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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两女子利用“伪基站”宣扬法轮功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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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7 10: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发布日期:2017年09月06日   文章来源:凯风网   作者:徐可馨

http://anticult.kaiwind.com/xing ... 70906_5641263.shtml

2017年6月16日,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陈娇丽、谢耕耘有期徒刑各四年。

  陈娇丽,女,1963年12月出生,汉族,潮州市潮安区人。谢耕耘,女,1961年2月出生,潮州市潮安区人。两人于2016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娇丽、谢耕耘自2016年8月中旬开始,合伙驾乘粤U6L902二轮摩托车,携带伪基站设备、手机,“法轮功”宣传资料等物品,在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彩塘镇等周边地区,利用伪基站群发宣传“法轮功”邪教信息,影响该地区移动用户通信。2016年8月22日晚,被告人陈娇丽、谢耕耘驾乘摩托车携带伪基站设备、手机等作案工具从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往庵埠镇沿途群发宣传“法轮功”邪教信息时,被民警现场抓获,现场查扣涉案手机、伪基站设备、“法轮功”宣传资料等物品。自2016年8月11日至22日,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彩塘镇周边地区受影响移动用户通信次数3730次,受影响用户数为3730人,每用户受中断通信时间约2分钟。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娇丽、谢耕耘合伙使用“伪基站”设备宣扬邪教,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陈娇丽犯利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谢耕耘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责任编辑:辛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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