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宙大法”对人类法律的恶意破坏

 

  李洪志打着“宇宙大法”的招牌,肆意破坏、践踏人类法律,败坏人类法制观念,炮制出大量的歪理邪说。比如,李洪志说:

  “人人重德,要法律干什么?大家都知道在中国古代,世界其他地区也是这样,人的道德水准很高的时候,没有那些法律,哪有法律呀?”(《美国讲法》)

  “人类制定的法律就是在机械地限制人,封闭人,包括制定法律的人在内。人在不断地封闭自己,封闭来封闭去最后把人封闭得没有一点出路。”(《美国讲法》)

  “你们政府的法令不是宇宙的真理。因为政府的法令是人定出来的,人在定法律的时候都是想要治人发出这颗心制定的,或者为了维护和得到权力和选票而违心制定的,所以它是无善念的。”(《欧洲讲法》)

  真的是这样吗?那就让我们回头看一看,人类法律的产生与发展的历史吧。

  人类法律几乎是随着阶级社会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有的甚至更早。

  在中国,早在夏朝(四千多年前的奴隶社会)之前,就有各种法规的制定。比如,大禹继承舜位之后,将天下划分为九州,制定各种制度,采取各种措施,加强统治,为夏王朝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而后,夏代尊其开国的先祖禹,制定了夏代的刑法,史称“禹刑”。而商代也尊其开国的君主汤,制定了商代法律,史称“汤刑”。在《左传·昭公六年》中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到周朝时,又制定了“吕刑”,其刑罚极其酷烈,主要的大刑有五种:墨(刺刻面额并染以黑色)、劓(割鼻)、刖(断足)、宫(阉割男子生殖器)、大辟(死刑)。周景王元年(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将律文铸在鼎上,作为国之常法,称为“铸刑书”。其后二十年,晋国大夫赵鞅和荀寅,将范宣子所制定的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史称“铸刑鼎”。件件史实有籍可查,斑斑可考,怎么能妄言中国古代没有法律呢?

  在国外,法律的产生也同样是非常早的。比如:公元前21世纪,也就是四千多年前的乌尔第三王朝创始人乌尔纳姆,颁布了著名的“乌尔纳姆法典”;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第一王朝第六代王汉穆拉比,颁布了著名的“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5世纪左右,古亚述帝国编纂了“中亚述法典”;另外还有罗马法等等。

  可见,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度,都不能只进行道德建设,而不进行法制建设。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李洪志片面夸大道德的力量,否认法制建设,其居心之险恶,可谓昭然若揭。

  另外,宗教中讲,“人有人法,天有天法”,而宗教中的教法就是天法,在人间就表现为宗教各个教派的律法,它有时甚至被作为国家的法律予以执行。比如,在公元前11世纪至公元1世纪之间,犹太教的教法,曾被作为希伯来奴隶制国家以色列王国的法律;在公元7世纪以前,印度教的教法,曾作为古代印度奴隶制国家的法律;圣经中也有许多关于法律的记载,多集中于摩西五经。

  有人群存在的地方,或者确切地说,只要有人类阶级社会的存在,就一定有善与恶的存在,法律也就必然会随之同时存在。纯善而无恶,那还是人类社会了吗?那可真是佛国世界了!这可能吗?所以,无论古代还是今天,无论“天上”还是人间,法律都是必不可少的。

  然而,李洪志虽然自称他所讲的是“宇宙大法”,是“天法”,可是,如果按照他自己的说法,天上的人道德水准更高,“人人重德,要法律干什么?”这样说来,李洪志的“天法”还有存在的必要吗?是不是很矛盾呢?

  另外需要质疑的是,几千年前的古人,其道德水准真的很高吗?

  按照修炼界的一般说法,应该是道德水准越高,其层次境界越高。然而,按照李洪志的说法,古代人的道德水准都很高,因而才不需要法律,那么就应该承认古代人的层次很高,至少比现在人高,这没有错吧。李洪志类似的说法还有,“那时候的人思想比较单一,比较纯朴,比较善良,思想没有那么复杂”(《悉尼讲法》),“比较纯朴”、“比较善良”,那不也是说层次要高一些吗?可是,为了诋毁释迦牟尼佛的教法,抬高他自己,李洪志曾经说:

  “释迦牟尼讲的法,只是在二千五百年前给层次极低的那种常人,就是刚刚从原始社会脱胎出来的,思想上比较单一的这种人讲的法。他讲末法时期,就是今天,现在的人用那个法已经修炼不了了。”(《转法轮》)

  李洪志说古人层次低尚且不够劲,还要用一个“极”字。那么,这与古人层次高的说法是不是互相矛盾?另外,如果说“现在的人用那个法已经修炼不了了”,那就应该是,现在的人类道德层次反倒应该比古人高得多。可是,李洪志为了贬损人类,极力夸大社会阴暗面(根据心理学理论,极力夸大社会阴暗面的人,一般都具有仇视社会的丑恶心理),却又把人类说成是层次极低的,甚至是“道德无存”的,这不又自相矛盾了吗?

  “万魔出世,乱法、乱世,人类没有了心法的约束,没有了道德的规范。在万魔的带动下,无恶不做,道德与标准以最快的速度向下滑着。”(《转法轮·卷二》)

  “这不是人的道德无存了吗?”(《转法轮·卷二》)

  看来,李洪志说话是随心所欲的,只要达到目的,管它是否矛盾呢。在李洪志的反法律邪说教化下,“法轮功”练习者的法制观念能不淡薄吗?

  其实,李洪志不仅在破坏人类的法制观念,而且还在极力进行反政府宣传,破坏政府的权威性。比如,李洪志在其《洪吟·世界十恶 》中有“黑帮乱党,政匪一家”等恶意诽谤词句,这不是败坏政府形象,损害政府尊严又是什么呢?类似的、赤裸裸的反动宣传还有很多。无论如何,说“法轮功”反科学,反人类,反政府,反法律,都是不过分的。

  李洪志说:“我讲的是宇宙的理,而且是宇宙从上至下的一个最大的、能够给宇宙的众生、不同层次的神和人开创生命环境这样一部大法……”(《欧洲讲法》)

  根据连小孩都懂得的、最基本的逻辑推理,如果“你们政府的法令不是宇宙的真理”,而李洪志所讲的是“宇宙的理”、“宇宙大法”,那么该听谁的话,该抵制谁,那不就是明摆着的事了吗?在李洪志这种歪理邪说的误导之下,少数“法轮功”练习者违反国家法律,蔑视政府尊严,从而发生围攻冲击中南海的事件也就不足为奇了。无论对于哪个国家,即使是在美国,没有受到批准的示威游行,不管是静静的还是吵闹的,不管是有秩序的还是没有秩序的,都是违反法律的。“法轮功”宣传中大讲特讲的示威时的“秩序”,恰恰是在破坏国家秩序的!人民要的是国家的秩序,不是“法轮功”的秩序。

  再有,人类制定的法律,是在机械地限制人,封闭人吗?

  这只是李洪志对于法律的直观感受。李洪志希望有随便冲击中南海的自由;希望有宣传歪理邪说的自由;希望有破坏法律、科学、宗教的自由;希望有谩骂科学家“科痞”、“文痞”的自由;希望有骚扰、恫吓、威胁别人人身安全的自由……请李洪志记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你可以享有充分的自由。要有自由,必须首先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必须遵守起码的道德,实事求是,而不应弄虚作假、混淆视听,肆意歪曲、贬低科学与法律,这样到头来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害人而又害己。

  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人民有言论的自由,包括揭露、批判邪教的自由。然而,任何人都没有制造和兜售贩卖歪理邪说的自由;任何人都没有打着“宇宙大法”的旗号而破坏“公民言论自由”的自由。笔者在其他文章中曾说过,“法轮功”邪教组织,倒行逆施,打着“真正科学”的旗号,破坏人类的科学;打着“唯一正法”的旗号,祸乱宗教;打着教人向善的旗号,败坏人类的道德;打着“拯救人类”的旗号,破坏人类社会。然而,现在我们可以再加一句,“法轮功”打着“宇宙大法”的旗号,在肆意败坏、践踏人类的法律!李洪志说:“我做了一件前人从来没有做过的事”,看来真的是没有错。

  李洪志鼓吹科学“错误”,政府无用;说法律只能限制人封闭人;老子、释迦牟尼、耶稣都不如他层次高;还炮制他能够“阻止地球爆炸”等等邪说,以此大肆制造“教主崇拜”。大量事实证明,“法轮功”以“不关心政治”为幌子,掩盖着险恶的政治图谋。李洪志为实现其政治野心,不仅有“学说”,而且有组织,有行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以身试法者,就要绳之以法,绝对不能姑息纵容。

  有的人还为李洪志叫屈,为邪法张目,竟然狡辩说,李洪志没有说过关于“地球爆炸”和“阻止地球爆炸”之类的话,“法轮功”并没有邪教所具有的“教主崇拜”特征,“法轮功”只是“以法为师”。

  那么,李洪志真的没有说过地球会爆炸吗?

  李洪志曾说:“你不承认它有劫难,可是宇宙中的星球,谁都看到了,现在科学家看到那星球爆炸可多了,你地球就不会爆炸吗?就非得别的星球爆炸吗?”(《长春讲法》)

  李洪志真的没有说过他能够“阻止地球爆炸”吗?

  在《北美讲法》中,李洪志曾说:“这个宇宙基本上都正过来了。唯独就差人类,就差最表面这层物质了,但是也在结束中了。我的功完全能够制约这层物质不让它发生分裂、爆炸或者是其他什么,完全可以制约住。”

  铁证如山,谁又能否认得了呢?想抵赖也是抵赖不掉的。李洪志之流掩耳盗铃的把戏只能自欺,授人笑柄。

  说“法轮功”没有搞“教主崇拜”,只是“以法为师”。那么请问,什么是法?以什么法为师?

  按照“法轮功”的歪理邪说,人类的法律不值一文,被李洪志说成是“都是想要治人发出这颗心制定的”,“政府的法令不是宇宙的真理”,“无善念的”,而真正的法是“法轮大法”。李洪志说:“我讲出来的东西将是法……”(《瑞士讲法》)甚至最后就明说了:“我叫你怎么做你就怎么去做,只要没圆满,你照(我说的去)做你应该做的。”(《长春讲法》)可见,“以法为师”就是以李洪志的话为标准,唯李洪志之命是从。这不是“教主崇拜”又是什么?

  在“法轮功”传出的早期,“法轮功”羽翼未丰,所以李洪志强调“忍”,要求对社会上的各种揭露与批判,“不理他就完了,也不用去跟他争跟他斗,他爱说什么说什么,不要理他就完了。”(《转法轮法解》)可是,随着学练人数的增加,“法轮功”组织羽翼渐丰,李洪志就再也忍不住了,逐渐露出小人得志便猖狂的丑恶嘴脸,不仅大肆谩骂,而且公然向政府、向人类社会叫板,但是,这些都只是在自掘坟墓、自取灭亡,真是应了“自作孽不可活”的古训!

  现在“法轮功”邪教组织虽然已经被取缔,但是,其流毒的肃清却仍然需要一个长期的,艰苦的过程,其危害也将是久远的,而且也许还会继续出现张洪志或者刘洪志,可见,宣扬、崇尚科学,任重道远;抵制、打击邪教,未有穷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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