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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沧海横流对问?的诸多臆想与偷换概念与之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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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5 11: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4月25日沧海横流对问?的诸多臆想与偷换概念与之商榷



  如此浅薄明显是邪说的东西你也要我认真对待?!我本来实在没有什么兴致的,既然你强烈请求,那么就成全你吧。

  看看你短短几百字中有多少是臆想与偷换概念的吧:

  
原帖由 问? 于 2006-4-24 04:09 发表
  此文的根本问题在于把法和非法对立起来了。


  臆想与偷换概念一:
  “法和非法”就是对立的有什么不对?!你敢说“法和非法”没有任何对立吗?
  “法与非法”根本就是一组对立的范畴,虽然二者(矛盾事物的双方)在本质(“佛法”)上都是一致的“无常”“无我”的,也都将坏灭的,但是你偷换概念、混淆视听,强行用矛盾的同一性来抹杀矛盾的对立性与斗争性,这本身就是邪说。你这点当然是有师承的,净空邪师最擅长的就是偷换概念、混淆正邪善恶,随便举一个例子作为证据吧,《净空邪师极力混淆破坏所有宗教》(http://www.tianjian.org/jingkongxs/beizhipj6.htm)。

  
原帖由 问? 于 2006-4-24 04:09 发表
  所谓应机说法,其实就是《法华经》上讲的“因病与药”。同样一味药,给这个人吃可以治病,给那个人吃也许就把病治死了。能治病的就是法,不能治病的就是非法。


  臆想与偷换概念二:
  “因病与药”不是因病与大量的砒霜和毒药!
  “同样一味,药给这个人吃可以治病,给那个人吃也许就把病治死了。”这又是你在臆想与偷换概念,佛陀说他的正法律是阿伽陀药。阿伽陀药就是不死药,普去众疾,服此药已,更无有病。而你偷换概念成佛法也会害死人!
  这点你当然也是有师承的,净空邪师最擅长的就是偷换概念、破坏佛法,随便举一个例子作为证据吧,《2.净空邪师编造歪理:佛法能害人,害法身慧命》(http://www.tianjian.org/jingkongxs/jk7.htm)。

  臆想与偷换概念三:
  在“能治病的就是法,不能治病的就是非法。”中,你偷换了“不能治病”与“害人”的概念,应该说成“能治病的就是药,害人的就是非药。”
  《药师经》中就讲过几种横死的情况,其中就有,“若诸有情,得病虽轻,然无医药及看病者,设复遇医授以非药,实不应死而便横死。”

  臆想与偷换概念四:
  悲智老师明确指出净空邪师所说是如何“害人”的非法,而你却暗中偷换成净空邪师所说的也可以治病救人!非法不仅不能治病救人,而是只能害人啊。

  
原帖由 问? 于 2006-4-24 04:09 发表
  所以法和非法本身就是从应机不应机来分的。应机的就是法,不应机的就是非法。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应机说非法”,就好比根本不存在“不能治病的灵丹妙药”一样。


  臆想与偷换概念五:
  在“应机的就是法,不应机的就是非法。”中,你又把“应机”臆想与偷换成“应善机”。世人都同时有其内在对立的“善”“恶”两种根基,所以既可能“善机”成熟接受正法,也可能“恶机”成熟接受非法、邪法!

  臆想与偷换概念六:
  “法和非法本身就是从应机不应机来分的”又是你在臆想与偷换概念。
  任何事物的差别性都是由其内在无常的特别本质决定的,是“法”还是“非法”也是由其内在本质决定的。
  “机”指的是各种“机缘”而不一定就是“善机”,难道佛陀正法在某人的“善根”暂时没有成熟不能接受时就是非法了?!这时此人“恶根”成熟可以接受“法轮功”与净空邪说,那么“法轮功”等邪法也就是正法了?!

  臆想与偷换概念七:
  “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应机说非法’”还是你的臆想与偷换概念。
  怎么不存在“应机说非法”呢?难道你想抹杀世界上有邪教的存在吗?邪教的存在难道不是“应机”而出现的吗?李洪志的“法轮功”难道不是应那些痴迷者的“恶机”而产生的吗?

  臆想与偷换概念八:
  你可以解释一下什么叫“不能治病的灵丹妙药”吗?把“不能治病的灵丹妙药”与“应机说非法”胡乱对比,是不是在偷换概念?!

  
原帖由 问? 于 2006-4-24 04:09 发表
  万法缘生,条件变了,法和非法就相互转换了。根本不存在一个法,这个法独立永恒不变,在任何条件下都是正法。也根本不存在一种非法,他独立永恒不变,在任何条件下都是邪法。就好象根本不存在一种可以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


  臆想与偷换概念九:
  任何一个事物的差别性都是由其在当下条件下的内在无常的特别本质决定的,我们不能用他改变之后的状态来描述现前的状态,你把一个事物的“现在”状态偷换成“未来”的状态以混淆概念,这和说你现在是个“死人”一样可笑,属于偷换概念!请问,改变了的事物还能是同一个事物了吗?

  臆想与偷换概念十:
  你把“外在”条件的变化偷换成“内在”本质的变化。任何事物的差别性都是由其内在无常的特别本质决定的,外在世界的条件即使变了,只要还是佛陀的正法律那就还是正法!假设佛陀正法律哪天变成了“法轮功”,那它也就不能称其为是佛陀正法律了,因此也不能说佛陀正法律是非法了!同样逻辑,假设哪天“杯子”变成了“垃圾”了,那它也就不能称其为是“杯子”了,因此也不能说“杯子”是“垃圾”了!

  臆想与偷换概念十一:
  你这是在把“任何具体事物都是无常的”偷换成与“任何具体事物都是无常的这条规律也是无常的”,“任何事物都是无常的”这条规律是永恒不变的,超越地域、种族、时空的!佛法是不变的,因为佛法不是具体事物而是不变的规律!

  
原帖由 问? 于 2006-4-24 04:09 发表
  也正是因为如此,《金刚经》才说:一切法皆是佛法。正法是佛法,邪法也一样是佛法。比如对某些根性的人来讲,法轮功就是佛法。因为这些人在佛经里面无法建立信心,或者机缘不到。是通过练法轮功先学着做个真善忍的好人。然后发现法轮功的荒谬,进而学习正法。如果不是法轮功,他可能一辈子也没有接触正法的机缘。对于这些人,法轮功就是正法,因为它应机。


  臆想与偷换概念十二:
  你这是在偷换“法”与“佛法”的概念!
  “一切法皆是佛法”中的“一切法”,指的是一切具体事物。而“佛法”指的是如杯子、山河等一切具体事物都是变化的(无常)、无有恒常性质的(无我)、变化之时也实在没有一个恒常的事物生起与灭亡的(寂静),这时的“佛法”根本就不是你所偷换成的“正法”之意!
  “比如对某些根性的人来讲,法轮功就是佛法。”更是偷换概念、混淆是非,难道有愚痴、恶根成熟的人痴迷“法轮功”,“法轮功”就是“正法”了?!

  臆想与偷换概念十三:
  “如果不是法轮功,他可能一辈子也没有接触正法的机缘。”,你是在把“善根”成熟才能接受正法偷换混淆为“恶根”成熟也是接受正法的因缘!(参见http://www.tianjian.org/beizhi3/c20.htm

  臆想与偷换概念十四:
  “对于这些人,法轮功就是正法,因为它应机。”,你是在继续偷换混淆“应机”的概念!应该说“法轮功”就是非法,因为它应很多人的“恶根基”!

  
原帖由 问? 于 2006-4-24 04:09 发表
  反过来,有些人学了正法以后,不但过去的毛病统统在,还添了不少毛病。比如说自以为是,贡高我满,老子天下第一。对于这样根性的人,佛法不但救不了他,反而害了他。还不如不学佛,做个安分守己的好人。对于这样的人,佛法就不是法,而是非法了。


  臆想与偷换概念十五:
  你这是在偷换混淆“学了正法”与“不认真履行”!
  有些人学了正法以后,如果过去的毛病统统在,那是他对正法没有认真履行、实践的本身害了他,而不是学了正法害了他。何况,他即使不学佛法,过去的毛病也会统统在,哪有什么害了他啊?!对于这样的人,佛法还是正法,不能因为他没有认真履行、实践就说佛法是非法!

  
原帖由 问? 于 2006-4-24 04:09 发表
  所以法和非法彼此之间是可以相互转换的。所以金刚经才说:佛法者,即非佛法,是名佛法。
  


  臆想与偷换概念十六:
  首先,“佛法者,即非佛法,是名佛法。”是你编造的,不是《金刚经》的原文,是你想象出来的!你这点当然是有师承的,净空邪师最擅长的就是编造佛经经文、宣扬邪说的,随便举一个例子作为证据吧,《六、净空邪师编造的经文与邪说》(http://www.tianjian.org/jingkongxs/jk6.htm)。

  其次,你把对立法间的相互转换(无常)不仅偷换为任何事物都没有定性、实性(无我)了,而且同时也是属于无关类比的!
2#
发表于 2006-4-25 13:40 | 只看该作者
如此浅薄明显是邪说的东西你也要我认真对待?!我本来实在没有什么兴致的,既然你强烈请求,那么就成全你吧。看看你短短几百字中有多少是臆想与偷换概念的吧:


非常感谢您的厚爱。但请吸取我是稀客先生的教训,尽量不要在文中使用带有感情色彩的词汇。好吗?浅薄也好,明显也罢,一辩不就知道了吗?

臆想与偷换概念一:
  “法和非法”就是对立的有什么不对?!你敢说“法和非法”没有任何对立吗?
  “法与非法”根本就是一组对立的范畴,虽然二者(矛盾事物的双方)在本质(“佛法”)上都是一致的“无常”“无我”的,也都将坏灭的,但是你偷换概念、混淆视听,强行用矛盾的同一性来抹杀矛盾的对立性与斗争性,这本身就是邪说。你这点当然是有师承的,净空邪师最擅长的就是偷换概念、混淆正邪善恶,随便举一个例子作为证据吧,《净空邪师极力混淆破坏所有宗教》(http://www.tianjian.org/jingkongxs/beizhipj6.htm)。


请先生不要在讨论中拉扯进来太多的内容,否则很容易越扯越远。先生是想批驳我的观点呢?还是想就《净空邪师极力混淆破坏所有宗教》互相仍西红柿呢?如果你想就那篇文章向我讨教,那就新开一个主题好了。既然这里讨论的主要是"因病与药",那就请把话题集中。

要知道汉语是非常灵活的,同样一个词,在不同的上下语境中,表达的意义不同。我这里所说的"对立",是指割裂了两者的关系,否认了法与非法在某种条件下是可以相互转换的。我才是我说的"对立"所表达的含义。如果联系上下文的话,其实是不难理解的。而你说的对立,是对立统一的对立,这是指两者间在矛盾中有不同,这和我在文中说的“对立”不是同样的内涵。

所以并不是我偷换了概念,而是您偷换了(或者说是误解了吧,这样好听一些)我在文中所讲"对立"的概念。

谈到“偷换”概念。其实在大多数情况下,观点不同往往是因为对概念的定义不同造成的。只有通过彼此的宽容(“僧赞僧”:)),才有可能进行理性的沟通,从而逐渐消除定义上的分歧。一味的批判则只能让彼此的隔阂越来越深。当然这种宽容也是有限度的,并不等于纵容。请不要"偷换"了宽容("赞")的概念。:)

臆想与偷换概念二:
  “因病与药”不是因病与大量的砒霜和毒药!


先生不知道砒霜在某种条件下也可以入药吗?在某种条件下,毒药是可以以毒攻毒的。药与非药,好药与坏药,是要看病人的具体病情而定。这不是恰恰证明了我的观点吗?

  “同样一味,药给这个人吃可以治病,给那个人吃也许就把病治死了。”这又是你在臆想与偷换概念,佛陀说他的正法律是阿伽陀药。阿伽陀药就是不死药,普去众疾,服此药已,更无有病。而你偷换概念成佛法也会害死人!
  这点你当然也是有师承的,净空邪师最擅长的就是偷换概念、破坏佛法,随便举一个例子作为证据吧,《2.净空邪师编造歪理:佛法能害人,害法身慧命》(http://www.tianjian.org/jingkongxs/jk7.htm)。


佛经要圆融的看,而不是固执于某一部经的某一个比喻。古德云"金屑虽贵,落眼成翳"。这是把佛法比喻成"金屑",金屑虽然比一般的屑(这是比喻世间法)贵重,但如果执著了,那就是病。佛法对于执著它的人,那就是"金屑迷眼",不是病是什么呢?《金刚经》中佛说:“知我说法,如筏喻者。法尚应舍,何况非法。”这是把佛法比喻成木筏,再好的筏,即便能度一切江河湖海,你在地上背着它走,是不是反而成了累赘呢?如果佛法在一切条件下都是好的,世尊为什么还要教导我们"舍"佛法呢?

所以,仁兄不要固执于经中的某一句话或某一个比喻。说佛法是阿伽陀药,那是比喻佛法比世间一切法都珍贵。但即便真的包治百病。你使用的不得当,该内服的外敷了,该外敷的内服了,那不是也治不了病吗?可见万法因缘而生,因缘而散。佛法能治病,那也是有条件(因缘)的。因缘不具足,佛法也发挥不了它该发挥的作用。

此义可以继续发挥,此不多谈。

臆想与偷换概念三:
在“能治病的就是法,不能治病的就是非法。”中,你偷换了“不能治病”与“害人”的概念,应该说成“能治病的就是药,害人的就是非药。”
《药师经》中就讲过几种横死的情况,其中就有,“若诸有情,得病虽轻,然无医药及看病者,设复遇医授以非药,实不应死而便横死。”


不能治病的也可以说是非药。这要看你对非药如何定义了。而且比喻毕竟是比喻,不需要完全一致。如果真的用药去讨论法,那就成了刻舟求剑。就比如世尊把佛法比喻成木筏,这只是说佛法和木筏在某种语境下具有相似性。如果真的从讨论木筏去探讨佛法,则显然行不通。

臆想与偷换概念四:
悲智老师明确指出净空邪师所说是如何“害人”的非法,而你却暗中偷换成净空邪师所说的也可以治病救人!非法不仅不能治病救人,而是只能害人啊。


按照依法不依人的原理,请不要把悲智老师的论点搬出来作为论据。
我在何处暗中偷换了,请明示。  

臆想与偷换概念五:
在“应机的就是法,不应机的就是非法。”中,你又把“应机”臆想与偷换成“应善机”。世人都同时有其内在对立的“善”“恶”两种根基,所以既可能“善机”成熟接受正法,也可能“恶机”成熟接受非法、邪法!


意思表达的不够清晰,而且有抬杠之嫌。请先生注意我们的根本分歧点。我的文章的根本论点在于,法与非法是可以相互转化的。而你则认为善恶正邪是绝对的,任何条件下都不能相互转化。这才是我们之间的根本分歧点。如果真要讨论问题,请把注意力集中在这些关键的地方。

你说我在很多地方偷换了概念,也许并不是我偷换了什么概念,而是你对我的概念进行了某种猜测而已,也许你猜测的并不是我的本意。偷换是相对的,这要看你从什么角度去说。当你看见我在运动的时候,也许是因为你本人坐在船上。:)

以下的内容太多,慢慢作答。建议先生把内容简练一点。

[quote]臆想与偷换概念十六:
首先,“佛法者,即非佛法,是名佛法。”是你编造的,不是《金刚经》的原文,是你想象出来的!


悲智老师教过金刚经。不管怎么说,他对金刚经的经文应该还是熟悉的。你去问他吧!

其次,你把对立法间的相互转换(无常)偷换为任何事物都没有定性、实性(无我)了,同时也属于无关类比!


这就是个很好的例子。我只是说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却没说“没有定性”。不是我偷换了"无常"的概念,而是你偷换了我说的无常的概念。吃葡萄不吐葡萄皮,同志。至于说没有实性("无我"),这可是三法印之一,你也想批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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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6-4-25 16:02 | 只看该作者
等你全部都回完再说吧,下次也请你不要这样只是回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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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5 22:3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沧海横流 于 2006-4-25 16:02 发表
等你全部都回完再说吧,下次也请你不要这样只是回一部分。


后面的那些与前面情况大致雷同,并非是我偷换了概念,而是先生误解了我的概念而已。所以请恕在下不能一一作答。

再有,一个帖子最好不要牵扯到三个问题以上,否则只能越扯越远。
5#
发表于 2006-4-26 18:40 | 只看该作者
问?不直面问题,不对沧海横流的问题一一作答,胡搞的行已经不是正常人讨论的状态,这样的讨论实在没有必要再进行下去。
根据论坛规则,毛毛锁贴,判定问?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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