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辩证法 透视“法轮功”

 

  经常有“法轮功”练习者问,对于一个理论或学说,到底有没有衡量正邪、对错的原则?回答当然是肯定的。其实,大到宇宙本身,小到微观粒子,无论宇宙中的事物与现象多么纷纭复杂,它们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却只有一个,这就是矛盾规律,又称对立统一规律,它是辩证法的实质与核心。

  无论是微观世界还是宏观世界,包括我们的身心,都是多种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缺少一个条件就不能产生。比如,一棵树的生长就是由种子、养料、阳光等诸多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一张纸,是由于人们有用纸的种种需要,筹备了造纸的种种原料,经过种种制造工艺,最后才有纸这一事物的出现。种瓜能得瓜,有种子是主要原因。另外,还必须有阳光、水、空气、适合的温度等等作为辅助条件,瓜才能够生长,上述条件缺一不可。在瓜的生长过程中,不断地进行着新陈代谢,从而完成发芽、开花、结果、死亡的全过程。可见,宇宙中的万事万物不仅都是矛盾的产物,而且都处于无穷无尽的运动变化之中,没有一成不变的事物。旧的事物灭亡,新的事物产生,新旧更替,就构成了事物的不断变化与发展。

  矛盾规律是一切事物普遍遵循的最基本的永恒规律,是放之天地四海而皆准、贯通古今未来而不变的宇宙真理,因此,只有这一规律才配称作“宇宙大法”。下面,我们就运用矛盾规律来看一看自诩“宇宙大法”的“法轮功”之邪教真面目。

  一、无“原始”之说

  在李洪志的“大法”中多次提到“本源物质”、“原始物质”等说法。

  “真善忍就能够把最本源的物质——最本源的那个东西还不能完全叫其物质,把最本源的东西聚合成原始最微小的原始物质。”(《转法轮·卷二》)

  根据矛盾规律,任何事物与现象,都是由多种条件共同作用而产生的,没有只有一个因素构成的事物,即使是事物中的某一个条件,也是由诸多条件构成的。因此,任何事物都是无限可分的,没有原始物质可求。

  在《庄子·天下》中有“一尺之捶,日取其半,万世不竭”的名言,也说明了任何事物都是无限可分的。毛泽东也从辩证法的角度认同这种无限可分的观点。1964年8月18日,他同哲学工作者谈话时说:“列宁讲过,凡事可分。举原子为例,不但原子可分,电子也可分。”又说:“电子本身到现在还没有分裂,总有一天能分裂的。‘一尺之捶,日取其半,万世不竭’,这是个真理。不信,就试试看。如果有竭就没有科学了。”

  哲学对科学具有指导意义。根据矛盾规律可以从理论上说明,以往科学界一直在寻找的真正不能再分的“原子”,或者组成万事万物的真正不可再分的、最基本的本源要素——“元素”,都是不存在的,现代物理学的研究成果也证明了这一点。

  另外,宇宙及其宇宙中的一切事物,都处于无穷无尽的运动变化之中,根本就没有开始,任何寻找第一因的努力都是徒劳的。因为,任何第一因的本身,也都是由众多条件共同作用下才产生的。第一因必有诸多前因!过去无始,未来亦无终。即使现代科学所讲的“宇宙大爆炸”理论,科学家们也并不否认是多种条件综合作用的结果,“爆炸”只是物质运动过程中的一个状态罢了,从根本上讲,时空是无始的。既然无始,那么自然也就没有真正的“原始物质”可求了,李洪志的“原始”说只是哗众取宠的谎言!

  二、宇宙非神创

  李洪志大肆宣扬神创论,其目的无外乎是为了给自己披上“创世主”的神圣外衣。他鼓吹说:

  “人真的是神造的。”(《长春讲法》)

  “在这个层次中,这个人就应该毁灭,消灭掉了。可是那些大觉者们出于大慈悲心,就特意造出了这么一种空间,就象(像)我们人类社会这个空间。”(《转法轮》)

  “我对着空间一说形成什么,马上就形成了。还可以随意造出任何东西,在空中一画就会形成,但是在另外空间。”(《转法轮·卷二》)

  “任何生命也都是法给开创的,你们生存的环境和方式都是法给开创的。”(《长春讲法》)

  然而,任何事物都是由众多的原因与条件共同作用而产生的,没有什么东西的产生,仅仅是单一原因的结果。宇宙的产生也是一样,绝非仅仅是一个原因的结果,那种认为世界是某一个“创世主”的杰作的观点,严重地违背了矛盾规律,犯了“单因论”的错误。况且,说有一个绝对的精神是宇宙的创造者,或者说“这个大法不管他有多大,我不在其中;你们任何生命都在其中”(《长春讲法》),都是非常明显的客观唯心主义宣传。

  另外,一切事物都处于无穷无尽的运动变化之中,宇宙也不例外,它既无始亦无终,既然连开始都没有,怎么可能存在一个使其开始的创世主呢?

  三、没有“元神”存在

  根据矛盾规律,一切事物都是由种种的要素和条件所构成的,而构成事物诸要素中的任何一个要素,又是由各种要素构成的,没有只由一个恒常不变的要素构成的事物。因此,在任何事物中,都没有单独存在的、不变的唯一因素,即没有一个“决定这个事物是这个事物”的永恒不变的“元神”存在。退一步说,假设有“元神”存在,那么这个“元神”也一定是多种因素构成的事物,这样说来也就不存在所谓独立的“元神”了。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万事万物乃至我们的身心,都在刹那之中发生着无数的生灭变化,宇宙既没有独立存在的“神”为主宰,任何生命也没有独立存在的“元神”为灵魂。现在的我,与一秒钟之前的我是不同的,没有一个不变的“我”、“精神”或“灵魂”存在。可见,李洪志那种所谓的“我们人是有元神的”(《转法轮》)说法,即认为在身体之内有一个不变的“元神”或“灵魂”存在的说法,严重地违背了矛盾规律。

  对于“法轮功”来说,“修成无私无我,先他后我的正觉”(《精进要旨》),只是一句装点门面的口号式的宣传罢了。一方面标榜要修成无私无我,而另一方面却又顽固地认为有一个不变的“我”或“元神”存在,这样的理论只能使人变得更加自私自利,怎么可能达到无私无我呢?骗人而已!

  当有人问“为谁而存在”时,李洪志说出了自己的心里话:“你要为你自己而存在!”(《长春讲法》)这与“但为大众得离苦,不为自己求安乐”的无私无我的博大精神实在是大相径庭!李洪志有一首题为《觉者》的打油诗是这样说的:“常人不知我,我在玄中坐;利欲中无我,百年后独我。”(《洪吟》)整个诗中哪句话离开了“我”?

  四、既无“不灭”,亦无“全灭”

  矛盾是事物产生、发展与灭亡的根本动力所在。任何事物内部都包含着矛盾,矛盾的各个方面既互相联系、互相依存、互相渗透,又互相分离、互相排斥、互相否定,这种矛盾双方的既统一又斗争,推动着事物的运动、变化与发展。因此,对于任何事物与现象来说,运动是绝对的,静止是暂时的、相对的。宇宙中的万事万物都处于无穷无尽的运动变化之中,旧的事物灭亡,必然会有新的事物产生,新旧更替,就构成了事物的不断变化与发展。所以,既没有“不变不灭”的现象,也没有“一灭全灭”的事物。

  李洪志所说的“人死了,元神不灭”(《转法轮》),就是认为人死后有一个不灭者存在,也就是认为人有一个类似于灵魂的独立不变的“元神”存在,这从根本上违背了矛盾规律。既然连“元神”都不存在,怎么能有“元神不灭”呢?

  其实,在刹那之中,任何事物都发生着无数的(可能是微小的)生灭变化,毫无暂停之时。即便是分析到最短的时间单位,事物都处于即生即灭之中。我们使用的器具,看起来似乎是静止不变的,事实上,它们都在刹那中损耗着,甚至构成器具的微观粒子,也都在高速运动变化着。我们的身心也是一样,也都在刹那之中发生着无数的生灭变化。没有绝对不变、不灭的事物存在。以为有恒常不变、不灭的事物存在的见解,严重违背了矛盾规律。类似的错误说法还有,李洪志说把人的这个肉体修成“不坏之体”,“走出了世间法就是不坏之体。佛体能坏吗?”(《转法轮》)还说要从肉体中修出一个“金刚不坏之体”:“金灿灿的元婴坐在金色莲花盘里,很漂亮。那就是金刚不坏之体……”(《转法轮》)

  其实,一切事物都是变化的,哪有不灭、不坏的事物存在呢?没有永远不变、不灭的事物存在。同样事物也不是“一灭全灭”,而是旧的事物灭亡的同时,产生了一个新生事物,新事物不断代替旧事物,就构成了事物的更替变化。因此,那种认为一个事物灭亡了,就什么都没有了,“一灭全灭”的说法也是严重违背物质不灭的哲学基础——矛盾规律的。李洪志编造的“形神全灭”说,即“死亡时形神全灭,彻底的不存在了”(《精进要旨》),只不过是为了恐吓、威逼世人,以便使人们都拜倒在他脚下罢了。

  由上述可见,既无“不灭”,亦无“全灭”。“法轮功”同时持有“不灭”与“全灭”两种极端片面之见,因此既是邪恶的,又是极端的!

  五、生命在本质上是平等的

  根据矛盾规律,任何事物都是由矛盾构成的,而在现象(特性)上不同甚至完全对立的事物又会作为一对矛盾而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在统一整体这一层面上,对立的事物有着共同的本质(共性),就如黑马与白马都是马一样,因此,矛盾规律又称对立统一规律。从根本上讲,宇宙中的一切事物在终极本质上都是一致的。

  对立统一规律是“讲人权、讲平等”的哲学基础,而“讲人权、讲平等”是从本质上讲的,不是讲现象。从本质上讲,无论是男人还是女人,也无论是黑人还是白人,都完全具有人的共同本质,都是完全平等的。

  然而,为了给自己披上“天生圣人”的外衣,李洪志却强调“人与人是不平等的”,他说:“为什么人生出来还有男有女?长得还不一样呢?有人生出来是有病的,畸形的,(人与人)不是一样的。”(《转法轮》)

  这种说法无疑是在为种族歧视的恶势力张目。由对立统一规律所衍生出的生命平等观,超越了一切由不平等观念所导致的歧视观念与行为:种族歧视(认为某个人种或民族优于其他种族)、性别歧视(认为某种性别优于另外一种性别,通常认为男性优于女性)以及物种歧视(认为某个物种,通常是人类,优于其他物种)等等。近百年来,种族平等与性别平等已经逐渐、广泛地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认同,物种平等也已被一些国家作为新的文明与道德标准所接受,有些国家还颁布了各种形式的动物权利保护法案等等。显然,李洪志的“常人过分地做这样的事情,把动物和人划同等,那就等于在污辱你自己,就等于在骂人自己。践踏人类的尊严”(《欧洲讲法》)说法,按照文明社会中的最新道德标准来看,也是不折不扣的邪说,因为这种说法严重地违背了对立统一规律。

  以上仅举数例,说明“法轮功”违背矛盾规律的本质,虽仅仅是冰山一角,但通过本文的简单介绍,相信人们已经可以看清李洪志其人的虚伪与无知,以及“法轮功”邪教的邪恶与荒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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