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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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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9-4-22 10: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各位好!

我有一个朋友,因看了《五戒戒相经》(全名记不清了)后,去找小姐去了,他说:上面写着,只要给了钱,就可以,没有问题,这是经中允许的,欲界众生,就是这样,佛允许的。

关于这个,我请教了一位法师,他说,中国找小姐是违法的,这时候《五戒戒相经》中所说的,就无力量了,所以,我的这个朋友是没持住戒!

请问:
1. 我的这个朋友,只知道依了经典,但不知佛的经典随当地法,那么,因无知,而犯了戒,算是破戒吗?还可悔吗?
2. 像这样,经典与当地国法相违,若弟子就是只依经典,请问:究竟有无过失?
3. 另外,本人也问了世间法中的律师,律师说:只是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这个行政法规(也算是违法),最多关几天就完事,法院是不管这种事情(只是公安部管而已),这样一来,请问,我的这个朋友算不算是佛教中的违国法?

谢谢!!!
2#
楼主| 发表于 2009-4-22 17:25 | 只看该作者
这里的人,都是对佛理有较深认识的人,如果这里都回答不了我的问题,那我是没有地方去问了!
3#
发表于 2009-4-22 22:07 | 只看该作者
在下对于戒律不是很懂,建议您可以参看《初果》一书中,关于戒律戒相的部分及后面的公案。http://dama.oba.org.tw/f.htm ,因为无知而犯戒罪业其实更大,因为他不知道防护和忏悔,我认为您的朋友是属于破戒的。
三. 第三戒不邪淫有四個因素:http://dama.oba.org.tw/f.htm
不能侵犯者(有20種女人)杖罰禁制女:行為不端由國王標明姓名、住址、課徵罰金,禁止男人接觸的女人。
中华的法律是不允许黄赌毒存在的,因为它对自他都有害而无利。
您的朋友属于:违犯了“(今為憲法或中央政令)所禁止的女人等接觸”
佛法是纯善的,是以提高人的道德为基础的,以解脱为究竟的。您的朋友可以发露忏悔,善护身口意,努力做到永不再犯。末学浅见。
4#
发表于 2009-4-22 22:39 | 只看该作者
我天哪。楼主和朋友喝高了吧?付钱了就不是破戒?就不是邪淫?那按照这种道理,花钱雇人行凶杀人,也不是破戒,也不犯法?这好像不应该在佛门里讨论吧。这个按世俗的道德观就行不通,哪本伪经敢这样壮胆?
5#
发表于 2009-4-22 23:46 | 只看该作者
3楼手中有《初果》一书?

[ 本帖最后由 浊世清流 于 2009-4-22 23:47 编辑 ]
6#
发表于 2009-4-23 06:1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浊世清流 于 2009-4-22 23:46 发表
3楼手中有《初果》一书?

我有《初果》一书的简化字复印本,哪位朋友需要可以和我短信联系。
7#
楼主| 发表于 2009-4-24 16:10 | 只看该作者
谢谢!!!!!!!!!!!!!!!!!
8#
发表于 2009-8-21 11:46 | 只看该作者

犯罪有轻重之别不可一律都判死刑

他犯了轻罪而没有破根本戒。
9#
发表于 2009-8-23 00:54 | 只看该作者
不邪淫戒有四个因素:
1. 不能侵犯者(有20种女人)
2. 对上述族群的性欲
3. 性爱的行动
4. 经由行动的性接触
问:‘什么是20种女人?’
答:‘名称如下:
1. 母守护女:母亲所养护的女孩。
2. 父守护女:父亲所养护的女孩。
3. 父母守护女:父母所养护的女孩。
4. 兄弟守护女:兄弟所养护的女孩。
5. 姊妹守护女:姊妹所养护的女孩。
6. 亲眷守护女:亲戚所养护的女孩。
7. 宗族守护女:宗族所养护的女孩。
8. 宗教守护女:同门教长或教友所养护的女孩。
9. 夫主守护女:丈夫所养护的女孩。
10. 杖罚禁制女:行为不端由国王标明姓名、住址、课征罚金,禁止男人接触的女人。
11. 财货买妇:被某男人以卖身契买来作妻子的女人。
12. 意乐妇:志愿与某男人同居的女人。
13. 财货住妇:因某男人的富有而成为其妻。
14. 衣资住妇:穷困,因希求物资,例如:衣服等而成为某男人之妻的女人。
15. 水得妇:某男人曾向他求婚的女人,由家庭的长辈,拉着新娘与新郎的手,伸入一盆水中而给予祝福:“愿你们相爱并幸福地生活在一起。永不分离,就像水一样永不分离。”
16. 取走花环妇:因为某男人为她解除劳役而为其妻的女人。
17. 娶婢为妻妇:女奴被男人娶之为妻者。
18. 娶佣为妻妇:女工被男人娶之为妻者。
19. 军掠妇:某男人在战争中赢得的女俘,娶之为妻的女人。
20. 须臾妇:与某男人同居一段时间,被认为是其妻的女人。
任何男人侵犯了上列20种女人之一,再加上上述的因素等,就违破 了第三戒“不邪淫”。’
10#
发表于 2009-8-23 00:5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吉祥祝福 于 2009-8-21 11:46 发表
他犯了轻罪而没有破根本戒。


您的说法有依据吗?请言出有据好吗?不然贻害四方啊!
11#
发表于 2009-8-23 12:09 | 只看该作者
你将她们归入二十类里的哪一类?
法官判刑不能一律极刑
12#
发表于 2009-8-23 16:0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吉祥祝福 于 2009-8-23 12:09 发表
你将她们归入二十类里的哪一类?
法官判刑不能一律极刑


不管归入哪一类,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类或者几类,就是破戒!您又如何判断是只犯罪没有破戒呢?
13#
发表于 2009-9-16 17:55 | 只看该作者
是呀,有个前提要能归入某类。你认为符合哪些类?
14#
发表于 2009-9-16 21:40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吉祥祝福 于 2009-9-16 17:55 发表
是呀,有个前提要能归入某类。你认为符合哪些类?

在下认为首先应该归为:10. 杖罚禁制女:行为不端由国王标明姓名、住址、课征罚金,禁止男人接触的女人。
黄赌毒在中国是不允许存在的,妓女因其行为不端是受法制打击的对象,是被课征罚金,禁止男人接触的女人!另外根据她本人的身份还有可能同时归为几类。
15#
发表于 2009-11-18 07:59 | 只看该作者

当然可以了啊

鄙人认为是可以地,所谓“欲海无边、回头是岸”吗 哈哈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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