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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审判] 张红梅抗拒治疗致死案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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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3 10: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专家就“ 张红梅抗拒治疗致死案”提出了一下法律意见:
我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款同时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是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情形。”
本案中,李洪志及其组织通过极端思想控制方式致使当事人死亡,其行为属于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追究其法律责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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