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论》之错谬

 

《界论》错说色蕴


  色蕴是所摄几何之蕴、处、界耶?色蕴是所摄一蕴、十一处、十一界。
  几何非摄耶?非摄四蕴、一处、七界。
  十一处者是除去意处。凡色蕴是依〔眼处乃至触处之〕十处与法处而为十一〔处〕。是故,被列为十一处之数,所限定〔云云〕。
  十一界者是除去七识界,〔其余〕之十一〔界〕。因此,〔此等〕十一界无非於色所摄。——《界论》


  在五蕴、十二处、十八界中,哪些是属于色蕴,本是非常清晰明确的事情,《界论》却说错了。
  一、十二处中十处属于色蕴
  内六根与外六尘合称十二处,其中眼耳鼻舌身等前五根与色声香味触等前五尘共十处属于色蕴。
  例如:
  “佛告彼比丘。眼是内入处。四大所造净色。不可见有对。耳.鼻.舌.身内入处亦如是说。”——《杂阿含》
  “佛告比丘。色外入处。若色四大造。可见有对。是名色是外入处。
  复白佛言。世尊说声是外入处。不广分别。云何声是外入处。
  佛告比丘。若声四大造。不可见有对。如声。香.味亦如是。
  复问。世尊说触外入处。不广分别。云何触外入处。
  佛告比丘。触外入处者。谓四大及四大造色。不可见有对。是名触外入处。”——《杂阿含经》
  而意内入处是心、意、识,属于名法,不属于色蕴。法外入处为十一入所不摄,也非色蕴。
  例如:
  “云何意是内入处。佛告比丘。意内入处者。若心.意.识非色。不可见无对。是名意内入处。”——《杂阿含经》
  “佛告比丘。法外入处者。十一入所不摄。不可见无对。是名法外入处。”——《杂阿含经》
  可见,十二处中唯有前五根与前五尘共十处属于色蕴,并非如《界论》所说的有十一处,非色蕴所摄的共有两处,并非一处。
  二、十八界中十界属于色蕴
  如经云:“此等之十八界:即眼界、色界、眼识界,耳界、声界、耳识界,鼻界、香界、鼻识界,舌界、味界、舌识界,身界、所触界、身识界,意界、法界、意识界也。”(《中部?115.多界经》)其中,眼识界、耳识界、鼻识界、舌识界、身识界、意识界等六识界,不言而喻是属于名法,非色蕴,其余之十二界,依上文之十二处可知,其中的眼界、色界、耳界、声界、鼻界、香界、舌界、味界、身界、所触界等十界属于色法、色蕴,而意界属于名法,法界为十一入所不摄,也非色蕴。
  可见,十八界中也同样是眼界、色界等共十界属于色蕴,并非如《界论》所说的有十一界,乃至非色蕴所摄的共有八界,并非七界。

(责任编辑:金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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