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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五台一男子制作传播法轮功宣传品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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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8 11: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17日 文章来源:凯风网 作者:刘宗

http://anticult.kaiwind.com/xing ... 61216_4646417.shtml


【凯风网2016年12月17日消息,通讯员:刘宗】2016年7月8日,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有光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胡有光,男,58岁,汉族,初中文化,住山西省五台县台怀镇瓦垚村。

  2008年,被告人胡有光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五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6年2月18日胡有光因继续私自印制“法轮功”邪教组织书籍、传单若干份,并宣传于他人观看,被依法执行逮捕,并在其家中查获若干关于“法轮功”的书籍及宣传资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有光在国家明令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后,继续制作、传播“法轮功”宣传物品,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胡有光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责任编辑:徐虎)
沙发
发表于 2016-12-21 09:33 | 只看该作者
转凯风--宁夏一女教师制作法轮功宣传品获刑七年

http://anticult.kaiwind.com/xing ... 61220_4661892.shtml

宁夏一女教师制作法轮功宣传品获刑七年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20日 文章来源:塞上风网 作者:马旭东

  【凯风网2016年12月20日消息,通讯员:马旭东】2016年12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学彦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张学彦有期徒刑七年。

  张学彦,女,1978年8月出生,回族,大学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系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第一中学教师。2014年3月1日,张学彦租用吴忠市利通区李园二期小区一出租房,并购买电脑、打印机、刻录机、纸张等电脑设备、耗材,用于制作法轮功宣传品。2015年6月25日,张学彦又租用吴忠利通区朝阳东街教师楼一出租房,并将在李园二期出租房制作好的法轮功宣传品搬到此房内,又开始在此处制作法轮功宣传品。在此期间,张学彦将制作好的部分法轮功宣传品在吴忠市利通区公共场所散发。2015年11月10日,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从张学彦位于吴忠市利通区朝阳东街教师楼的出住房内和其驾驶的黑色“本田”轿车内搜查出张学彦制作的法轮功光盘430张,印有“法轮功”标语的人民币3670张,共计17698.5元,“法轮功”宣传品356份以及电脑打印机、打印机、刻录机等一批用于制作“法轮功”宣传品的设备。  

  2016年7月27日,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吴忠市第一中学教师张学彦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进行公开审理。

  2016年10月12日,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判处张雪彦有期徒刑七年,没收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及作案工具。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6年12月19日,吴忠市中级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荷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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