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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发传播法轮功宣传品获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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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12-8 09: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唐老鸭 于 2017-6-29 09:07 编辑

http://anticult.kaiwind.com/xing ... 61206_4603127.shtml

山西泽州一女子传播法轮功宣传品获刑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06日 文章来源:凯风网 作者:曹园园

  【凯风网2016年12月6日消息,通讯员:曹园园】2016年10月11日,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朱素英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朱素英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朱素英,女,47岁,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晋城市城区。2006年7月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6年6月13日14时,朱素英携带法轮功宣传资料至泽州县南村镇四季花城小区进行散发,当日15时许,在散发法轮功宣传资料时被泽州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当场查获法轮功宣传册8册(起诉xxx2册、人生平安即是福1册、明慧刊物5册)、光碟6张(风雨天地行1张、走出政治走入修炼2张、我们告诉未来1张);在朱素英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你我有缘塑封卡片5张、护身符小卡片9张、法轮大法好卡片3张、视频光盘2张(内含法轮功宣传内容)、印有法轮功宣传语的人民币13张(10元面值1张、1元面值12张)、朱素英身份证复印件1张。同日22时许,泽州县公安局民警在朱素英住处查获印有法轮功宣传语的人民币95张(10元面值17张、1元面值78张)、福字贴2个、法轮功宣传册22册(内含法轮功宣传手册15册、法轮功书籍3册、法会讲法2册、明慧刊物2册)、法轮功传单4张、法轮功光盘21张、法轮功卡片32张、法轮功日历3本、法轮功手抄笔记本1个。

  2016年10月11日,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认为朱素英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的实施,其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责任编辑:徐虎)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6-12-16 09:20 | 只看该作者
转凯风--固原一男子制作散发法轮功宣传品获刑

http://anticult.kaiwind.com/xing ... 61215_4641864.shtml

固原一男子制作散发法轮功宣传品获刑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15日 文章来源:凯风网 作者:张颖

  【凯风网2016年12月15日消息,通讯员:张颖】2016年10月1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隆德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范国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依法宣判,判处范国富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5年12月18日,范国富在隆德县解放街水利局门口准备散发法轮功反宣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其手提袋和家中共查获法轮功反宣台历及其他反宣品及光盘1500余份,以及制作法轮功反宣品的相关工具5台。

  2015年12月19日,范国富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隆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20日,隆德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国富无视国家法律,在法轮功被国家取缔后,仍制作法轮功反宣品,且数量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隆德县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范国富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没收法轮功反宣品及作案工具。

(责任编辑:荷蓬)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6-12-16 09:11 | 只看该作者
转凯风--太原一女子传播法轮功宣传品获刑

http://anticult.kaiwind.com/xing ... 61215_4641865.shtml

太原一女子传播法轮功宣传品获刑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15日 文章来源:凯风网 作者:刘宗

  【凯风网2016年12月15日消息,通讯员:刘宗】2016年10月8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夏忆林上诉,维持原判。9月2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夏忆林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夏忆林,女,原系太原第一机床厂退休职工。

  2000年因为散发法轮功传单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2月开始,夏忆林在太原市迎泽区解放南路61号的家中,使用互联网下载法轮功资料并通过电脑制作法轮功宣传资料、光盘,并将其制作好的法轮功宣传资料、光盘向不特定的人群散发。2015年9月17日,公安机关从夏忆林住处查获法轮功宣传光盘323张,法轮功宣传小册子88本,法轮功明慧周报27份,印有法轮功宣传内容的一元人民币107张,护身符卡片233张,徽章3枚,印章3枚,其他纸质材料353张。

  法院审理认为,夏忆林因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仍无视国家法律,大量制作邪教宣传品并传播,宣扬邪教,破坏法律实施,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原审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夏忆林的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徐虎)
地板
发表于 2016-12-21 09:31 | 只看该作者
转凯风--宜春一男子传播邪教宣传品获刑

http://anticult.kaiwind.com/xing ... 61220_4661871.shtml

宜春一男子传播邪教宣传品获刑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20日 文章来源:凯风网 作者:胡勇

  【凯风网2016年12月20日消息,通讯员:胡勇】2016年8月17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余武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余武平,男,50岁,汉族,中专文化,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30日,余武平因公开张贴、发放“法轮功”宣传卡、光碟等被吉安市安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6年5月31日晚,余武平为宣传“法轮功”邪教,又随身携带两份“法轮功”邪教宣传光碟(光碟名“我们告诉未来”),来到宜春市袁州区中山中路庐江电器店向店老板何春仁和顾客雷霖璐(宜阳公安分局民警)发放该宣传光碟,被顾客雷霖璐发现后逃跑。同年6月2日,余武平在其宜阳新区袁山东路儒林公寓的家中被宜阳公安局侦查人员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武平因传播“法轮功”邪教物品受到行政处罚后,不思悔改,再次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其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应予惩处。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余武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责任编辑:辛木)
5#
发表于 2016-12-28 14:09 | 只看该作者
转凯风--佳木斯一女子传播邪教法轮功获刑

http://anticult.kaiwind.com/xing ... 61227_4690910.shtml

佳木斯一女子传播邪教法轮功获刑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27日 文章来源:凯风网 作者:艳阳



  【凯风网12月27日消息,通讯员:杨阳】2016年7月22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解威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解威不服提出上诉。9月21日,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威,女,53岁,高中文化,佳木斯市前进区人。2016年2月23日,谢威在佳木斯市前进区升平路北段进行法轮功宣传并散发法轮功宣传单时,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并扣押解威随身携带的法轮功宣传单、光碟、宣传卡片等法轮功宣传品。后经依法搜查,又从其居住地发现大量法轮功宣传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解威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构成了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解威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责任编辑:慕容)
6#
发表于 2017-1-6 09:41 | 只看该作者
转凯风--四川一老太传播法轮功宣传品获刑

http://anticult.kaiwind.com/xing ... 70105_4725536.shtml

四川一老太传播法轮功宣传品获刑

发布日期:2017年01月05日 文章来源:凯风网 作者:叶知秋

  2016年9月29日,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邓绍群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邓绍群,女、63岁、汉族、小学文化,现居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2015年9月18日14时30分,邓绍群携带印有法轮功宣传内容的纸质人民币至苍溪县陵江镇梨乡市场,用72张印有法轮功宣传内容的一元面额纸质人民币付了猪肉款,后又至相邻摊位,欲将印有法轮功宣传内容的同类人民币200张兑换给寇某某,被寇某某发现后当即退还。随后,又将印有法轮功宣传内容的一元面额纸质人民币300张兑换给了面店店主喻某。2016年4月22日,公安民警在邓绍群家中查获印有法轮功宣传内容的各种纸质人民币3266张、法轮功书籍26本,光盘79张、宣传资料242份、播放器13个、画像3张、标志照片2张等物品。4月23日,苍溪县公安局以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将其刑事拘留。

(责任编辑:徐虎)
7#
发表于 2017-1-18 09:20 | 只看该作者
转凯风--盐城一女子传播邪教法轮功获刑

http://anticult.kaiwind.com/xing ... 70113_4755097.shtml

盐城一女子传播邪教法轮功获刑

发布日期:2017年01月13日 文章来源:凯风网 作者:钟文华 王继生

  【凯风网2017年1月13日消息,通讯员:钟文华 王继生】2016年10月25日,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素芳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素芳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张素芳,女,1945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2016年7月9日上午,张素芳在集市上向他人散发法轮功宣传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于2016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9月3日被逮捕。张素芳曾因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于2014年6月7日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2016年7月9日上午,在盐城市盐都区张庄办事处钱龙大道集市上向唐洪平、袁启军、徐师真、杨鹤高等人宣传法轮功并向其散发法轮功宣传品。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素芳身上扣押印有法轮功宣传标语的五元纸币10张、一元纸币11张、十元纸币1张、法轮功护身符8张,单页宣传资料8张及成册法轮功宣传资料2本。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素芳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张素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张素芳

(责任编辑:蔚蓝 晓涵)
8#
楼主| 发表于 2017-2-19 11:02 | 只看该作者
转凯风--赤峰两女子传播邪教法轮功获刑

http://anticult.kaiwind.com/xing ... 70217_4870164.shtml

赤峰两女子传播邪教法轮功获刑

发布日期:2017年02月17日

文章来源:凯风网

作者:吴钰

  【凯风网2月17日消息,通讯员:吴钰】2016年12月6日,赤峰市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王秀芳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判处李翠兰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

  经审理查明,王秀芳,女,1967年9月出生于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汉族,高中毕业,农民。因散发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先后于2000年8月8日、2002年3月6日和2008年5月5日先后3次受到行政处罚;因犯组织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曾被赤峰市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6日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李翠兰,女,1969年10月出生于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蒙古族,初中毕业,农民。

  2016年7月6日,王秀芳、李翠兰在喀喇沁旗西桥镇两间房村委会门前向村民宣传“三退保平安”、“信真善忍可以保平安”等言论并张贴法轮功宣传贴时,经村民举报,被喀喇沁旗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警方从二人随身携带及家中共搜查出法轮功书籍59本、法轮功宣传贴360张、法轮功宣传册469册、《我们告诉未来》光盘491盘、磁带9盒、《给有缘人的一封信》13封、印有法轮功标语的5元和10元人民币2张、李洪志挂像2幅、播放机3台、印有法轮功标语的日历2本、印章1枚。

  根据被告人王秀芳、李翠兰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及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各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判处王秀芳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判处李翠兰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查扣二人用于犯罪的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袁军)
9#
楼主| 发表于 2017-2-24 09:04 | 只看该作者
转凯风--营口一女子大量持有法轮功邪教宣传品获刑

http://anticult.kaiwind.com/xing ... 70223_4890988.shtml

营口一女子大量持有法轮功邪教宣传品获刑

发布日期:2017年02月23日

文章来源:凯风网

作者:王泰

  【凯风网2017年2月23日消息,通讯员:王泰】2016年11月23日,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对王桂香为传播而非法大量持有法轮功宣传品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王桂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查获的邪教书刊等物品均依法予以没收。

  王桂香,女,1962年6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盖州市人,暂住大石桥市。2003年4月,王桂香因散发法轮功宣传品受到行政处罚。2016年6月29日,王桂香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审理查明,2016年6月28日,大石桥市公安局依法搜查王桂香租住房屋,查获法轮功邪教组织非法印刷、制作的书籍、期刊476册、光碟15张、法轮功印章1枚及笔记本电脑、DVD播放机等物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桂香无视国法,曾因散发法轮功宣传品被行政处罚,又为了传播而非法大量持有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清风)
10#
发表于 2017-3-7 09:35 | 只看该作者
转凯风--德州三女子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获刑

http://anticult.kaiwind.com/xing ... 70306_4928808.shtml

德州三女子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获刑

发布日期:2017年03月06日

文章来源:凯风网

作者:启航

  【凯风网3月6日消息,通讯员:张启航】2016年11月9日,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王玉芹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陈玉兰有期徒刑4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吕多美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王玉芹,女,1953年7月出生于天津市红桥区,汉族,初中文化,因扰乱社会秩序于2000年4月被劳动教养3年;陈玉兰,女,1944年12月出生于山东德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吕多美,女,1956年12月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高中文化。三被告均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6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王玉芹在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运河街道办事处南陈庄74排2号平房,组织人员利用打印设备制作“法轮功”书籍、刊物等。公安机关在其住处及租用车库内共查获“法轮功”书籍1112册、“法轮功”刊物920余册及其他宣传资料、刊物一宗。陈玉兰、吕多美在德州市德城区东风路地建宿舍西单元1楼西户陈玉兰家中,利用打印设备制作“法轮功”单页宣传资料用以散发宣传。公安机关在其家中共查获“法轮功”宣传单页3328份,“明慧周报”264分,“法轮功”成套宣传品1016份,“法轮功”书籍100余册,及“法轮功”光盘等物品一宗。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玉芹、陈玉兰、吕多美加入“法轮功”邪教组织,制作“法轮功”宣传品,利用邪教组织扰乱社会秩序,破坏法律实施,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根据三被告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之规定,遂作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秀才)
11#
楼主| 发表于 2017-3-22 08:08 | 只看该作者
转凯风--山西一男子散发法轮功邪教宣传品获刑

http://anticult.kaiwind.com/xing ... 70321_4992046.shtml

山西一男子散发法轮功邪教宣传品获刑

发布日期:2017年03月21日

文章来源:凯风网

作者:董夏

  【凯风网3月21日消息,通讯员:董夏】2017年3月1日,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被告人安振声上诉,维持原判。此前,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安振声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安振声,男,1967年10月出生,汉族,大同市人,高中文化,大同化纤厂下岗职工,家住大同市城区府南街。

  2015年10月13日被告人安振声因为宣扬法轮功被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此后,被告人安振声继续宣扬“法轮功”。

  2016年8月9日11时许,被告人安振声在大同市城区振华便利市场力强市场内散发“法轮功”宣传品,被大同市公安局振华南街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在安振声位于力强菜市场摊点查获若干关于法轮功的书籍及宣传资料,在其住处查获存有法轮功歌曲的数码设备。其中查获的书刊为198本,光盘94张、报纸传单103份、光盘封皮304张、一元“真相币”2200张。

  2016年11月28日,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安振声明知法轮功是国家取缔的邪教组织,仍散发该组织的宣传品,达到法定的数额量,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构成了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安振声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责任编辑:辛木)
12#
发表于 2017-3-28 09:02 | 只看该作者
转凯风--山东曹县三男子张贴法轮功宣传品获刑

http://anticult.kaiwind.com/xing ... 70327_5013093.shtml

山东曹县三男子张贴法轮功宣传品获刑

发布日期:2017年03月27日

文章来源:凯风网

作者:徐树君

【凯风网2017年3月27日消息,通讯员:徐树君】2017年2月15日,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世轩、霍秀显、李俊彬张贴“法轮功”宣传品一案公开宣判,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刘世轩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霍秀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李俊彬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7年2月1日施行后,该院适用解释审理的首例涉“法轮功”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世轩、霍秀显、李俊彬分别自1997年、1998年前后开始习练“法轮功”,在“法轮功”邪教组织被取缔后仍然习练,并于2015年前后与“法轮功”邪教组织成员李保民、施怀荣、智庆云、徐照田等人在霍秀显租住处、李俊彬家中举行非法秘密聚会活动。2015年9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刘世轩、霍秀显、李俊彬在曹县青堌集镇105国道超限检查站南侧,往公路旁的电线杆上张贴“法轮功”宣传海报、标语,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查获该三人携带的“法轮功”宣传海报、标语192份,宣传册8本及作案工具米黄色“双佳”牌电动三轮车1辆,蓝色电灯1把。后在被告人刘世轩、霍秀显、李俊彬住处分别搜查出“法轮功”宣传品一宗。

  被告人刘世轩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基本罪行;被告人霍秀显、李俊彬被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李俊彬在犯罪后多次向公安机关举报他人从事邪教活动,后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世轩、霍秀显、李俊彬明知“法轮功”邪教组织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仍然传播邪教宣传标语192份、宣传册8本(折合宣传标语224份),其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且属情节较轻。鉴于被告人刘世轩、霍秀显有坦白情节,被告人李俊彬有坦白情节和立功表现,且被查获时尚有大部分标语尚未传播出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有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琳怡 秀才)
13#
发表于 2017-3-29 09:29 | 只看该作者
转凯风--盐城一女子宣扬邪教法轮功获刑

http://anticult.kaiwind.com/xing ... 70328_5017428.shtml

盐城一女子宣扬邪教法轮功获刑

发布日期:2017年03月28日

文章来源:凯风网

作者:文强

  【凯风网2017年3月28日消息,通讯员:文强】2016年12月27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彩梅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进行宣判,判处吴彩梅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吴彩梅,女,1963年9月出生,大专文化,无业。被告人吴彩梅于2008年9月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江苏省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6年5月10日因再次涉嫌犯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拘留,同年7月12日被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0日,被告人吴彩梅在盐城市市区凌桥路开放洗车场附近,用随身携带的记号笔在停放在此处的多辆轿车引擎盖及档风玻璃上书写宣扬邪教法轮功“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等字样。2016年4月14日,被告人吴彩梅先后在凌桥路开放洗车场附近围墙、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北围墙外侧、毓龙路实验学校附近围墙外侧等处,用随身携带的记号笔在外墙宣传画上书写宣扬邪教法轮功的标语多条。经公安机关物检鉴定,送检的法轮功标语与被告人吴彩梅书写的陈述笔录及其笔记本上的字迹是同一人书写。

  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彩梅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经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吴彩梅患有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但其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彩梅不具备自首情节,但认罪态度较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有悔罪表现,应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国家法律实施,惩罚犯罪,亭湖区人民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吴彩梅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责任编辑:蔚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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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31 08:41 | 只看该作者
转凯风--嘉善一男子在户外喷涂法轮功邪教标语获刑

http://anticult.kaiwind.com/xing ... 70330_5026431.shtml

嘉善一男子在户外喷涂法轮功邪教标语获刑

发布日期:2017年03月30日

文章来源:凯风网

作者:向南

  【凯风网2017年3月30日消息,通讯员:向南】2016年11月23日,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决刘重有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刘重有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刘重有,男,初中文化,浙江湖州安吉人。

  2015年4月18日左右,刘重有驾驶货船浙安吉2275停靠在嘉善县魏塘街道庄港村码头卸货。20日晚,刘携带装有红色油漆的自动喷涂油漆从码头出发,沿长秀路、320国道至三店桥附近,在沿途的工厂围墙、电线杆和防洪墙等公共场所喷涂“法轮大法好”、“诚念法轮大法好祛病健身有奇效”等标语13条,共计88个字。另于当年3月底一天晚上,在嘉兴市秀洲区新藤镇大通村石料厂码头卸货后,在浙江索纳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北围墙处,喷涂20字左右法轮功宣传标语。

  经侦查机关对刘货船检查,从刘处扣押《转法轮》1本(共9讲)、手抄《转法轮》笔记本1本(共6讲)及李洪志《大法弟子必须学法》讲稿1份。

  法院认为,刘重有在公共场所以喷涂标语的方式宣扬邪教,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在侦查后期及审理期间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陆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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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4-12 22:53 | 只看该作者
转凯风--陕西一妇女散发法轮功邪教宣传品获刑

http://anticult.kaiwind.com/xing ... 70412_5069828.shtml

陕西一妇女散发法轮功邪教宣传品获刑

发布日期:2017年04月12日

文章来源:凯风网

作者:余峰

  【凯风网2017年4月12日消息,通讯员:余峰】2017年3月23日,城固县人民法院李金凤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作出判决,判处李金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查,李金凤,女,1954年11月生于陕西省城固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1年以来,李某多次散发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均被依法处理。2016年6月22日,城固县公安局民警在城固一中附近晨练时,李某给其散发法轮功光盘两张。该民警随即向110指挥中心报警,后三里桥派出所迅速出警,当场查获该法轮功宣传光盘55张,书籍7册,宣传单页2份,MP4一部;在其家中查获法轮功邪教书籍、书刊、画刊共计125册,其他法轮功宣传单、标语、挂件等共计326件,包装物、悬挂工具等共计1043个。

  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金凤曾多次传播邪教宣传品,受到处罚后仍不思悔改,这次又携带大量法轮功宣传品向他人散发,并在其家里查获了大量的法轮功宣传品,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昶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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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4-12 22:55 | 只看该作者
转凯风--天津一男子制作宣传法轮功邪教宣传品获刑

http://anticult.kaiwind.com/xing ... 70412_5069830.shtml

天津一男子制作宣传法轮功邪教宣传品获刑

发布日期:2017年04月12日

文章来源:凯风网

作者:壹麟

  【凯风网2017年4月12日消息 通讯员:壹麟】2016年12月26日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对被告人刘占尚制作散发“法轮功”宣传品一案进行宣判,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依法没收犯罪工具及宣传邪教组织的各种传单、书籍。

  被告人刘占尚,男,1953年4月生于河北定州,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城。2015年2月11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生态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占尚自1999年开始痴迷邪教法轮功,2013年搬入天津生态城居住后,为宣传邪教法轮功,通过网络下载并打印的方式制作传单及书籍数百份。2015年1月底,被告人刘占尚在其居住的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城小区内散发其自制的“明慧周刊”150份,书籍“明慧期刊”31册。后因群众举报,被告人刘占尚于2015年2月10日被查获归案。侦查机关在其住处查获尚未散发的“明慧周报”172份,“明慧期刊”、“天遣启示录”等书籍92册、其他宣传邪教法轮功的书籍55册,宣传法轮功的光盘12张。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占尚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刘占尚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占尚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二、犯罪工具及宣传邪教组织的各种传单、书籍依法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紫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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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7 09:13 | 只看该作者
转凯风--霸州一男子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获刑

http://anticult.kaiwind.com/xing ... 70413_5073919.shtml

霸州一男子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获刑

发布日期:2017年04月13日

文章来源:凯风网

作者:李威

  【凯风网2017年4月13日消息 通讯员:李威】2017年1月16日,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文才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郑文才,男,汉族,初中文化,1955年4月19日生,原籍黑龙江方正县,案发前住霸州市胜芳镇晶鑫玻璃厂门卫室,曾于2001年2次因从事邪教违法活动被黑龙江方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经法院审理查明:郑文才在霸州市胜芳镇晶鑫玻璃厂宿舍内利用电脑、打印设备制作法轮功书籍、刊物等,并且到处传播。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查获电脑2台,打印机6台,塑封机一台,用于装订的切纸机、切纸刀、书钉等物品,书皮打印纸677张,A4喷墨打印封面纸l30张,A5打印纸60张,打印墨水27瓶,法轮功书籍《精进要旨》4册,《洪吟》4册,《转法轮》3 册,《转法论法解》1册,《转法论卷二》1册,《明慧周刊》37册,《法轮功宣传册》38册,《法轮大法新经文》6 册, 《法轮大法各地讲法》11册,《法轮大法世界各地讲法》26 册。未装订的《洪吟》书页137 页,半成品法轮功书籍封皮39 张,法轮功光盘封皮289 页,彩页不干胶传单40 页,标语胶版3 张,法轮功标语小横条45 张,法轮功传单单页155 张,法轮功光盘122 张,李洪志照片15 张,A4 法轮功年历45 张, A5 法轮功年历16 张等邪教宣传品。

  法院认为:被告郑文才在法轮功邪教组织被取缔后,仍非法持有大量法轮功邪教书刊、传单、标语,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郑文才曾因参与散发法轮功非法宣传品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遂作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冀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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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7 09:14 | 只看该作者
转凯风--山西临猗县一男子散发法轮功宣传品获刑

http://anticult.kaiwind.com/xing ... 70413_5073918.shtml

山西临猗县一男子散发法轮功宣传品获刑

发布日期:2017年04月13日

文章来源:凯风网

作者:陈文

  【凯风网2017年4月13日消息 通讯员:陈文】2017年3月2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临猗县孙红定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临猗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孙红定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孙红定,男,1967年1月出生,汉族,运城临猗县人,小学文化。

  2002年10月15日,被告人孙红定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临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016年8月1日、15日、18日,孙红定单独或与他人在临猗县的楚侯乡、北景乡、临晋镇散发法轮功邪教宣传品。18日,孙红定在临猗县临晋镇集会上散发“法轮功”宣传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警方查获含有宣扬法轮功内容的小册子。

  法院审理认为,孙红定曾因参加邪教组织受过刑事处罚,出狱后继续参与活动,宣扬法轮功邪教歪理邪说,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2016年12月20日,临猗县人民法院对孙红定一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孙红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责任编辑:辛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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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7 09:18 | 只看该作者
转凯风--天津一男子制作宣传法轮功邪教宣传品获刑

http://anticult.kaiwind.com/xing ... 70412_5069830.shtml

天津一男子制作宣传法轮功邪教宣传品获刑

发布日期:2017年04月12日

文章来源:凯风网

作者:壹麟

  【凯风网2017年4月12日消息 通讯员:壹麟】2016年12月26日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对被告人刘占尚制作散发“法轮功”宣传品一案进行宣判,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依法没收犯罪工具及宣传邪教组织的各种传单、书籍。

  被告人刘占尚,男,1953年4月生于河北定州,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城。2015年2月11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生态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占尚自1999年开始痴迷邪教法轮功,2013年搬入天津生态城居住后,为宣传邪教法轮功,通过网络下载并打印的方式制作传单及书籍数百份。2015年1月底,被告人刘占尚在其居住的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城小区内散发其自制的“明慧周刊”150份,书籍“明慧期刊”31册。后因群众举报,被告人刘占尚于2015年2月10日被查获归案。侦查机关在其住处查获尚未散发的“明慧周报”172份,“明慧期刊”、“天遣启示录”等书籍92册、其他宣传邪教法轮功的书籍55册,宣传法轮功的光盘12张。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占尚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刘占尚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占尚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二、犯罪工具及宣传邪教组织的各种传单、书籍依法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紫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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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7 09:19 | 只看该作者
转凯风--陕西一妇女散发法轮功邪教宣传品获刑

http://anticult.kaiwind.com/xing ... 70412_5069828.shtml

陕西一妇女散发法轮功邪教宣传品获刑

发布日期:2017年04月12日

文章来源:凯风网

作者:余峰

  【凯风网2017年4月12日消息,通讯员:余峰】2017年3月23日,城固县人民法院李金凤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作出判决,判处李金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查,李金凤,女,1954年11月生于陕西省城固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1年以来,李某多次散发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均被依法处理。2016年6月22日,城固县公安局民警在城固一中附近晨练时,李某给其散发法轮功光盘两张。该民警随即向110指挥中心报警,后三里桥派出所迅速出警,当场查获该法轮功宣传光盘55张,书籍7册,宣传单页2份,MP4一部;在其家中查获法轮功邪教书籍、书刊、画刊共计125册,其他法轮功宣传单、标语、挂件等共计326件,包装物、悬挂工具等共计1043个。

  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金凤曾多次传播邪教宣传品,受到处罚后仍不思悔改,这次又携带大量法轮功宣传品向他人散发,并在其家里查获了大量的法轮功宣传品,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昶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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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5 09:40 | 只看该作者
转凯风--陕西一女子制作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获刑

http://anticult.kaiwind.com/xing ... 70424_5111911.shtml

陕西一女子制作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获刑

发布日期:2017年04月24日

文章来源:凯风网

作者:雁信

  【凯风网2017年4月24日消息 通讯员:雁信】2017年3月22日,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和秋玲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和秋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

  和秋玲,女,1956年4月出生,陕西省西安市人,汉族,高中文化。1999年11月以来,被告人多次制作并散发“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均被依法处理。2016年1月27日,被告人丈夫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迅速出警,侦查人员在被告人住处查获“法轮功”期刊书籍133本,印有“法轮功”宣传标语的1元、5元和10元的人民币152张,“法轮功”护身符27个以及用于制作“法轮功”宣传品的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移动硬盘、U盘、油墨、裁纸刀等诸多物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和秋玲多次以宣扬“法轮功”邪教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下载、制作“法轮功”宣传品向他人传播,并在其家里查获了大量法轮功宣传品及制作工具,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昶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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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8 08:37 | 只看该作者
转凯风--黑龙江一夫妇制作法轮功邪教宣传品获刑

http://anticult.kaiwind.com/xing ... 70427_5128383.shtml

黑龙江一夫妇制作法轮功邪教宣传品获刑

发布日期:2017年04月27日

文章来源:凯风网

作者:黎明

  【凯风网2017年4月27日消息 通讯员:黎明】2017年2月24日,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被告人张宝才、张炳坤上诉,维持原判。此前,佳木斯市汤原县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张宝才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张炳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张宝才,男,1968年5月出生于黑龙江省汤原县,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汤原县汤原镇,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5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佳木斯市汤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张炳坤,女,1970年6月出生于黑龙江省汤原县,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汤原县汤原镇,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5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佳木斯市汤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宝才、张炳坤夫妇共同在汤原县汤原镇富强小区经营佳宇电脑数码商行,二人以其经营的电脑数码商行为场所,利用商行经营复印、打字、刻录等业务的便利条件,制作“法轮功”宣传台历494册、“法轮功”宣传册12册、“法轮功”书籍13册、“法轮功”宣传光盘105张。2015年11月5日15时许,汤原县公安局民警在对被告人张宝才、张炳坤经营的佳宇电脑数码商行依法进行检查时,将正在制作“法轮功”宣传品的张宝才、张炳坤抓获,当场扣押了张宝才、张炳坤持有的“法轮功”宣传品及2900型号佳能黑白打印机1台,Compaq笔记本电脑1台,御轩台式电脑主机1台,VIEWSONIC台式电脑显示器1台,MICROTEK扫描仪1台,KIA320塑封机1台,磊科牌U盘1个,SFD206牌U盘(8G)1个,EPSON270型号彩色打印机1台,Gemei电子书1台,手机2部等制作工具。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宝才伙同张炳坤制作“法轮功”邪教宣传书刊共计494册,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宝才和被告人张炳坤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张宝才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被告人张炳坤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三、涉案作案工具、“法轮功”宣传品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徐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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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5 09:28 | 只看该作者
转凯风--云南一女子因制作散发邪教宣传品被判刑

http://anticult.kaiwind.com/xing ... 70503_5155296.shtml

云南一女子因制作散发邪教宣传品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7年05月03日

文章来源:凯风网 作者:常林

  2017年3月27日,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被告人穆绍琼(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人)制作散发邪教宣传品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经查,2016年5月31日13时至14时许,被告人穆绍琼伙同秦某某(另案处理)携带事先用塑料袋包装好的“法轮功”宣传品,到玉溪市红塔区公租房散发。事后,公安机关依法从穆绍琼家中查获大量“法轮功”物品及制作工具。2017年1月23日,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向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红塔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2月2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穆绍琼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法院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穆绍琼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穆绍琼表示服从判决。

(责任编辑:徐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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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5 09:36 | 只看该作者
转凯风--宝鸡一女子散发法轮功宣传品获刑

http://anticult.kaiwind.com/xing ... 70504_5161554.shtml

宝鸡一女子散发法轮功宣传品获刑

发布日期:2017年05月04日

文章来源:凯风网

作者:杨一平

  【凯风网5月4日消息 通讯员:一平】2017年3月31日,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对杨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杨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杨蓉,女,汉族,大学文化,1978年10月出生,原籍陕西省渭南市,案发前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8日,被告人杨蓉与其母杨延娥(另案作行政处罚)在公共场所散发“法轮功”邪教宣传品时被群众举报,公安机关迅速出警,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部分尚未散发的“法轮功”邪教光碟10张、宣传卡48张、宣传单12页,印有“法轮功”反宣标语的5元、10元人民币28张。在其住处查获含有“法轮功”内容的邪教书籍、小册子、单页纸47本(页),含有“法轮功”内容的播放器2个、台历2个、光碟21张、不干胶贴画8份及李洪志像2张。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蓉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遂作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昶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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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9 10:23 | 只看该作者
转凯风--陕西户县两姐妹散发邪教宣传品获刑

http://anticult.kaiwind.com/xing ... 70508_5178217.shtml

陕西户县两姐妹散发邪教宣传品获刑

发布日期:2017年05月08日

文章来源:凯风网 作者:樊忠亚

2017年4月27日,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对万晓慧、万晓燕两姐妹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万晓慧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加上2014年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万晓燕有期徒刑一年,加上2014年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万晓慧,女,陕西户县人,1963年12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万晓燕,女,陕西户县人,1968年5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万晓慧和万晓燕2014年10月16日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刑,万晓慧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万晓燕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3日下午,被告人万晓慧、万晓燕两姐妹骑自行车并携带“法轮功”宣传品在户县五竹镇兴胜滩村附近向群众宣传发放“法轮功”宣传品,群众报案后,公安民警到现场将万晓慧、万晓燕抓获。从万晓慧身上查获“法轮大法好‘福’”9个;从万晓燕身上查获“法轮大法好‘福’”21个,印有“法轮功”字样的5元人民币4张,宣传“法轮功”小册子8本。在万晓慧家搜出《转法轮》书籍4本,《法轮大法》书籍1本,《哄吟》3本,记录学习“法轮功”内容的学习笔记一本,李洪志相框1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晓慧、万晓燕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间又从事邪教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昶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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