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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肇庆一男子传播邪教宣传品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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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4 10: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发布日期:2017年08月23日   文章来源:凯风网   作者:刘大兵

http://anticult.kaiwind.com/xing ... 70823_5577059.shtml

2017年6月12日,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刘建存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刘建存,男,1965年生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为广东省肇庆市人。2016年11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3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建存自1997年开始习练法轮功,并于2014年开始,利用开摩托车搭客之便,采取张贴、派发宣传资料的方式,在肇庆市端州城区内宣扬法轮功邪教。公安民警于2015年11月2日在被告人刘建存的居住地肇庆市端州区端州四路5号新3栋506房及车房共搜获“法轮大法”等光盘159张、各类书刊949册、“法轮功”标语、宣传单张315张、画像挂图1张、台历2本、护身符160个,录音18盒、法轮功印章3枚等宣传资料一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建存无视国家法律,为传播“法轮功”邪教而持有邪教宣传品,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建存持有、携带邪教宣传品大部分未传播出去即被查获,未造成特别严重的社会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刘建存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十一)项、第五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刘建存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二、扣押在案的邪教组织宣传资料予以没收销毁。

(责任编辑:枫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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