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净道论》乱说有学圣者可以使用佛陀的资具

 

  “七有学的资具受用,为“嗣受用”。因为他们是世尊的儿子,所以是父亲所属的资具的嗣受者而用其资具。然而他们毕竟是受用世尊的资具,还是受用在家信众的资具呢?虽为信施之物,但由世尊所听许,所以是世尊的所有物。故知为受用世尊的资具。这里可以《法嗣经》为例证。“——叶均译《清净道论》
  “七有学之资具受用,名为「嗣受受用」。然,彼等是世尊之子,故於彼等为父所有资具之嗣受者而受用资具。果然者,彼等是受用世尊之资具耶?或受用诸在家〔信者〕之资具耶?虽由诸在家所与之物,若世尊听许〔诸比丘受者〕,皆〔见〕为世尊之所有物。故应知〔彼等〕是受用世尊之资具。此状态法嗣经[136]〔此例为〕有效。”——《清净道论》


  在律中,有明确的规定,对于白衣、居士等供养三宝之物,应该按照其发心、愿望等,分别使用,不可错乱,混用。
  例如:
  “若有金银及成未成者。贝齿诸钱并分为三分。一佛二法三僧。佛物应修理佛堂及发爪窣睹波。法物用写佛经料理师子座。僧物现前应分。” ——《根本萨婆多部律摄》
  “若塔中得物。若塔外得物。若有鸟死在塔地中。现是佛物。尽供塔用。”——《萨婆多毗尼毗婆沙》
  若未经允许则偷盗使用佛物,则犯堕恶道之罪。
  “又一犯堕恶道。从盗起。偷佛物僧物。”——《十诵律》
  《清净道论》说在《法嗣经》中,佛陀允许比丘使用自己的资具。其实,真实的情况是,佛陀告诫比丘,不要成为自己财物的继承者——财嗣,不要为了一时的安乐使用佛陀的资具、食物,应该成为法的继承者——法嗣。
  例如:
  “诸比丘!汝等应为我法之继承者,勿为财(食)之继承者。我怜愍汝等,愿‘我之弟子等为法之继承者,勿为财之继承者。’诸比丘!若汝等为我财之继承者,而不为法之继承者,则汝等因此将受他人之指责批评:‘此师之弟子众为财之继承者,非为法之继承者。’我也因此将受他人指责批评:‘此师之弟子众为财之继承者,而非为法之继承者。]——《中部》
  在经中,佛陀用二比丘对于佛陀余下的残食的做法,来举例说明,不食用佛陀残食的比丘是少欲知足值得尊敬赞叹的,告诫比丘,不要成为财嗣之人,不要成为财之继承者——“勿为财之继承者”。
  例如:
  “诸比丘!今于此,予得食、饱食、满足、食已、充分饱满,而若有剩余食物,应当舍弃之时,有饥渴疲羸之二比丘来,我对彼等即如次言:‘诸比丘!我得食、饱食、满足、食已、充分饱满,而我剩余此食,应将舍弃;汝等若饮食者便取食之;若汝等不食,我便以此弃于无草之地,或投于无虫之水中。’于此,其中一比丘作如次之念:‘世尊得食、饱食、满足、食已、充分饱满,而于世尊,此食乃残余之食,应将舍弃,我等若不食,则世尊将以此弃于无草之地,或投于无虫之水中,而世尊如是宣说:诸比丘!汝等应为我法之继承者,勿为财之继承者。”然而,此食实为一种财也。我今应不食此残食,以此饥渴疲羸之身,[忍]度过此一昼夜也。’彼即不食其[残]食,以其饥渴疲羸之身[忍]度过其一昼夜。而另一比丘又作如次之念:‘世尊得食、饱食、满足、食已、充分饱满,而于世尊,此食乃残余而将舍弃。我等若不食;则世尊将以此弃于无草之地,或投于无虫之水中。我今宁可食此食,以治此饥渴疲羸,[安稳]度过此一昼夜也。]彼即以食其食,以治其饥渴疲羸,[安稳]度过其一昼夜。诸比丘!彼食其食,虽以治其饥渴疲羸,而[安稳]度过其一昼夜。然而,就两者相比,彼我之第一比丘,真[值]尊敬、称赞也。此为何者?诸比丘!其实在彼比丘,其长久少欲、知足、削减、易养、资于精勤故也。是故,诸比丘!今汝等应为我法之继承者,勿为财之继承者。我怜愍汝等故,愿:‘予之弟子众为我法之继承者,勿为财之继承者。’“——《中部》
  在对应的北传《中阿含经?88.求法经》中,同样也有类似的论述,要从佛陀这里求法,而不要从佛陀这里求饮食等资具。
  例如:
  “尔时。世尊告诸比丘。汝等当行求法。莫行求饮食。所以者何。我慈愍弟子故。欲令行求法。不行求饮食。若汝等行求饮食。不行求法者。汝等既自恶。我亦无名称。若汝等行求法。不行求饮食者。汝等既自好。我亦有名称。”——《中阿含经》
  而且,在经中,同样举了两比丘对佛陀残食例子,并且,明确说享用佛陀残食的那一个比丘“不可佛意”“不得净行。不得远离。不得一心。不得精勤。亦不得涅槃。”
  例如:
  “云何诸弟子为求饮食故而依佛行。非为求法。我饱食讫。食事已办。犹有残食。于后有二比丘来。饥渴力羸。我语彼曰。我饱食讫。食事已办。犹有残食。汝等欲食者便取食之。若汝不取者。我便取以泻着净地。或复泻着无虫水中。彼二比丘。第一比丘便作是念。世尊食讫。食事已办。犹有残食。若我不取者。世尊必取泻着净地。或复泻着无虫水中。我今宁可取而食之。即便取食。
  彼比丘取此食已。虽一日一夜乐而得安隐。但彼比丘因取此食故。不可佛意。所以者何。彼比丘因取此食故。不得少欲。不知厌足。不得易养。不得易满。不得知时。不知节限。不得精进。不得宴坐。不得净行。不得远离。不得一心。不得精勤。亦不得涅槃。是以彼比丘因取此食故。不可佛意。是谓诸弟子为行求饮食故而依佛行。非为求法。”——《中阿含经》
  佛陀则赞叹另外一个不享用佛陀残食的比丘,“得可佛意”“得净行。得远离。得一心。得精勤。亦得涅槃。”
  例如:
  “云何诸弟子行求法。不行求饮食。彼二比丘。第二比丘便作是念。世尊食讫。食事已办。犹有残食。若我不取者。世尊必取泻着净地。或复泻着无虫水中。又世尊说食中之下极者。谓残余食也。我今宁可不取此食。作是念已。即便不取。
  彼比丘不取此食已。虽一日一夜苦而不安隐。但彼比丘因不取此食故。得可佛意。所以者何。彼比丘因不取此食故。得少欲。得知足。得易养。得易满。得知时。得节限。得精进。得宴坐。得净行。得远离。得一心。得精勤。亦得涅槃。是以彼比丘因不取此食故。得可佛意。是谓诸弟子为行求法故而依佛行。非为求饮食。”——《中阿含经》
  而且佛陀还说过,“有二种财。钱财及法财。钱财者从世人求。法财者从舍利弗.大目揵连求。如来已离世财及法财。”(《杂阿含经》)也就是说,要求饮食资具等世财,应该从世人之处求;法财,要从声闻大弟子之处求。
  有学圣者皆已经正见具足,少欲知足,根本不可能犯从佛陀之处求世财、受用佛陀资具而成为嗣受用者这样低级的错误。
  阿难尊者为初果圣者,当诸大声闻弟子举荐阿难尊者为侍者时,阿难尊者明提出了自己不着佛陀衣等不受用佛陀资具的条件。
  例如:
  “尊者阿难复白曰。尊者大目乾连。若世尊与我三愿者。我便然可为佛侍者。云何为三。我愿不着佛新故衣。愿不食别请佛食。愿不非时见佛。尊者大目乾连。若世尊与我此三愿者。如是我便为佛侍者。”——《中阿含》


  总之,佛陀已经在经中,明确的告诫比丘,不要成为财嗣之人,不要成为财之继承者——“勿为财之继承者”。可见,《清净道论》所说“七有学的资具受用,为‘嗣受用’”等说,实为错解经义也。

(责任编辑:金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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