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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审判] 广西隆安一男子阻碍反邪教宣传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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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6 14: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广西隆安一男子阻碍反邪教宣传获刑



来源:中国反邪教网 作者:方韵流
时间:2019年09月05日 09:30


 2019年8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告人破坏公私财物的涉邪教案件。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868元。



  被告人陆某,男,44岁,大学专科文化,原为隆安县某中学体育教师。2006年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出狱后,陆某因深受邪教思想毒害,不思悔改,多次破坏隆安县反邪教宣传窗口。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陆某分别对隆安县三处反邪教宣传栏进行破坏,累计价值超过8000元,阻碍了党委、政府破除迷信、反对邪教宣传工作,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为泄私愤,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责任编辑:力枫)转自:http://www.chinafxj.cn/sabx/201909/05/t20190905_2321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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