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scuz! Board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11081|回复: 7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转凯风--福州一男子制作传播法轮功宣传品获刑

[本贴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6-12-30 09: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http://anticult.kaiwind.com/xing ... 61230_4702386.shtml

福州一男子制作传播法轮功宣传品获刑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29日 文章来源:凯风福建 作者:陈永康

  【凯风网2016年12月29日消息,通讯员:陈永康】2016年9月27日,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对何鹏飞制作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案公开开庭审理,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何鹏飞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何鹏飞,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大专文化,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直属大队队员。2011年通过网络接触开始习练法轮功,2015年6月7日因喷涂法轮功宣传标语被福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2015年6日,何鹏飞多次携带法轮功宣传标语模片与自动喷漆罐,在公园学校、公交站牌、人行道旁、建筑围挡、路桥桥墩、广告站牌、单位围墙等公共位置喷涂法轮功宣传标语。2015年6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其住处、单位、车辆上查获刻有“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三退保平安”等喷涂纸模89张、作案使用的自动喷漆罐7个;法轮功宣传光盘25张,印有“法轮大法好”等字样的人民币173张,印有“退党保命”等宣传单374张,《转法轮》等法轮功书藉127本,李洪志头像挂坠11个,法轮功挂历3幅,法轮年历3张;用于制作相关宣传品的工具电脑、刻录机1台、打印机等物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鹏飞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多次在公共场所喷涂法轮功标语,宣扬邪教,其行为符合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构成要件,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应依法应予惩处,依法判处何鹏飞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查获的法轮功宣传品及电脑等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辛木)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6-12-30 09:52 | 只看该作者
境内那些(境外俺们暂时还管不着)不断拨打“讲真相”电话、“活摘器官”电话、“天灾人祸”电话、“九评”电话、“被遭报应”电话的,是否也应该追究刑罚责任啊?
板凳
发表于 2017-1-3 09:2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唐老鸭 于 2017-1-6 09:52 编辑
巴人 发表于 2016-12-30 09:52
境内那些(境外俺们暂时还管不着)不断拨打“讲真相”电话、“活摘器官”电话、“天灾人祸”电话、“九评”电话、“被遭报应”电话的,是否也应该追究刑罚责任啊?


这个应该可以有!只是希望大陆的警察们,甭拿它太不当盘菜!

一旦邪教侵蚀到自己家人的切身利益时,那时,他们或许就真的着急并拿它真当盘菜了!
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7-1-6 09:43 | 只看该作者
转凯风--浙江一男子喷涂邪教标语获刑

http://anticult.kaiwind.com/xing ... 70105_4725535.shtml

浙江一男子喷涂邪教标语获刑

发布日期:2017年01月05日 文章来源:凯风网 作者:向南

  【凯风网2017年1月5日消息,通讯员:向南】2016年11月23日,刘重有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浙江嘉善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刘重有,男,初中文化,浙江湖州安吉人。2015年4月18日,刘重有驾驶货船浙安吉2275停靠在嘉善县魏塘街道庄港村码头卸货。20日晚,刘携带装有红色油漆的自动喷涂油漆从码头出发,沿长秀路、320国道至三店桥附近,在沿途的工厂围墙、电线杆和防洪墙等公共场所喷涂“法轮大法好”“诚念法轮大法好祛病健身有奇效”等标语13条,共计88个字。另外,他于当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在嘉兴市秀洲区新藤镇大通村石料厂码头卸货后,在浙江索纳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北围墙处,也喷涂了20字左右的法轮功宣传标语。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刘重有的货船进行了搜查,查出了《转法轮》1本(共9讲)、手抄《转法轮》笔记本1本(共6讲)及李洪志《大法弟子必须学法》讲稿1份。

  法院认为,刘重有在公共场所以喷涂标语的方式宣扬邪教,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在侦查后期及审理期间其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责任编辑:徐虎)
5#
楼主| 发表于 2017-1-9 09:02 | 只看该作者
转凯风--庆阳一男子宣扬邪教法轮功获刑三年

http://anticult.kaiwind.com/xing ... 70106_4729942.shtml

庆阳一男子宣扬邪教法轮功获刑三年

发布日期:2017年01月06日 文章来源:凯风网 作者:张文国

  【凯风网2017年1月6日消息,通讯员:张文国】2016年12月24日,甘肃省庆阳市宁县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志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张志和,曾用名张致和,男,1962年出生,甘肃庆阳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1997年10月习练法轮功。2015年12月23日,被告人张志和驾驶“本田”牌新大洲普通二轮摩托车窜至宁县焦村镇西沟村,沿路向村民发放法轮功宣传资料。该村党支部书记得知后赶赴现场,强行扣押51张宣传光盘、28本台历、10张宣传彩页、5本宣传册等反宣资料,准备移送警方处理时,被告人弃物逃离。2016年1月21日,被告人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6年12月24日,甘肃省庆阳市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志和公开习练法轮功并传播法轮功宣传品,危害社会秩序,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正确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徐虎)
6#
楼主| 发表于 2017-1-18 16:24 | 只看该作者
转凯风--兰州市7名法轮功地下团伙成员获刑

http://anticult.kaiwind.com/xing ... 70117_4768069.shtml

兰州市7名法轮功地下团伙成员获刑

发布日期:2017年01月17日 文章来源:凯风网 作者:董大伟

  【凯风网2017年1月17日消息,通讯员:】2016年11月3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王立谦等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8月22日,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王立谦、窦秋新等7人三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王立谦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王立谦,女,汉族,生于1971年2月,高中文化,陕西省华县人,无业;窦秋新,女,汉族,生于1956年11月,初中文化程度,退休工人,辽宁省辽阳市人;包新兰,女,汉族,生于1963年1月,初中文化程度,退休工人,山东省济宁市人;窦晓宁,女,汉族,生于1953年12月,高中文化程度,退休工人,吉林省延吉市人;关龙山,男,满族,生于1972年5月,初中文化程度,吉林省吉林市人,无业;吕东湘,女,汉族,生于1963年8月,中专文化程度,甘肃省西和县人;宋法英,女,汉族,生于1946年9月30日,甘肃省兰州市人,退休干部。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上旬,被告人岳普玲(另案处理)窜至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将20余条法轮功宣传横幅交给被告人王立谦,并要求王立谦联系其他法轮功人员于2015年5月13日将横幅悬挂出去。而后王立谦将横幅拿到被告人窦秋新处,由窦秋新联系了被告人包新兰、窦晓宁、吕东湘、宋法英与王立谦一起在自己家里将横幅秘密缝制完毕,并约定于2015年5月13日前悬挂出去。2015年5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包新兰、窦晓宁、宋法英、王立谦、关龙山先后来到窦秋新家,由被告人窦晓宁、宋法英、关龙山三人携带法轮功邪教横幅,先后在红古区海石湾镇虎头崖村附近花园、109国道边进行悬挂;由被告人王立谦携带法轮功横幅在海石湾镇上海石村村道、方大碳素有限公司附近进行悬挂;由被告人窦秋新、包新兰二人在海石湾上海石村附近的路边、南区大同路悬挂。后经群众举报,收缴法轮功”反宣横幅17条。同年6月18日,兰州市警方将犯罪嫌疑人王立谦、窦秋新、包新兰、窦晓宁、吕东湘、关龙山、宋法英抓获,同时查获法轮功邪教横幅半成品若干。

  2016年4月15日,红古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立谦、窦秋新、包新兰、窦晓宁、吕东湘、关龙山、宋法英在法轮功邪教组织被取缔后,继续从事邪教活动,在公共场所悬挂法轮功邪教横幅,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根据王立谦等7人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邪教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王立谦、窦秋新有期徒刑各5年,判处被告人包新兰、窦晓宁、吕东湘、关龙山有期徒刑各4年,判处被告人宋法英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责任编辑:辛木)
7#
发表于 2017-2-2 09:57 | 只看该作者
巴人 发表于 2016-12-30 09:52
境内那些(境外俺们暂时还管不着)不断拨打“讲真相”电话、“活摘器官”电话、“天灾人祸”电话、“九评”电话、“被遭报应”电话的,是否也应该追究刑罚责任啊?

这里有最新的答案:

“两高”发布新司法解释 依法惩治邪教

http://anticult.kaiwind.com/xing ... 70125_4800008.shtml
8#
楼主| 发表于 2017-2-11 15:33 | 只看该作者
转凯风--香河一女子“四进宫” 宣扬邪教获刑5年

http://anticult.kaiwind.com/xing ... 70210_4844240.shtml

香河一女子“四进宫” 宣扬邪教获刑5年

发布日期:2017年02月10日 文章来源:凯风网? 作者:赵 岩

  【凯风网2017年2月10日消息 通讯员:赵岩】2016年12月5日,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赵玉香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当庭服判,表示不上诉。

  赵玉香,香河县安平镇人。2002年4月至2009年9月,曾因扰乱社会秩序两次受到行政处罚;2012年2月10日,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15年2月28日被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2日16时,赵玉香在香河县淑阳镇大罗屯村路口向过往的行人发放“法轮功”宣传品,并在附近的建筑物上张贴不干胶标语。经群众举报,赵玉香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在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上发现不干胶标语15条、宣传册6本。经讯问,赵玉香对自己张贴、散发反宣品的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被告人因从事邪教活动,曾受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仍无视国家法律、拒不悔改,短时间内再次传播邪教宣传品,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处赵玉香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责任编辑:吴邪)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天鉴网 ( 吉ICP备06001587号 )

GMT+8, 2021-8-3 13:24 , Processed in 0.078433 second(s), 1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3 Licensed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