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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一位法师关于"不说僧过"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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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 11: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实事求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关于“不说僧过”的检讨

释观清

  有一个问题,长期以来,有意无意地被误导了,就是此处所说的“说僧过恶 犯大重罪”或者说“不说僧过”。
  我从戒律的角度来稍微谈谈。
  1、首先,“不说僧过”是有的,比丘戒里也提到,但和一般理解完全不同
  这里的“僧”,指僧团,而非单个的“僧人”。“过”,指“过失”,不对的地方。 为什么不能说“僧团”之过失呢? 因为,单个“僧人”,要服从所属僧团的决议。即使“僧团”有过失,因为“僧团”形式尚在,所以,当僧团多数成员不接受批评时,僧团可能反而会将“说僧团过失”者摒出僧团!那么作为正义的一方倒反而受到“逞治”(原始僧团出现过这类情况,事关六群比丘僧团)。居士“说僧团过失”后,也可能会出现僧团多数成员不接受而对之行“覆钵”(不接受此居士之供养等)之情况。 所以,戒律里说“不说僧过”。律藏里提到,对此事的处理方式是:不公开的场合,针对一个一个的僧人,进行规劝。
  2、僧人的过失居士能不能说?
  。不论比丘还是居士,甚至非佛教徒,都欢迎监督。(当然反对无根之诽谤。)如果像很多人所认为的“不能说僧人的过错”,那么,僧团里的举罪、问罪机制将形同虚设! 举例:某甲犯淫罪根本戒,若不允许人举罪,则某甲将永久的留于僧团中,岂非玷污清净之僧团! 另外,比丘戒律中很多条例,都是应当时居士或舆论的指出而制定的——比如安居、盗戒。如果不允许举罪,则僧人之行为将没有舆论监督,岂不成了特权阶级!
  3、某些经典所说当如何通?
  正统的佛教经典,我们也要遵循“四依四不依”:依义不依语、依了义不依不了义。多数情况,是指不能做无根的诽谤,警示众人。有时是指“僧团”。也有时,是指要尊重如来遗教。

原帖网址http://my.ziqu.com/bbs/665083/messages/26124.html,原文段落不明显,不便于彰显文意,也不方便阅读,本人做了编辑,但是文字无丝毫变化.特此说明



[ 本帖最后由 圆直 于 2008-1-11 11:4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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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1-11 11:56 | 只看该作者

一个跟帖及原帖主人的回应

一个跟帖:
一个出家人的回应,看看无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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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楼作者以自己想当然的心态理解佛教的戒律本身就是违背四依法的。
不说四众过是佛陀在优婆塞菩萨戒里制定的六条重戒之一。作者找不到任何佛陀充许在家人说出家人过的证据,最后干脆对佛陀制定的戒律提出质疑,可见你的目的是什么了。

主楼作者首先没有明白“说”的含义。在戒律原文里,这个说是指传播的意思。僧,虽然大多时要把它理解为僧团,但在这条戒律里却指的正是僧人的个体行为。

僧人有过,不让你到处传播,并不代表不让你通过合法(通过佛教规定的程序)的途径向僧团进行举报。这个举报人的资格是有讲究的。

第一,必须是“住信”优婆塞优婆夷。住信,即具有信根资格的人,此人已对佛法成就信心,住于信念之位。

第二,即不可无根举谤。必须是自己亲眼所见的事情。

第三,受理对象必须是僧团,而不是向社会大众到处传说。因为只有僧团才能对犯过僧人通过羯摩进行处罚。


本贴由晕死于2006年8月10日08:37:21在〖朗忍论坛〗发表.


原帖主人对上帖的回应

回复:请此人再去研究戒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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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会自己编派戒律!
“第一,必须是“住信”优婆塞优婆夷。住信,即具有信根资格的人,此人已对佛法成就信心,住于信念之位。

第二,即不可无根举谤。必须是自己亲眼所见的事情。

第三,受理对象必须是僧团,而不是向社会大众到处传说。因为只有僧团才能对犯过僧人通过羯摩进行处罚。”

那我举一例:

某甲“比丘”,对某未具信之盲眼女行“非梵行”。

盲女能不能举罪?此人能不能将此事诉诸法律,告知亲友?

不符合他说的第一条“必须是——住信——优婆塞、优婆夷”;

不符合第二条:“必须是自己亲眼所见的事情”;

也不符合第三条:“受理对象必须是僧团”!



本贴由释观清于2006年8月10日10:08:46在〖朗忍论坛〗发表

圆直的一点看法:1这个"晕死"的帖子在观清法师的批驳下显得多么可笑和幼稚!
        2"晕死"本人是出家人吗?从其文内没看出代转他人的意思.假设是出家人,起个"晕死"        的名字我看就是晕死了.或者假冒出家人名义也未可知.
        3末学由此帖子理解到的,不知道对错,请大家指点:
           僧过可以说,但是要如法
           如僧触犯法律,玷污僧团,则不可不说,举其罪为护法行为,但是一定要注意证据确           凿.
           僧不是特权阶级

[ 本帖最后由 圆直 于 2008-1-11 12:1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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