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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审判] 四人制作传播全能神邪教宣传品在深圳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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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4 07:4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七觉花 于 2020-4-4 07:48 编辑



四人制作传播全能神邪教宣传品在深圳获刑

来源:知乎 国际邪教研究
日期:2020-04-03

2020年1月16日,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李冬梅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巫昌久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马庸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陈春香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四名被告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被告人李冬梅,女,1980年11月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广东省东源县人;被告人巫昌久,女,1969年11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英德市人;被告人马庸,男,1988年8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临澧县人;被告人陈春香,女,1984年4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陆丰市人。上述四人因涉嫌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8年8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批准执行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冬梅、巫昌久、马庸、陈春香均信奉“全能神”,系“全能神”邪教组织的成员,并共同居住在马庸租赁的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一起传播、宣扬“全能神”。其中,李冬梅花名“谦卑”,在“全能神”任教会带领,负责组织、管理其所在教会的“全能神”事务;巫昌久花名“凡醒”,任“接待家”和“辅导员”,为教会带领传播、宣扬“全能神”提供帮助;马庸自行租赁房屋为李冬梅等人传播、宣扬“全能神”提供食宿、场地等服务;陈春香为“全能神”组织的信息传递提供帮助。

  2018年8月17日,根据线索,公安机关查获该邪教活动场所,当场将被告人李冬梅、巫昌久、马庸、陈春香抓获,并从其四人共同居住的现场查获一批邪教宣传品。经认定,现场查获的存储介质中有SD卡65张、黑色U盘1个、笔记本电脑1台、移动硬盘1个、平板电脑1台,共计69个存储介质中含有“全能神”邪教宣传资料,小纸条25张、宣传报纸4张、小本子5本均属于“全能神”邪教宣传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冬梅、巫昌久、马庸、陈春香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事实,情节较轻,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项、第四条第(二)项、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之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十一)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

  1.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一千份(张)以上的;

  2.书籍、刊物二百五十册以上的;

  3.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二百五十盒(张)以上的;

  4.标识、标志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5.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一百个以上的;

  6.横幅、条幅五十条(个)以上的。

  第四条

  (二)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相应标准五分之一以上的;

  第五条

  (二)邪教宣传品不是行为人制作,尚未传播的,以犯罪预备处理;

  第六条多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或者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或者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涉及不同种类或者形式的,可以根据本解释规定的不同数量标准的相应比例折算后累计计算。


原文:https://zhuanlan.zhihu.com/p/124310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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