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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浮云一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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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审判] “盗名欺世”:法轮功的惯用伎俩

[本贴链接]
26#
发表于 2015-4-13 15:57 | 只看该作者
其实,李洪志之流当窃贼,并不是首次,就连他们的“命根子”———所谓的《法轮大法》,都是偷来的。据知情者说,“法轮功”的“理论基础”即《法轮大法》,是李洪志之流从宗教经典及宗教用语中东拼西凑而成的。如果说有什么新东西的话,那就是歪曲宗教的本义,发出胡言乱语的梦呓。这是对宗教的亵渎,也是对真正宗教信徒的侮辱。
27#
发表于 2015-4-13 15:57 | 只看该作者
“法轮功”靠窃取欺世盗名,现在又靠窃取来苟延残喘,其下场一定是可悲的。
28#
发表于 2015-4-13 16:03 | 只看该作者
陈忠实 发表于 2015-4-13 15:57
  按李洪志之流的说法,科学是不存在的,只有“法轮功”才无所不在、无所不能、无所不胜。既然“法轮功”有如此大的“神威”,李洪志之流为什么还要在国际反华势力的指使与帮助下,动用极为昂贵的高科技设备,搜罗高科技人才,盗用我广播电视节目专用频率和技术参数,发射相同的电视信号进行干扰呢?事实再次证明,李洪志之流所说的一切,全是骗人的鬼话。

到底是谁在违反人权,违反法律呢?以李洪志为首的“法轮大法研究会”从一开始就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把蔑视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作为传播“法轮大法”的手段。
29#
发表于 2015-4-13 16:03 | 只看该作者
李洪志出于其不可告人的险恶用心,到处诋毁政府和法律秩序的作用,宣称“现在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哪个政府也解决不了。民族问题,国家与国家的问题,民族之间的矛盾,许许多多社会犯罪各方面的原因,哪个政府都头痛,谁也解决不了。"
30#
发表于 2015-4-13 16:04 | 只看该作者
瘦身出家吃天下 发表于 2015-4-13 16:03
李洪志出于其不可告人的险恶用心,到处诋毁政府和法律秩序的作用,宣称“现在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哪个政府也解决不了。民族问题,国家与国家的问题,民族之间的矛盾,许许多多社会犯罪各方面的原因,哪个政府都头痛,谁也解决不了。"

为了宣扬“法轮大法”的歪理邪说,淡化“法轮功”练习者尊重宪法和法律权威的意识,李洪志所炮制的“法轮大法”处处与根本大法唱对台戏。
31#
发表于 2015-4-13 16:06 | 只看该作者
一幕幕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悲剧,一件件鲜血淋淋、触目惊心的事实,激发了12亿中国人民同仇敌忾之义愤,也使得当初误上李洪志贼船的绝大多数“练功者”幡然醒悟,纷纷与这个名为“大师”实为“魔头”的李洪志及其“法轮大法”划清界限,揭批、控诉其祸国、殃民、危害社会的种种罪行。
32#
发表于 2015-4-13 16:07 | 只看该作者
陈忠实 发表于 2015-4-13 15:57
  按李洪志之流的说法,科学是不存在的,只有“法轮功”才无所不在、无所不能、无所不胜。既然“法轮功”有如此大的“神威”,李洪志之流为什么还要在国际反华势力的指使与帮助下,动用极为昂贵的高科技设备,搜罗高科技人才,盗用我广播电视节目专用频率和技术参数,发射相同的电视信号进行干扰呢?事实再次证明,李洪志之流所说的一切,全是骗人的鬼话。

不少人都领教过法轮功的黏糊劲与邪乎劲:半夜三更打来录音电话“讲真相”,叫你听了第一句就毛骨悚然、火冒三丈,立即挂断电话并拔掉电线;早上开门,牛奶箱里被扔进几张脏兮兮的传单和一个圆溜溜的光碟,叫你鸡皮疙瘩顿起,忍着恶心,像倒提死老鼠般的把它们扔进垃圾桶。法轮功徒众们也知道自己四处凄凄惶惶、溜街蹿巷的干这种事体多么遭人白眼和惹人唾骂。最近又使出了一个更离奇、更阴损的手段,往人民币上涂写“法轮大法”标语。
33#
发表于 2015-4-13 16:07 | 只看该作者
我们可以对当今遍及国际社会的邪教现象做一个概括性的总结:所谓邪教,就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设立,以制造、散布迷信邪说为手段,神化首要分子,发展和控制成员,具有秘密结社性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不法团体。对于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社会而言,邪教组织就是犯罪团伙;广大人民群众与邪教组织的头目及其死不改悔的骨干分子的矛盾,是对抗性的矛盾。社会主义社会的新中国,绝不允许邪教的存在。
34#
发表于 2015-4-13 16:10 | 只看该作者
下雨不打伞 发表于 2015-4-12 16:46
开展同“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真正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触犯法律,必受惩处。
35#
发表于 2015-4-13 16:11 | 只看该作者
戏子 发表于 2015-4-13 16:07
我们可以对当今遍及国际社会的邪教现象做一个概括性的总结:所谓邪教,就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设立,以制造、散布迷信邪说为手段,神化首要分子,发展和控制成员,具有秘密结社性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不法团体。对于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社会而言,邪教组织就是犯罪团伙;广大人民群众与邪教组织的头目及其死不改悔的骨干分子的矛盾,是对抗性的矛盾。社会主义社会的新中国,绝不允许邪教的存在。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任何组织、任何个人违法犯罪,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因策划和制造天安门广场自焚事件而受审判的“法轮功”顽固分子,在我国政府依法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后,仍组织、策划、煽动、帮助“法轮功”练习者自焚,严重触犯了法律。
36#
发表于 2015-4-13 16:13 | 只看该作者
戏子 发表于 2015-4-13 16:07
我们可以对当今遍及国际社会的邪教现象做一个概括性的总结:所谓邪教,就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设立,以制造、散布迷信邪说为手段,神化首要分子,发展和控制成员,具有秘密结社性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不法团体。对于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社会而言,邪教组织就是犯罪团伙;广大人民群众与邪教组织的头目及其死不改悔的骨干分子的矛盾,是对抗性的矛盾。社会主义社会的新中国,绝不允许邪教的存在。

任何欲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37#
发表于 2015-4-13 16:14 | 只看该作者
下雨不打伞 发表于 2015-4-13 16:11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任何组织、任何个人违法犯罪,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因策划和制造天安门广场自焚事件而受审判的“法轮功”顽固分子,在我国政府依法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后,仍组织、策划、煽动、帮助“法轮功”练习者自焚,严重触犯了法律。

健全的法律体系,让违法犯罪分子没有可乘之机,也为我们创造了健康安全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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