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密的组织 邪恶的政治

 

  在新闻媒体上,披露“法轮功”具有严密的组织和隐秘的政治企图的报道,不可谓之不多,也不能说不够详尽,但是,还是有极少数冥顽不化之徒,不仅不听不闻、不思反省,反而鼓动如簧之舌,搬弄是非,继续为“法轮功”邪教组织涂脂、张目,以图推翻铁案。为正视听,现就与此有关的几个问题予以剖析。

  一、严密的组织

  1.司令部与后勤部

  “法轮大法”研究会,负责指挥并管理“法轮功”的组织活动和经济运作。

  李洪志曾经有如下指示:“这些东西(钱)统一由法轮功研究会管理。总站、分站、辅导站都不准动钱的。咱们法轮功研究会作任何事情都经我同意了他们才做的。”(《大法义解》)

  2.最高统帅

  李洪志,自封为“法轮大法”研究会会长,全面负责指挥“法轮功”的一应事宜。如果有文件或指示,会通过互联网、电话以及传真等现代化的通讯手段,迅速地层层下达,直至每一个“法轮功”练习者。特别是国际互联网,以其方便、快捷、经济等特点,成为“法轮功”组织互相联络、发布信息的首选途径。李洪志对此也是供认不讳的:“大家知道Internet互联网,这个东西在全世界是非常方便的,说哪里要开会的时候,就在网上打出来,全世界很多地区的人也就知道了。”(《悉尼会见新闻媒体》)

  而对于全面统领、指挥“法轮功”组织一事,请看“最高统帅”李洪志的供词:

  “为指导修炼,我不在的情况下,一切事宜均由我们法轮功研究会统一作出决定,统一带领大家修炼。以前研究会作出的一切决定都是经过我同意的,我就是在任何地方,他们作出什么决定也是通过电话、传真和我取得联系之后他们才作出的。”(《大法义解》)

  然而,在1999年5月2日,李洪志却通过悉尼的新闻媒体向全世界撒谎说:“我没有领导任何人……我平时和他们没有任何接触。”(《悉尼会见新闻媒体》)请问,李洪志真的忘记了“法轮功”研究会作出任何决定都要向他请示吗?

  除了作为头领的李洪志之外,“法轮功”还有其喉舌与眼目。上面提到的“法轮大法”研究会以及“法轮功”国际互联网的官方网站等,无疑是充当了喉舌的角色;同时,根据李洪志的指示,“法轮功”组织的一些骨干分子作为“眼目”打进党和国家的某些要害部门,有组织、有计划地窃取并泄露了大量国家机密,仅绝密级文件就有20件之多。

  李洪志虽然表面上也经常讲要维护常人社会状态,“(如果)严重干扰常人社会,破坏常人社会状态。国家机密都不能保住”(《转法轮》),然而,那只是表面上善的伪装,究其实质,“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所作所为(其实远不止泄露国家机密)已经极其严重地破坏了常人社会的状态,同时这也是对所谓的“法轮功”“对政治不感兴趣”、“不参与政治,不干预社会”的最好反证!

  3.严密的组织机构

  在“法轮大法”研究会的统一指挥下,各国设有“法轮大法”佛学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辅导总站、分站、辅导站以及练功点和小组等,还有海外联络组、功理功法部和信息资料部等等机构。

  在口头上,虽然李洪志一再声称“法轮功”没有组织,但是,他和他的“弟子”们太希望“法轮功”组织能够被登记注册了,而且最好是由国家一级来进行注册。李洪志非常清楚,这比在一万个省里得到注册还要强得多,因为“法轮功”追求的就是高层次!在《给北京老学员的信》中,李洪志说出了他的心里话:“如果能够独立注册最好,由北京统一向国家注册登记,各地不要单独注册登记或申报。”

  关于“‘法轮功’没有组织”,还是让我们来看一则滑稽可笑、不打自招的《公开声明》吧,它是由美东法轮佛学会、美国西部法轮佛学会和加拿大“法轮大法”学会在1999年6月8日共同签署的,内容如下:

  “纽约‘世界日报’在六月八日C2版面上报道了一位吴姓的上海商人打着法轮功弟子的旗号在美国申请政治庇护一事。此人纯属钻法轮功事件的空子,企图利用法轮功达到个人移民的目的。因为真正的法轮功学员是绝不会做出这种事情的。而且在世界各地的法轮功负责人都在正面地与当地中国驻外大使馆或领事馆接触交涉。法轮功的问题是群众与公安部门之间的问题,而不存在这种政治庇护问题。如果真有此种情形,法轮功学员会通过当地法轮功辅导站以及当地的法轮大法佛学会出据证明办理。所有打着法轮功弟子的旗号以个人名义在美国申请政治庇护的人,都是冒充的法轮功弟子或者蓄意给法轮功抹黑的别有用心的人。特此声明。”

  只要读一读这则声明,“法轮功”有没有组织就一目了然了。“法轮功”非但是有组织的,而且其组织把业务都办到国外去了!

  4.严格的组织管理

  对于“法轮功”的组织管理,不仅是有明文规定的,而且各级组织都任命有相应的负责人和骨干:研究会会长、各国佛学会会长、秘书长、总站站长、分站长、辅导员、小组长等。另外各级组织还设有信息资料员、通讯联络员等等。各级组织的负责人之间有明确的隶属关系,有明确的任免与管理权限,上一层有权撤换或指派下一层骨干、辅导员以及站长等的职务,而下一级要绝对服从上一级领导,认真执行上一级的指示。说自发地组织几个人练,不行!必须受总站的领导,或者由总站派辅导员来。“法轮功”根本不是也不可能是自发的群众性活动团体,任何一个辅导员、站长甚至小组长都是记录在案的,绝对没有不受任何辅导站指挥与管理的练功点存在,辅导员是上级任命的,他必须绝对听从上级的指示与安排,认真贯彻上级的指示精神,如果辅导员有不同的意见或看法,一定被撤换。这难道还不是严密的组织?请看:

  “在辅导站的管理上,已经有明文规定,大家就是按这个规定去做的。成立辅导站也是有条件的,也对大家说了,把新的辅导站报北京或几个大的辅导站,特别是省或大城市的辅导站,在它行政范围之内的,比如贵阳市辅导站,就要把贵州省负责起来,各个县的辅导站就要及时与他们取得联系。”(《大法义解》)

  “我们辅导站的站长都是由我们研究会批准的,大多数都是我亲自任命的、指定的。”(《大法义解》)

  “我们过去有这么个规定:凡是各地省市有这么做的辅导站站长都得换人,绝对不能留。”(《大法义解》)

  “不符合法轮大法辅导员的标准就不行,我们就得把他撤下来。”(《大法义解》)

  “辅导员的更换那是随时随地都能做的。”(《大法义解》)

  “各地辅导站、总站及学会为大法负责,有权更换一切辅导员及分站长,所以有时会根据不同情况替换负责人。”(《精进要旨》)

  “我不在的情况下,研究会作出的决定,我们全国各地辅导站都要听从、执行。作为一个辅导员那就更责无旁贷了。”(《大法义解》)

  “我告诉大家,我们无论做什么事情,得配合辅导站去做,不能自己想怎么干就怎么干,这是一;第二,我也告诉你们,辅导站做的事情,也都是我不在的情况下,是请示了北京研究会同意下做的……不能各行其是……”(《长春讲法》)

  可见,李洪志说“法轮功”“是完全自愿的、松散的,你来你就来,不想来就随其自便”(《新加坡讲法》),只是在自欺欺人罢了,至少“法轮功”的组织机构绝对不是松散的!站长、辅导员、组长能各行其是吗?能想来就来,想走就走吗?绝对不能。

  5.明确的规章制度

  为了使“法轮功”的组织严密化、规范化,李洪志还制定了《对法轮大法辅导站的要求》、《法轮大法弟子传法传功规定》、《法轮大法辅导员标准》和《法轮大法修炼者须知》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李洪志自己也说:“我们辅导站的管理,过去一直是有明文规定的。”(《大法义解》)

  此外,通过所谓的“经文”、“信件”、“通知”和“公告”等形式,李洪志还不定期地向“法轮功”组织发出有关指示和指令。比如,签署李洪志“同意,快发!”字样的《关于严格清理私自流传非大法资料的通知》,签有李洪志“转发各地辅导站”字样的《给大法石家庄总站的信》等等。

  6.众多的宣传形式

  为了加强对“法轮功”练习者的控制,牢固其既有的组织成员,各辅导总站、练功点经常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各种非法集会和活动,这些活动主要是一些所谓的学习班、培训班、辅导班、集体练功、弘法会、交流会、书画展、周年庆典等活动。通过这些活动,不仅可以广泛宣传李洪志的歪理邪说,而且可以不断地扩大其组织和队伍,还可以控制人们思想,搜刮信众钱财,甚至达到秘密结社的目的等等。李洪志说:

  “最好的弘法形式就是集体炼功和法会。”(《瑞士讲法》)

  “我们也选择了大家集体炼功这样一种形式。”(《转法轮法解》)

  “我们众多人的炼功场面就是最好的弘法。你为什么不去支持它一下呢?”(《新加坡讲法》)

  “交流会对我们学员的提高和促进作用是能够有很大好处的,同时也能弘法……”(《北美讲法》)

  除此之外,“法轮功”组织还通过报纸、杂志、电台和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以及互联网、自办小报等形式大力宣传李洪志的邪说。比如:

  “各地辅导站为了学员炼功,先后搞了一些小报之类的,如‘法轮大法在长春’,‘法轮大法在北京’,‘法轮大法在武汉’,等等。”(《大法义解》)

  对此,李洪志不仅是同意的,甚至还经常提出建议。比如:

  “当然我们有的时候学员个人的行为登登报纸,叫别人知道知道,也能够使很多人得法,我也不否定这种形式,能够使那些有缘人知道。”(《瑞士讲法》)

  “采取报纸或者杂志之类的,写一篇文章这样做(指宣传、介绍‘法轮功’),当然也是在弘法,这一点是肯定的了。”(《瑞士讲法》)

  “同时我们也应该叫更多没有得法的人得法。我告诉大家,白人中,还有其他人种许多可度之人没得到法。”(《北美讲法》)

  甚至当有人问“不主动去帮助与我无缘的人,包括弘法”是否做错了时,李洪志回答说:“做错了。”(《瑞士讲法》)

  然而,李洪志却极力装出一付清高的样子,否认“法轮功”有任何的宣传形式,说那些都是在玷污自己,要说有的话,只是有一些个人行为罢了。他说:

  “但也有极少的学员宣传过大法,但都是个人行为,个人为法做好事。所以,如果我们大法本身利用任何宣传形式来宣传自己,都是玷污自己,所以我们没有走这样的路。说我是学员我又是报社的记者或者我是编辑,我就想宣传法,那是个人行为。我们的法没有要求这样做。个人行为,个人愿去做,那是个人那颗心;个人想做好事,这个与我们整体的法没有关系。”(《北美讲法》)

  实际上,这是李洪志在割裂部分与整体之间的关系!没有部分哪来的整体?假设真的存在与整体无关的个人行为,那么,李洪志所说的“因为每一个学员在常人社会中的表现,都是代表着法轮大法的形象……”(《新加坡讲法》)就应该是错误的说法了!

  请问,“法轮功”到处搞书画展、交流会以及集体练功、弘法等等,那不是宣传吗?集体围攻电台、电视台、报社甚至中南海等等,不也说是最好的法会、最好的宣传吗?这不是比其他所谓的“邪功”有过之而无不及吗?如果每一个人都在做着同样的事,还能说是个人行为吗?李洪志不支持、不同意,谁敢自作主张呢?能允许有不符合李洪志想法的个人行为存在吗?假如真的有不符合李洪志想法的个人行为存在的话,那就不会被承认是“法轮功学员”的,不仅要撤掉换其所任的“法轮功”职务,还会有“法轮功”各级骨干来找其谈话、纠偏,要求向世人公开道歉等等。这样的事还少吗?不要自欺欺人了!

  二、邪恶的政治

  1.“法轮功”的政治

  学习过辩证法的人都知道,矛盾规律是辩证法的根本规律,是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所谓矛盾,就是指事物内部包含着的既互相联系、互相依存、互相渗透,又互相分离、互相排斥、互相否定的方面和倾向。矛盾是事物存在与发展的源泉与动力。世界上的一切事物和现象,无论是微观的还是宏观的,甚至银河系以外的任何其他星系不仅都是由各种微粒构成的,也都是依靠各种条件而存在的,都包含着多种矛盾。各种矛盾的双方又统一又斗争,推动着事物的运动、变化与发展。对于这些事物来说,运动是绝对的,静止是相对的。这是超越时空的普适真理,不仅是人间的理,也是天上的理,即宇宙的理。

  李洪志为了达到他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首先就要编造一整套的歪理邪说,作为他大肆欺骗信徒的工具。他不仅把自己胡乱编造的东西说成是宇宙的理,“这是宇宙的理,是从来没有讲过的真法。”(《精进要旨》)而且,在抬高自己的同时,还极力贬低、否认人类一切智慧的结晶。比如,在1994年5月长春第七期“法轮功”传授班上,当有人问起“辩证法是什么层次的法”时,李洪志反复强调,辩证法只是低层次的人的法。

  然而,1999年5月2日,在悉尼会见新闻媒体时,当记者问:“你是否认为你的学说高于中国共产党的学说?你是这样告诉人家的吗?”李洪志却又撒了一个大谎说:“我不牵涉这些事情,政治的东西我一概不牵涉。”如果不是健忘的话,那一定是李洪志瞪着眼睛胡说了。

  李洪志口口声声强调“法轮功”不参与社会政治,实际上只是在施放烟幕,以图掩人耳目、混淆视听,从而掩盖其真正的政治企图罢了。其实,在李洪志“法轮大法”的字里行间是不难看出其涉政图谋的,只是“法轮功”练习者“身在此山中”,不识其真面目罢了!

  李洪志曾痴人说梦般的说:“宇宙大法从最高到最低一层是贯通的、完整的,要知道常人社会也是一层法的构成啊!”“常人社会的领导工作要都是我们这种能放下个人名、利的人去干,那将会给人民带来多大的好处呢?”(《精进要旨》)

  可见,讲不参与政治,只是李洪志欺骗世人的一个幌子而已,他骨子里是希望“法轮功”练习者都能走上“常人社会的领导工作”岗位,并且以他的“宇宙大法”来“统治”国家的。这直接反映了李洪志的政治野心与政治愿望。他期望着他所编造的“大法”,即使不能在人类社会的政治舞台上给他带来一席之地,最起码也要增加其在与人类社会对抗中的筹码。

  为了给“法轮功”邪教组织与社会对抗、向人民政府叫板提供理论根据,李洪志还编造了所谓“天上的佛对天上的魔”所进行的“圣战”的说法。其实,即使是佛教对于政治、战争与和平,同样也有清楚的论述,佛教倡导的是和平,不赞成任何斗争形式的所谓护法,更没有任何可以称为“圣战”或“正义之战”之类的东西。无论李洪志编造“慈悲”、“用善的一面”或其他什么虚伪名目,其目的都是为了掩盖憎恨、恶毒、狡诈,也都会成为他为私为我的最好理由与借口。

  说绝对不参与政治,那只是李洪志想作政客的一种伪装罢了。他说“有的那个宗教的政客为了什么独立、领土,甚至于为了什么地位在搞政治……”(《北美讲法》)然而,李洪志不也在为“法轮功”取得社会地位,为取得“国家正式注册”而努力吗?不也希望社会的承认吗?这些是不是政治?常人是在搞政治,那么,干涉了常人社会的政治,就不是在搞政治吗?希望谁都别管“法轮功”的事,希望独立于社会,自己另搞一个组织团体,这难道不是政治吗?请李洪志不要忘记自己所说的“佛、神他要的是天国世界,为什么要争人的世界呢?”(《北美讲法》)还是言行一致的好!

  2.“法轮功”的邪教本质

  实际上,“法轮功”的政治是以其邪恶的说教为根本的,或者说,“法轮功”的政治本质就是邪教!因为无论“邪教”一词是定义为“邪恶的说教”也好,还是定义成“邪恶的宗教”也罢,“法轮功”都是邪教。

  如果把邪教一词定义为邪恶的说教,那么根据前面详尽的举证,毋庸置疑,“法轮功”是邪恶的说教可谓是铁案如山了。而如果把邪教一词定义为邪恶的宗教,也就是把宗教分成正教与邪教两种,那倒是需要简单说几句了。

  首先,“法轮功”是邪恶的这一点那是无庸质疑的了。

  其次,“法轮功”是不是宗教呢?虽然为了掩盖“法轮功”的邪教本质,李洪志不择手段地否认“法轮功”的宗教性质,或者贼喊捉贼,或者指鹿为马,以图混淆是非,然而,这只能欲盖弥彰。实际上,无论李洪志如何去定义宗教一词,“法轮功”都难逃其自定的规范。下面,让我们根据“法轮功”自己在掩盖其宗教本质时常常提及的几点辩护理由为视角,来看一看它的邪教本质吧。

  第一,宗教,或信仰证悟绝对存在的觉悟者,或信仰宇宙有一个创造者,或信仰有一个主宰者、决定的精神,也就是主或神,即教主的存在。从这个角度说,“法轮功”显然是宗教,因为没有人会否认李洪志是“法轮功”练习者信仰的唯一对象。

  第二、宗教都有其教化与信仰的宗旨或道理,即教义。那么,现在世界上所有传出的各种教派,无论是正是邪,多少万种,都是宗教,“法轮功”自然也不能例外,除非“法轮功”练习者否认李洪志有他的“法轮大法”。

  第三、“法轮功”“大部分是在常人中修炼,他就不是宗教”(《大法义解》),这是李洪志经常提到的一点理由。实际上这是在否认“法轮功”具有信众或者教团的狡辩之辞。在家信众就不是信众?有组织的在家信众就不算教团?在世界上,各种各样的宗教“大部分是在常人中修炼”的是少数吗?为什么称它们是宗教呢?没有出家人也不能说它们不是宗教。

  诚然,传统的正教一般都有出家人,比如,佛教有僧尼;天主教、基督教有牧师等等。但是,这些正教并没有说,他们的信仰者都必须出家,他们的绝大部分人也都是在家修炼的。所谓的居士,就是在家修炼的人。在世界上,信佛的在家人有4亿多,而信仰天主教、基督教的则有17亿人。而且,即使按照李洪志上述的定义来看,“法轮功”还是宗教,因为“法轮功”允许人专业修炼,有出家人,还要为出家人建基地,甚至李洪志还专门为其出家“弟子”写了一篇《出家弟子的原则》。另外,“法轮功”又有大量的在家“修炼者”,在家“修炼者”又有练功点,这些在李洪志的讲法中也是有证可查、有据可考的。比如:

  “我们有许多寺院的僧人、道士,或者是其他宗教的人士在学大法。”(《新加坡讲法》)

  “我们统筹安排,统一搞修炼基地建设。将来学员用不着到处跑了,在几个地区,在北方、南方我们搞几个修炼基地。”(《大法义解》)

  “法轮大法基地将来建成了,也是由我们专修弟子、出家人管理……”(《转法轮法解》)

  “我们的辅导站这种形式也是必要的。”(《长春讲法》)

  其实,请任何一个人来任意定义宗教一词,只要能把世界上那多少万种宗教都涵盖进去,那么“法轮功”必定也在其中。为什么会这样呢?原因就是,“法轮功”具有一切宗教的共同特征:教主、教义、教团或信众。

  综上所述,“法轮功”既是邪恶的说教,也是邪恶的宗教,无论怎么说,“法轮功”都是邪教!

  在社会各界揭露、批判“法轮功”的过程中,有两种情况值得注意:

  一是,正教与迷信的界限划分不清,不分青红皂白地对传统宗教也予以批驳,这不仅违反国家宪法,也伤害了广大信教群众的宗教情感,更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二是,一些人考虑到我国奉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因此就讳言“法轮功”的宗教本质,这是对国家法律与政策把握不准所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文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可见,任何宗教活动,要享有其自由,就必须接受国家法律的约束与管理,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

  “法轮功”邪教组织之所以被取缔,正是因为它大肆宣扬反科学、反人类、反社会、反政府的邪说,并且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触犯了国家的法律,使“天下乱”。像“法轮功”这样的组织,虽然具有宗教的性质,但却只能算作是邪恶的宗教,应该依法坚决予以取缔,这并不违背我国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宗教政策,因为对邪教的打击本身,就是对正常宗教信仰、宗教活动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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