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笃信“男女同修”,暗中传销谋财,终致母子情断、众叛亲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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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7-26 14: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王红英,上海宝山人,女,1942年8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她原来是上海汽车修理厂职工,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和不错的经济收入,加上其子学习成绩优异,大学毕业后于复旦大学任教,日子过得相当舒心。周围邻居都觉得王是一个坚强和能干的人,在丧偶的情况下坚持不婚,还独自把孩子的教育及家庭都打理得井井有条。儿子对王的养育之恩及守贞的行为尤为敬佩,一直把王当作自己的骄傲。正当王红英历尽艰辛,即将苦尽甘来,享受天伦之乐的时候,她的生活却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1999年,王红英在多名“法轮功”人员的蛊惑和怂恿下,以打发业余时间和强身健体为目的,在宝山上钢五厂花园练功点开始习练“法轮功”。当年,我国政府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后,王红英在功友的迷惑下仍顽持法轮功邪教立场。2000年,王因参与国和路“法轮功”非法聚会活动,被处治安拘留15天。后王不但不思悔改,而且在北京“功友”的“走进‘大法’必须参加‘集体学法’活动,‘男女同修’则能提升得更加快”蛊惑下,于2004年4月赴北京开始参加北京功友组织的“集体学法”、“男女同修”活动。活动期间,王与外省市“法轮功”人员尤春华、于震涛、杏玲等人以“集体学法”和“男女同修”为名,行男女集体淫乱为实。后被北京公安部门处劳教二年。
王红英解教后,仍不思悔改,并加入了“法轮功”衍生邪教组织“法轮圣王”。随后王红英与“男女同修”的功友尤春华、于震涛、杏玲等人听从“法轮功”组织的教唆,为替“法轮功”组织开展活动筹集钱财,其与湖南怀化的廖小东、杨坤等人在山东日照组织成立了一传销组织。王红英等“法轮功”人员积极向周围功友、亲戚和朋友关系中开展传销活动,不少人受其蛊惑参与了该传销组织,并付出了惨重的经济代价。其中就有功友因无法偿还高利贷而喝农药自杀未遂、妻离子散的例子。王的亲戚朋友在明白被王欺骗后都与其断绝了关系。
在王红英习练“法轮功”后,周围邻居都觉得原本热心开朗的王变得自闭,整天都神神叨叨,个人的精神也变得萎靡不振,不再参与社区的各项公益活动。而且地区居委、邻居在得知其习练“法轮功”后,多次上门与其谈心,劝其悔悟,退出“法轮功”组织,但都遭到王的拒绝,而且王不顾上门者的一片好心,将上门劝导者一一赶出家门。
之前,王红英的儿子也多次劝其放弃习练“法轮功”,专心准备儿子婚事,以后就在家整理家务、照料孩子,享受天伦之乐。而且,其子还用自己的积蓄为王偿还了亲戚朋友们的损失,但王对儿子的苦苦哀求不为所动,依旧我行我素。当儿子得知王参与“男女双修”的集体淫乱活动后,异常羞愧难当,毅然提出与王断绝了母子关系。不知此刻的王红英是否已有悔意、愧意?
沙发
发表于 2012-7-26 15:32 | 只看该作者
法轮功不但让人神魂颠倒,还鼓动信徒集体淫乱,连最后的人伦底线都不要了
板凳
发表于 2012-7-27 08:51 | 只看该作者
法轮功还不知道要造多少孽,衍生出多少邪恶的分支。再不彻底铲除,恐怕遭殃的会是全世界
地板
发表于 2012-7-27 10:10 | 只看该作者
。。。。。法轮功真是害人不浅啊,一再突破人类道德的底线,让人不齿啊
5#
发表于 2012-7-27 15:23 | 只看该作者
不是口口声声说什么“真、善、忍”么?怎么就自甘堕落,诈骗敛财,锒铛入狱了呢?只道是名副其实的“假、丑、恶”啊
6#
发表于 2012-7-27 15:36 | 只看该作者
传销违法,《刑法修正案(七)》中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对该罪名定义和入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王红英推行“双修”传销,其行为不仅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还破坏了他人正常的家庭生活。其性质之恶劣可见一斑。
7#
发表于 2012-7-30 16:40 | 只看该作者
瘸拐李 发表于 2012-7-27 15:36
传销违法,《刑法修正案(七)》中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对该罪名定义和入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王红英推行“双修”传销,其行为不仅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还破坏了他人正常的家庭生活。其性质之恶劣可见一斑。

楼上说的极是,在李洪志那嗜血残忍的“圆满”世界里,只有对人的尊严、人的理性、人的价值的灭绝,只有对人权的无情践踏。
8#
发表于 2012-7-31 09:07 | 只看该作者
所谓的“双修”只不过是为自己的无耻乱伦行为找个堂皇的借口,都是兽类啊
9#
发表于 2012-8-2 09:37 | 只看该作者
这么无耻的行径 还好意思说自己的“真善忍”???
10#
发表于 2012-8-2 10:03 | 只看该作者
法轮功教人为人不仁、为人不善、为人不省、为人不人
11#
发表于 2012-8-3 15:17 | 只看该作者
看来整天以“真善忍”自居的李师父的弟子们真没忍住啊,善哉?
12#
发表于 2012-8-8 10:50 | 只看该作者
什么叫“众叛亲离”?看看王红英的悲惨经历吧。
什么叫“自作孽不可活”?看看王红英的所作所为吧。
世人自有公断!
13#
发表于 2012-8-17 15:00 | 只看该作者
所谓“双修”实质是龌之极的事儿,真亏她想得出来,不晓得是师傅“教导有方”还是她自己“修为过人”?
14#
发表于 2012-8-17 15:17 | 只看该作者
传销害人,“男女双修”聚众淫乱,害己更害人。真是无耻!
15#
发表于 2012-8-20 15:40 | 只看该作者
其实我觉得王红英也是一名受害者,原本也曾坚持丧偶不嫁,独自把孩子教育成人,只是后来受到了法轮功的蛊惑,误入了歧途,我们不要唾弃她、指责她,而是应该挽救她,归根结底这些罪行都应算到李洪志的头上
16#
发表于 2012-8-21 19:38 | 只看该作者
轻舞飞扬 发表于 2012-8-20 15:40
其实我觉得王红英也是一名受害者,原本也曾坚持丧偶不嫁,独自把孩子教育成人,只是后来受到了法轮功的蛊惑,误入了歧途,我们不要唾弃她、指责她,而是应该挽救她,归根结底这些罪行都应算到李洪志的头上

好象李洪志是不承认男女双修的,说他这一门里没有男女双修,请问楼上为什么会认为“归根结底这些罪行都应算到李洪志的头上”?
17#
发表于 2012-8-22 15:18 | 只看该作者
盘古 发表于 2012-8-21 19:38
好象李洪志是不承认男女双修的,说他这一门里没有男女双修,请问楼上为什么会认为“归根结底这些罪行都应算到李洪志的头上”?

楼上,我算看明白了,王红英是为了给师父送钱赎债赎“业果”,或者觉得自己的业果太重而希望能有更快更便捷的方法能摆脱李大师所说的业果或罪孽的束缚而选择了“同修”的方法,从这一点来说这王红英确实是被蒙骗的被害人,而这些思想的源头还不是拜李大师的蛊惑所赐?所以归根结底是李洪志的那些理论导致的,当然应该算在李的头上了啊
18#
发表于 2012-8-22 20:21 | 只看该作者
淋壶冲 发表于 2012-8-22 15:18
楼上,我算看明白了,王红英是为了给师父送钱赎债赎“业果”,或者觉得自己的业果太重而希望能有更快更便捷的方法能摆脱李大师所说的业果或罪孽的束缚而选择了“同修”的方法,从这一点来说这王红英确实是被蒙骗的被害人,而这些思想的源头还不是拜李大师的蛊惑所赐?所以归根结底是李洪志的那些理论导致的,当然应该算在李的头上了啊

您说您看明白了,我好象还是不太明白。
人的思想是很复杂的,即使是当事人自己反省的文字里也不一定能真的能说出或者说清自己陷入传销和双修的原因。这样的情况再由楼主解读加工成文字,再经过您对故事的解读,可能真相已经和您认为的“王红英是为了给师父送钱赎债赎“业果”,或者觉得自己的业果太重而希望能有更快更便捷的方法能摆脱李大师所说的业果或罪孽的束缚而选择了“同修”的方法”偏离很多了!您说的这些思想源头确定存在吗?
不可否认,这个人如您所说,是受到了李洪志的蛊惑,李洪志要为此承担。我们姑且认为她已经被蛊惑到不用为自己的错误承担、不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程度。如果没有“男女双修”的邪法在世上流传,她会有今天这个情况吗?如果没有害人的传销组织,她又如何能陷入传销?何以这些罪行归根要由李洪志独亨?传销组织和双修邪法这些因素就不应该从李大师这里分一杯羹?
19#
发表于 2012-8-23 15:39 | 只看该作者
所谓的双修应该是根本没有科学依据的 淫乱的借口吧 根本不信
20#
发表于 2012-8-24 09:32 | 只看该作者
盘古 发表于 2012-8-22 20:21
您说您看明白了,我好象还是不太明白。
人的思想是很复杂的,即使是当事人自己反省的文字里也不一定能真的能说出或者说清自己陷入传销和双修的原因。这样的情况再由楼主解读加工成文字,再经过您对故事的解读,可能真相已经和您认为的“王红英是为了给师父送钱赎债赎“业果”,或者觉得自己的业果太重而希望能有更快更便捷的方法能摆脱李大师所说的业果或罪孽的束缚而选择了“同修”的方法”偏离很多了!您说的这些思想源头确定存在吗?
不可否认,这个人如您所说,是受到了李洪志的蛊惑,李洪志要为此承担。我们姑且认为她已经被蛊惑到不用为自己的错误承担、不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程度。如果没有“男女双修”的邪法在世上流传,她会有今天这个情况吗?如果没有害人的传销组织,她又如何能陷入传销?何以这些罪行归根要由李洪志独亨?传销组织和双修邪法这些因素就不应该从李大师这里分一杯羹?

如果一个人有了杀人的想法,然后去找一把刀,或是一把枪,去实现他的想法.实施了杀人的犯罪行为.
是这个杀人的想法导致了他的犯罪,是确切无疑的吧. 然后是用刀还是枪实现的,很重要么?

同样的道理.我认为李洪志的蛊惑让王红英走上了错误的路,即使没有传销 、没有双修,也会有直销啊单修啊什么的其它方式让她出问题。
21#
发表于 2012-8-24 15:17 | 只看该作者
淋壶冲 发表于 2012-8-24 09:32
如果一个人有了杀人的想法,然后去找一把刀,或是一把枪,去实现他的想法.实施了杀人的犯罪行为.
是这个杀人的想法导致了他的犯罪,是确切无疑的吧. 然后是用刀还是枪实现的,很重要么?

同样的道理.我认为李洪志的蛊惑让王红英走上了错误的路,即使没有传销 、没有双修,也会有直销啊单修啊什么的其它方式让她出问题。

犯罪意图虽然有外因的影响,但是王红英自身的因素至关重要。她之所以会走上违法犯罪的歧途,你能说不是深受”法轮功“邪教的蛊惑么?犯罪工具是啥一点都不重要,重要的是一个人的自身,她内心在想啥,她想要做啥,不是么?
22#
发表于 2012-8-24 21:5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盘古 于 2012-8-24 21:59 编辑
淋壶冲 发表于 2012-8-24 09:32
如果一个人有了杀人的想法,然后去找一把刀,或是一把枪,去实现他的想法.实施了杀人的犯罪行为.
是这个杀人的想法导致了他的犯罪,是确切无疑的吧. 然后是用刀还是枪实现的,很重要么?

同样的道理.我认为李洪志的蛊惑让王红英走上了错误的路,即使没有传销 、没有双修,也会有直销啊单修啊什么的其它方式让她出问题。


我这样来解读您的回复,您看对吗?
1、听信了李洪志的话(蛊惑),当事人必然会以某种方式出问题;(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
2、因为上一条的原因,追随者出的问题一定是因为李洪志的蛊惑;(哪怕是双修这种李洪志明确否定的事情)
3、这些人出问题的时候,都是因为来自李洪志蛊惑出来的思想,没有其它的思想根源。
23#
发表于 2012-8-27 10:24 | 只看该作者
瘸拐李 发表于 2012-8-24 15:17
犯罪意图虽然有外因的影响,但是王红英自身的因素至关重要。她之所以会走上违法犯罪的歧途,你能说不是深受”法轮功“邪教的蛊惑么?犯罪工具是啥一点都不重要,重要的是一个人的自身,她内心在想啥,她想要做啥,不是么?

一个人受到别人的唆使、蛊惑、欺骗而从事了一些不好的事情,你就能说这个人的自身是邪恶的吗??难道教唆犯就不要承担法律责任了吗??有的时候一个人作出的事情往往并不是她真想造成这样的结果。
24#
发表于 2012-8-27 10:43 | 只看该作者
盘古 发表于 2012-8-22 20:21
您说您看明白了,我好象还是不太明白。
人的思想是很复杂的,即使是当事人自己反省的文字里也不一定能真的能说出或者说清自己陷入传销和双修的原因。这样的情况再由楼主解读加工成文字,再经过您对故事的解读,可能真相已经和您认为的“王红英是为了给师父送钱赎债赎“业果”,或者觉得自己的业果太重而希望能有更快更便捷的方法能摆脱李大师所说的业果或罪孽的束缚而选择了“同修”的方法”偏离很多了!您说的这些思想源头确定存在吗?
不可否认,这个人如您所说,是受到了李洪志的蛊惑,李洪志要为此承担。我们姑且认为她已经被蛊惑到不用为自己的错误承担、不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程度。如果没有“男女双修”的邪法在世上流传,她会有今天这个情况吗?如果没有害人的传销组织,她又如何能陷入传销?何以这些罪行归根要由李洪志独亨?传销组织和双修邪法这些因素就不应该从李大师这里分一杯羹?

请你明白我的意思,首先,我并没有说王没有责任,一个人做错事了肯定要付出代价,我只是说王也是邪教“法轮功”的受害者,我们不应该只是过于专注追究、谴责眼前王所做是一些过错,而是从长远的角度来看,我们要追究根源,是什么使曾经的一位独自守贞培育儿子的母亲变成了现在这样,是从她学了“法轮功”之后,是“法轮功”的歪理邪说才使她变成这样的,难道把这笔帐算到李洪志头上有什么不对吗?
只是单纯的处理王对社会的影响只是一点点,只有彻底的清除邪教,揭露李洪志的丑恶面目,才能拯救更多的人
25#
发表于 2012-8-27 21:09 | 只看该作者
轻舞飞扬 发表于 2012-8-27 10:43
请你明白我的意思,首先,我并没有说王没有责任,一个人做错事了肯定要付出代价,我只是说王也是邪教“法轮功”的受害者,我们不应该只是过于专注追究、谴责眼前王所做是一些过错,而是从长远的角度来看,我们要追究根源,是什么使曾经的一位独自守贞培育儿子的母亲变成了现在这样,是从她学了“法轮功”之后,是“法轮功”的歪理邪说才使她变成这样的,难道把这笔帐算到李洪志头上有什么不对吗?
只是单纯的处理王对社会的影响只是一点点,只有彻底的清除邪教,揭露李洪志的丑恶面目,才能拯救更多的人

我们要追究根源,是什么使曾经的一位独自守贞培育儿子的母亲变成了现在这样,是从她学了“法轮功”之后,是“法轮功”的歪理邪说才使她变成这样的,难道把这笔帐算到李洪志头上有什么不对吗?
李洪志的歪理邪说是如何把她变成这样的,您能说得再详细一些吗?比如说哪些歪理邪说导致她走入了双修,哪些导致她参与传销……。
如果这个人当初没走入法轮功,在她今后的生活中就不可能出现类似的事吗?(如乱搞男女关系,走入传销)


我同意您说的“只是单纯的处理王对社会的影响只是一点点,只有彻底的清除邪教,揭露李洪志的丑恶面目,才能拯救更多的人。”但是,如果我们为了“揭露李洪志的丑恶面目”而失去了正直的立场,臆测、虚拟因果关系,或者极端地归罪于李洪志,把不属于李洪志的问题也加在李洪志的身上,我们也可能会让“拯救更多人”变得困难。所谓正直舍方便,我觉得立于中道的正见更有力量穿透邪见,引起迷中人的思考;如实、理智地说清“法轮功”中的各种现象,才能最少地减小排斥,增加和“法轮功”练习者沟通的机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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