楞严伪谬6-16.比丘可食五净肉


  ★“我令比丘食五净肉。此肉皆我神力化生本无命根。”(《楞严经》)

  佛陀于经律之中唯言三净肉,而所谓“五净肉”,纯属《楞严经》所独创,乃至整部大藏经中亦绝无仅有。
  
  一、佛陀唯说三净肉
  佛陀所言三净,标准非常明确清晰:不见为我杀、不闻为我杀、不疑为我杀。
  比如:
   “三种不净肉不应啖。何等三。若见若闻若疑。云何见。自见是生为我夺命。如是见。云何闻。可信人边。闻是生故为汝杀。如是闻。云何疑。有因缘故生疑。是处无屠儿无自死。是主人恶。能故为我夺命。如是疑。是三种不净肉不应啖。
  三种净肉听啖。何等三。若眼不见耳不闻心不疑。云何不见。自眼不见是生故为我夺命。如是不见。云何不闻。可信优婆塞人边。不闻是生故为我夺命。如是不闻。云何不疑。心中无有缘生疑。是中有屠儿家有自死者。是主人善。不故为我夺命。如是不疑。是三种净肉听啖。”(《律》)
  二、“五净肉”纯属虚构
  而所谓“五净”,只是一个虚构的名词,毫无标准,且一切经律之中,绝无仅有。
  有愚痴者,以三净肉,外加自死与鸟残,硬拼凑出所谓的“五净肉”。那么,“五净肉”再加狮残等兽残,岂不是又成为“六净肉”了?实际上,自死、鸟残乃至兽残等一切禽兽所食残肉,必定不见、不闻、不疑“为我杀”,皆属三净肉。
  佛说三净,皆从是否故意“为我”而“杀”的角度而论。只要确定不是“为我杀”,即为三净肉。且佛陀对三净肉的定义中,已明确说自死属于三净肉,以自死必不是为我而杀故。
  比如:
  “是处无屠儿无自死。是主人恶。能故为我夺命。如是疑……是中有屠儿家有自死者。是主人善。不故为我夺命。如是不疑。”(《律》)
  三、三净肉并非皆可食用
  三净肉并非皆可食用,也有不可食用者。
  比如:
  “有五种肉不应食。象肉马肉人肉狗肉毒虫兽肉。是为五。复有五。师子肉虎肉豹肉熊肉罴肉。是为五。”(《律》)
  这些“种”肉,无论是否三净,任何情况不得食用。
  特别要注意的是,佛陀所禁止的“种”,指的是相似的“种”或“类”,并非仅指特定的几样个别的动物。
  比如:
  “豺肉狗肉无异。从今日不得啖豺肉。若啖得突吉罗罪。”(《律》)
  “佛言。骡马何异。从今日不得啖骡肉。若啖得突吉罗罪。”(《律》)
  “佛言。猕猴似人肉。与人肉何异。若啖得突吉罗罪。”(《律》)
  “一切啖死尸鸟肉。皆不得啖。若啖得突吉罗罪。”(《律》)
  “佛言。乌肉不得啖。若啖得突吉罗罪。诸比丘问。是复何等肉。答小乌肉鹫肉鸿肉婆娑秃枭角鵄阿罗肉等。”(《律》)
  四、自死与残食虽属三净,亦非皆可食用
  自死虽属三净肉,亦有不可食用者。
  比如:
  “(六众比丘)收诸自死乌鹚白鹭鸺鹠雕鹫。担负而归。时婆罗门居士见而告曰。阿遮利耶何用此物。答言。我将欲食。彼复问言。不应食物何故食之。答曰。所应食者求之既无。岂于此物而不得食。因被讥嫌。以缘白佛。佛言。比丘不应食诸乌鹚白鹤雕鹫之类。如其食者得越法罪。”(《律》)
  禽兽所食残肉虽属三净肉,亦有不可食用者。
  比如:
  “尔时虎狼杀鹿选择好肉啖。有比丘过中从此道行。见是死鹿。各相谓言。当持归明日食。即持残鹿归。时虎饥起求觅残鹿。绕祇洹吼声。佛见虎吼。佛知而故问阿难。是虎何故吼。答言。世尊。比丘持虎残肉来故。佛言。从今不得取虎残。犯者突吉罗。何以故。虎不断望故。若取师子残者无犯。何以故。师子断望故。”(《律》)
  凡此种种可见,所谓“五净肉”,不仅于理不合,乃至整部大藏经中亦绝无仅有,纯属《楞严经》所独创。

(责任编辑:金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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