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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审判] 淄博一女子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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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2 08: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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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一女子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获刑

发布日期:2017年09月21日

文章来源:凯风网 作者:兰山



  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将从重处罚,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2017年8月15日,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就公开宣判了这样一起案件。

  丁慧,女,汉族,1963年1月生,初中文化,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丁慧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博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

  2016年11月初,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告人丁慧在全能神邪教组织信徒介绍下,到博山区农药厂宿舍楼内租房居住。自2016年11月以来,丁慧多次在博山区与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接头,获取全能神书刊、单张打印资料、录有全能神内容的TF卡等邪教非法宣传品,在租赁的暂住屋内利用笔记本电脑对其拿回的全能神资料转录到U盘及TF卡中,向未成年人刘某某、周某某传播全能神书刊等非法宣传品,并进行全能神邪教聚会。

  法院审理认为,丁慧目无国法,曾因参加全能神人员非法聚会串联活动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又从事邪教活动,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丁慧向未成年人周某某宣扬邪教,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当庭认罪,且社会危害较轻,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项,第四条第(一)项,第八条第(六)项之规定,判处被告人丁慧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扣押在案的全能神邪教宣传品和笔记本电脑等物品,由扣押机关淄博市博山分局依法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辛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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