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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审判] “丛龙学杀姐案”专家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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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9-6 15: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版就“丛龙学杀姐案”征求法律专家意见,专家给予了了初步意见,本版立即上贴以抛砖引玉,请网友们热议,也可对专家意见进行批驳。
丛龙学案性质非常恶劣,但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款同时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是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情形。”本案例中提供的线索不符合该司法解释和刑法条文的规定。
上述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该解释的用词是“指使”、“胁迫”,而在本案当中,嫌疑人是在邪教组织宣扬的“极乐世界”的影响下走火入魔才产生杀人的动机,但邪教教主在其中并未有“指使”、“胁迫”之行为。犯罪嫌疑人丛龙学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对其行为负责,而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本案中的邪教教主,不存在教唆、指使、胁迫的情形,故不应定罪,不应承担责任。(相关法律条文在本版“法律法规”板块可查阅)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3-9-9 09:45 | 只看该作者
期待宝贵意见........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3-9-23 10:32 | 只看该作者
本版就“丛学龙杀姐案”广泛征求专家意见,部分专家就此案提出了不同的法律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邪教组织及教主应否承担刑事责任?问题的关键为丛学龙杀姐行为是否受他人支配和控制而沦为杀人工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该法条的关键词是“指使”、“胁迫”,从表象看本案中嫌疑人是在邪教组织宣扬的“极乐世界”的影响下走火入魔才产生杀人动机的,但邪教教主在其中并未有“指使”、“胁迫”之行为。但邪教有其特殊性,其所宣扬的是教主崇拜和绝对精神控制,行为人在信奉邪教思想后其已失去辨识力和控制力,在教主“世界末日”和“极乐世界”的恫吓及诱骗下,行为人必须遵循教主意愿不敢违背,犯罪嫌疑人丛龙学的作为实际上受到了教主的“指使”和“胁迫”,犯罪嫌疑人丛龙学仅仅是邪教组织和教主的犯罪工具。因此,本案中,教主李洪志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的主要刑事责任予以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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