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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审判] 刑法修正案(九)加大对邪教犯罪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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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8-30 11: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凯风网2015年8月30日消息,记者:厉洁】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完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加大对邪教犯罪的处罚力度。

  修改后的刑法300条有以下五个变化:

  第一,提高法定最高刑。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法定最高刑由十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无期徒刑。 修正案(九)三十三条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增加了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

  第三,增加了数罪并罚的规定,对利用邪教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予以数罪并罚。

  第四,增加了对组织、利用邪教等蒙骗他人致人重伤的处罚规定。

  第五,降低了对涉邪教犯罪的处罚下限。修正案(九)三十三条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条款解决了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与刑法相关规定的衔接。

  《刑法修正案(九)》较好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更好地适应了预防和惩治涉邪教犯罪的需要。

  

  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三十三、将刑法第三百条修改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997年刑法第三百条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沙发
发表于 2015-9-1 08:47 | 只看该作者
转凯风--律师:《刑法修正案(九)》严厉打击邪教犯罪

http://anticult.kaiwind.com/xing ... 50831_2784693.shtml

律师:《刑法修正案(九)》严厉打击邪教犯罪

发布日期:2015年08月31日 文章来源:凯风网 作者:白连金

  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完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加大对邪教犯罪的处罚力度。修改后的刑法300条,提高了法定最高刑,增加了附加刑、数罪并罚,以及对组织、利用邪教等蒙骗他人致人重伤等处罚规定且降低了对涉邪教犯罪的处罚下限。

  《刑法修正案(九)》较好解决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更好地适应了预防和惩治涉邪教犯罪的需要。针对此次修改,从司法实务的角度,我们可以对《刑法修正案(九)》进行以下解读。

  新条文和旧条文相比,最大变化是加大了处罚力度,包括刑期提高和增加并罚或单处罚金,以及剥夺政治权利,其中:

  1、对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来最高可处15年,提高到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降低再犯罪的经济能力,因为实务中此类犯罪再犯率较高,另外此犯罪中往往伴随诈骗等经济犯罪行为,应附财产刑。

  2、增加情节较轻的处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单处罚金,原条文是最低3年有期徒刑,实务中此类犯罪,有许多人是被迷惑,被欺骗甚至被胁迫犯罪,或者受别人指使,对于这部分人法律规定,处3年以下,并处或单处罚金,坚持教肓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可降低他们再次犯罪率,和在服刑时的交叉传播率,也有利于团结和教育绝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

  3、增加对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的处罚规定,按破坏法律实施罪处罚,也就是说原来致人重伤不受处罚,现在致人死亡或重伤都要处罚,但个人意见认为需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重伤或死亡的具体量刑情节。

  4、原条文规定在组识,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按强奸罪或诈骗罪处罚,现改为按破坏法律实施罪和强奸罪或诈骗罪等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加大了处罚力度。

  5、原条文没有附加刑,现条文增加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以及剥夺政治权利,体现加大处罚力度,同时因为该类犯罪行为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或一些犯罪人打着政治权利的幌子欺骗,蛊惑一些不明真相的人,参与到犯罪为中。因此,总体来说,《刑法修正案(九)》的出现更好地适应了预防和惩治涉邪教犯罪的需要。

(责任编辑:皓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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