楞严伪谬1-20.法身,常住真心


  ★“若离前尘。有分别性。即真汝心。若分别性离尘无体。斯则前尘分别影事。尘非常住。若变灭时。此心则同龟毛兔角。则汝法身同于断灭。其谁修证无生法忍。”(《楞严经》)

  妄执离于五阴诸尘,有常住真心为法身,则堕于五阴为我所之萨迦耶见。

  佛陀反复强调:“予亦未曾见常住、常恒、久远、非变异法而得永远如其状态之存在,未曾见如是之所有物也。”(《中部》)
  一、教法与证法,喻为法身
  法身,并非如像法后伪大乘所编造的,存在常住不坏的法性身,简称法身。于佛陀正法中,佛陀所传之教法与圣者所成就之证法,比喻为法身。
  比如:
  “释师出世寿极短  肉体虽逝法身在
  当令法本不断绝  阿难勿辞时说法
  迦叶最尊及圣众  弥勒梵释及四王
  哀请阿难时发言  使如来教不灭尽”(《增一阿含经》)
  这是把如来教法,也就是经藏、法藏等法本,比喻为法身。
  再比如:
  “契经今当分四段  次名增一二名中
  三名曰长多璎珞  杂经在后为四分
  尊者阿难作是念  如来法身不败坏
  永存于世不断绝  天人得闻成道果”(《增一阿含经》)
  这是把《增一》《中》《长》与《杂》等四部《阿含经》──如来经藏,比喻为法身,人、天听闻可得圣道。
  再比如:
  “阿难白佛言。设如来灭度之后。正法存世当经几时。佛告阿难曰。我灭度之后。法当久存。迦叶佛灭度后。遗法住七日中。汝今。阿难。如来弟子为少。莫作是观。东方弟子无数亿千。南方弟子无数亿千。是故。阿难。当建此意。我释迦文佛寿命极长。所以然者。肉身虽取灭度。法身存在。”(《增一阿含经》)
  这还是把佛陀所传之教法、正法、遗法,比喻为法身。
  除了佛陀清净教法以外,圣者所成就之证法同样比喻为法身。
  比如:
  “己身戒成就.三昧成就.智慧成就.解脱成就.解脱见慧成就。复能教人成此五分法身。身能教化。复能教人使行其法。”(《增一阿含经》)
  “若比丘戒身.定.慧身.解脱身.解脱知见身具足者。便为天.龙.鬼神所见供养。可敬.可贵。天.人所奉。是故。诸比丘。当念五分法身具足者。是世福田。无能过者。”(《增一阿含经》)
  这是把圣者所证成之戒、定、慧、解脱、解脱知见等证法,比喻为法身,因证法共有五分,又名五分法身。
  唯有圣戒等四不坏净成就的初果以上之圣者,始可名为已具分证法身,究竟解脱者方可名为五分法身具足。
  凡夫众生完全不具一丝一毫的法身。
  比如:
  “其有比丘著利养者。不成五分法身。不具戒德。”(《增一阿含经》)
  法身唯圣者所证,凡夫尚且没有法身,则伪大乘所说生佛不二、同一法身更属妄言。
  比如:
  ★“以真心是法家之身。凡圣同共一法身故。”(《宗镜录》)
  之所以把佛陀所传之教法与圣者所成就之证法比喻为法身,皆因佛陀乃至一切圣者,看重佛法与智慧甚于身命,乃至以法为身、以慧为命,合喻为常说的法身慧命。
  二、诸法皆无常、苦、无我,是为法性
  佛陀正法,诸法之决定共性名之为法性,即无常法性、苦法性、无我法性。
  比如:
  “彼外地界虽如是伟大,犹知其无常性、知其坏法性、知其灭法性、知其变易法性。”(《中部》)
  “无论如来出世,或如来不出世,彼界、法住性、法决定性亦定而住,一切行是无常……一切行是苦……一切法是无我。”(《增支部》)
  无常是法性,苦是法性,无我是法性,且无论如来出世或不出世,无常、苦、无我等法性决定常住。
  十二因缘法则及无常、苦、无我等诸法共性皆为常住法则。
  比如:
  “如来出世及不出世。法性常住。彼如来自知成等正觉。显现演说。分别开示。所谓是事有故是事有。是事起故是事起。缘无明有行。乃至缘生有老.病.死.忧.悲.恼苦。如是苦阴集。无明灭则行灭。乃至生灭则老.病.死.忧.悲.恼苦灭。如是苦阴灭。”(《杂阿含经》)
  佛陀正法中,法身与法性是含义不同的两个名词,凡夫虽无法身,但必具法性,皆具无常法性、苦法性、无我法性,却非能生万法的常住不坏法身、真心。
  比如:
  “无有如是分之自性,获得常、恒、永住而有不变易之法,相似永住而应正住者。比丘!若有如是分之自性,获得常、恒、永住而有不变易法者,梵行住者则无能正尽苦。比丘!无有如是分之自性,获得常、恒、永住而有不变易法故,梵行住者有能正尽苦。”(《相应部》)

(责任编辑:金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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