。”

5#
楼主| 发表于 2013-9-5 14:28 | 只看该作者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鉴,可以明得失。邪教治理不仅是个全球问题,也是一个历史课题,在五千年中华文明长河中,邪教糟粕从未远离我们,它总是不断变换丑陋面目躲藏于社会躯体,我们今天所面临的邪教治理难题获取可在历史中找到答案,过去与今日是无法割断的整体。
6#
楼主| 发表于 2013-9-5 14:37 | 只看该作者
一个民族的宗教历史、法律传统、思维方式、行为模式往往影响当前对邪教的态度及治理模式,世界各国对邪教的界定和治理千差万别,有些邪教在此国为邪教在彼国非为邪教,这恰恰反映一个的历史和对宗教及邪教的容忍度,所以从历史角度研究邪教非常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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