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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探讨] 法治精神是依法治理邪教之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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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4-26 09: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依法治理邪教是中国政府处理邪教问题的核心原则。一直以来,法轮功等邪教从一己私利出发,大肆攻击中国政府“非法”处理邪教,对邪教信徒进行“不公正”的“迫害”,事实到底如何?“5.28”山东招远全能神信徒杀人案的审理过程充分说明,法治精神始终贯穿于依法治理邪教问题的始终。
法律至上是法治精神的第一要义
  法律是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反映,任何人或组织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中国政府对邪教问题的治理都是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进行的,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在招远杀人案的审理中,对于张帆、张立冬等人所进行的“故意杀人罪”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两项指控都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可见,对邪教违法人员的处理是有理有据的,绝非什么政治“迫害”与“阴谋”。法律至上的原则还体现为任何人,无论出身、权利、地位如何,违犯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即便是所谓的“神仙”、“教主”概莫能外。张帆、张立冬等人因索要电话号码未果将他人殴打致死,既有主观的故意,又有客观的行为,以完全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他们进行依法惩罚,既是还受害者以公道,更是对法律至上原则的坚决捍卫。
  公平正义是法治精神的价值追求
  自古以来,法律都被看作公平正义的艺术,是法律得以普遍尊重和施行的重要前提。在审判山东招远杀人案的过程中,公平正义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庭审的公正。对山东招远杀人案的审理是公开进行的,借助于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传播,民众对整个案件的案情和审理都有着充分的了解。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进行了极为充分的质证,让公众详细了解了张帆、张立冬等人涉嫌故意杀人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事实、证据及其链条。这种公开的审理过程既为公众完成了一个释疑解惑过程,正是令公众信服的基础,在这种“全民目击”的情况下,任何所谓审判“黑幕”、“迫害”、“不公正”都是不可能存在的。二是判决的公正,法院方面根据每个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适度量刑,判处被告人张帆、张立冬死刑,吕迎春无期徒刑;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航、张巧联有期徒刑10年、7年,结果公平公正,经得起时间的推敲。
  保障人权是法治精神的精髓所在
  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享有的权利,法律的制定实施,就是为了通过对人的行为加以规范,从而保障每个人的自由、价值和权利实现,无论原告、被告都享有应有的人权。山东招远杀人案的庭审中,全面听取了上诉人、辩护人、检察员、被害人亲属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充分保障了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在道德评判上,张帆、张立冬等人早已被众多愤怒的民众归入了“恶魔”,但在法律上,不管被告人的行为是如何恶毒与令人发指,其人权仍得以保障:如参与招远血案的1名未成年人得以免于起诉,其隐私也得到保护;庭审过程中,法庭允许9名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充分辩护;犯罪嫌疑人的上诉权利也得到充分尊重;庭审还对被告人所提“杀人行为是否为正当防卫”、“吕迎春名下巨额存款是否应当没收”等辩护意见进行了全面审查。这充分说明,在法律面前没有邪教、正教之分,更没有“神仙”、“常人”之别,中国政府保障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法轮功等邪教所谓的“迫害”纯属无稽之谈。
  “法高于人,法大于权”是法治精神的基本体现
  “依法治国”的目的在于确立法大于人、法高于权的原则,使民主制度和法律不受个人意志的影响。“人治”与“法治”的重要区别就在于,“人治”以个人情感判定善恶,“法治”则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裁度,不受个人情感和其它政治因素左右。在对招远血案的判决中,对主犯吕迎春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决定受到很多民众的质疑,民众出于对暴徒凶残手段的愤怒和受害者的同情,从情感上认为吕迎春也必须处以死刑。但法院并未受民众的激愤情绪所影响,最终根据吕迎春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对其做出了无期徒刑的判决,并在二审中维持了这一判决。这种不受群体性非理性因素所左右,而以法律、理性为依据的审判,恰恰正是法治精神成熟的表现。它充分说明,在处理邪教问题上,中国政府既不会感情用事,更不会滥用权力,而是完全尊重法律的权威作用。
  对招远血案的审理是一面镜子,它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在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中的法治精神,在法治精神的照耀下,所有的邪教必将灰飞烟灭、无所遁形!
沙发
发表于 2016-6-1 21:57 | 只看该作者
所谓法治,即良法与守法的结合
板凳
发表于 2016-6-1 21:58 | 只看该作者
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国政,管理社会
地板
发表于 2016-6-1 21:59 | 只看该作者
弘扬宪法精神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反对邪教,积极引导人民群众依照法律法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各类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5#
发表于 2016-7-7 00:21 | 只看该作者
我们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邪教问题,全力维护社会政治大局和谐稳定。
6#
发表于 2016-7-7 00:22 | 只看该作者
严格依法防范处理邪教问题。在现行法规框架内,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履责,对各自范围内的涉邪教问题各司其职,制定权力清单,规范权力运行,及时防范、发现,依法处理。
7#
发表于 2016-7-7 00:23 | 只看该作者
对邪教问题绝不能“司空见惯”、“熟视无睹”,绝不能“法有授权也不为”。
8#
发表于 2016-7-7 12:02 | 只看该作者
邪教组织犯罪,不仅需要公正的审判来严惩凶手,更重要的是要打好法制之战,用法制手段开展反邪教斗争。
9#
发表于 2016-7-7 12:03 | 只看该作者
只有依法打击邪教违法活动,才能坚决维护社会秩序稳定。邪教荒诞无稽、害人害己,可总有人不断地上当受骗,这与邪教组织采取骗人手段有很大的关系。
10#
发表于 2016-7-7 12:06 | 只看该作者
希望广大群众遵守法律,主动学法、守法,了解邪教特征、本质及危害,对邪教宣传活动不听、不看、不信、不传,自觉抵制邪教违法活动,坚决同邪教分子进行斗争。
11#
发表于 2016-7-7 22:14 | 只看该作者
要加强反邪教法制宣传,保障人们受反邪教教育的权利,将反邪教法规和相关知识纳入普法教育和国民教育内容,纳入基层党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教育和培训内容。
12#
发表于 2016-7-7 22:15 | 只看该作者
要教育引导基层群众自愿学法,自觉守法,从法律角度辨别邪教,抵制邪教,反对邪教,营造反邪教的法治环境,挤压邪教的生存空间。
13#
发表于 2016-7-7 22:19 | 只看该作者
要让人民群众知道,邪教不是宗教,依法打击邪教组织有利于保护正常宗教活动和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14#
发表于 2016-7-7 22:25 | 只看该作者
依法治理邪教,同“法轮功”等其他邪教组织的斗争取得了重大胜利。从根本上削弱了“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社会基础和能量,遏制了邪教的发展趋势。
15#
发表于 2016-7-7 22:57 | 只看该作者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依法治理邪教是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应有之义。
16#
发表于 2016-7-7 22:57 | 只看该作者
邪教与所有黑恶势力一样,都是对人类进步和文明社会的一种挑战,是世界各国的共同敌人。
17#
发表于 2016-7-7 23:03 | 只看该作者
要培育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坚持依法治邪
18#
发表于 2016-7-7 23:04 | 只看该作者
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不会自发产生,必须有宣传灌输,要切实加大反邪教宣传教育力度。
19#
发表于 2016-7-8 13:10 | 只看该作者
邪教的认定及其处置,必须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随意化的人治方式只可以一时打击邪教嚣张气焰,不可能根治邪教。
20#
发表于 2016-7-8 13:11 | 只看该作者
要心中有法,就是要有法律观念、法律意识,始终把“法”字放在心上,真诚地尊重法律、信仰法律、敬畏法律,自觉地把法律作为处理各种邪教问题的准则。
21#
发表于 2016-7-8 13:11 | 只看该作者
要遇到邪教问题事先找法,就是处理各类邪教案件问题,都要先找法律依据,问问法律是怎么规定的,看看提出的处理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2#
发表于 2016-7-8 13:12 | 只看该作者
树立法律至上的原则,涉邪教案件一定按照法律程序办理。
23#
发表于 2016-7-8 14:34 | 只看该作者
要认真学法,掌握国家基本法律法规、反邪教相关的法律法规,熟知法的目的、原理、价值追求、法治原则,深刻理解法律精神,重点掌握法定权力的边界、程序、责任等内容。
24#
发表于 2016-7-8 14:35 | 只看该作者
加大反邪教法治宣传教育力度,深入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在反邪教领域自觉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25#
发表于 2016-7-8 14:37 | 只看该作者
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渠道,做好反邪教法制宣传工作和思想教育工作,让广大基层群众深入了解“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违法本质及其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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