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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入狱3次 赤峰一男子传播邪教法轮功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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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11-30 11: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发布日期:2016年11月29日 文章来源:凯风网 作者:朱炜钰

http://anticult.kaiwind.com/xing ... 61129_4575720.shtml

【凯风网11月29日消息,通讯员:朱炜钰】2016年9月15日,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齐洪树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齐洪树曾以散发、张贴、书写等形式传播邪教法轮功。

  经审理查明,齐洪树,男,1961年8月5日出生于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汉族,大学毕业,曾是松山区的一名教师。因犯组织、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被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先后于2005年5月9日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0年4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4年。

  齐洪树两次因犯组织、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改悔,继续传播有法轮功内容的宣传品。2015年3月至7月间,他伙同屈亚忠、张春艳、王金荣、魏国玉乘坐屈亚忠驾驶的蒙DH0888号牌微型面包车在翁牛特旗和松山区3个乡镇10多个村散发法轮功宣传册(页)383份、法轮功内容的光盘57盘、法轮功挂件7个,悬挂法轮功条幅51幅,张贴法轮功内容的宣传标语9处。2015年7月22日,齐洪树等5人被松山公安机关抓获。齐在取保候审后,又于2016年3月多次在路灯杆、公交站牌、广告牌、商业街等书写法轮功内容的宣传标语共174条。

  根据被告人齐洪树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及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松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各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依法判处齐洪树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查扣用于犯罪的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袁军)
沙发
发表于 2016-12-4 10:16 | 只看该作者
执迷不悟,可悲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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