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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审判] “法轮功成员孔某卷走丈夫钱财与他人重婚案”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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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3 10: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版就网友上贴的“法轮功成员孔某卷走丈夫钱财与他人重婚案”征求了专家意见,期盼网友热议!
根据刑法第300条和1999年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01年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之规定,该邪教组织及教主不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理由是:
第一,要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要符合以下条件,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2)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3)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5)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的;(6)其他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的。本案中该邪教组织及教主均无以上行为,因此不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二,要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必须具有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情形。本案中该邪教组织及教主也没有实施这种行为,因此不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
本案中该邪教组织及教主的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但前提是孔xx转移的财产归该邪教所有而不是孔xx所有,如果是孔xx所有,则该邪教组织及教主也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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